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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面積較大之住宅及樓宇,其差餉估價額爲一萬五千元以上者,不受本條例之

管制。就本條例而言,差餉估價額係指一九七〇年三月五日公佈之估價表所 列之欸額,表上未開列其差餉估價額之物業,包括新界未經估定差餉之物業

·則由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决定之,住宅樓宇分租數戶,訂有數項租約,或 分租租約者,條例規定可將差餉估價額分攤。

七、本條例對住宅樓宇之三房客亦屬適用,但三房客租住權受保障之程度,以其 二房東所享有者爲限,有關三房客在加租方面所享有之權利,本條例亦有規 定。

八、本條例雖不適用於面積較大之樓宇,但該樓宇之一部份如分租供住宅用途, 則本條例可對該分租部份適用。例如,該樓宇之二房東與業主訂有爲期三年 或三年以上之租約,但三房客則按月交付租金,在此種情形之下,本條例得 適用於三房客之租住權。

九、差餉估價額爲一萬五千元或以上之樓宇不受本條例之管制,然受租約(終止 通知)條例保障,即必須有六個月通知方能終止租約。如終止租約通知經已 於一九七〇年一月卅日之前發出,則住客有權享有當日剩餘之通知期限。 十、受租約(終止通知)條例管制之非住宅用樓宇,除有某種情形外,例如業主 擬重建該樓宇等,業主仍須給予住客最少六個月之書面通知,始能收回該樓 宇。

十一、凡由業主與住客雙方達成協議,或在業主提出申請之後,經高級差餉物業

·估價官按有關租約之情况證明爲公平合理者,則可以加租。本條例規定, 加租問題可請求差餉物業估價署長覆核。而差餉物業估價署長於收到此種 請求時,則可徵求加租諮詢委員會之意見。

十二、何謂住宅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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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住宅樓宇係指租出作住所用之樓宇。樓字租出作爲住所,且 要係用作住所者,卽爲住宅樓宇。樓宇租出作爲住所,然主要係供另一用 途時,則視爲供該種用途之樓宇,無足够證據證明出租之用途時,則樓宇 租賃之性質可由主要用途决定。樓宇供數種不同用途,或租出供非住宅用 途之樓宇被用爲住宅時,則可能式起爭論。在後一情形下,需要證實業主 會經同意住客以樓宅供住宅用途。

十三、對樓宇租賃之性質有所爭論時,有無解决之辦法?

有。 任何一方有關人士,可填寫RC二表格,向差餉物業估價署長申請發

看澹年馁 第二十四阙

法規新編

給證明書,證明該樓主要係供住宅或非住宅用途。

十四、署長是否必須簽發證明書?

否。署長於調查後,可以簽發有關住宅主要用途之證明書,但如認爲所得 之證據不足證明樓之主要用途,則可以拒絕簽發。

十五、向署長申請之後,還可以循甚麽途徑處理爭論?

有關人士可向地方法院申請覆核證明書!如署長拒絕簽發證明書,可向法 院申請裁决樓宅之主要用途 又或申請法院裁定該樓宅是否爲住宅用樓 宇

十六、住客(或三房客〕除交付通常租金外,並會交與業主(或二房東)任何其 他款項始得繼續居住該樓宇者,作爲曾經加租論。

十七、業主與住客可自由協議加租,但業主應將此項協議通知差餉物業估價署署 十八、除雙方同意增加者外,在本條例生效期間唯經髙級差餉物業估價官或差餉 物業估價署更高級之人員按照有關租約情况,發明爲公平合理時,方可加 租

十九、除雙方同意外,業主顧能在新條例施行前最後一次開始加租之日或租約開 始生效之日起計之一年後始可加租,此一年期限且以兩者之中較後開始生 效之日期開始計算。

二十、無論有無依據本條例條歎加租,樓宇租約可獲得保障,直至本條例於一九 七二年五月卅一日滿期爲止。換言之,除在特別情况下,在條例生效期間 住客(或三房客) 有權繼續在該樓宇居住。

廿一、在本條例生效期間,由開始加租日起計,住宅樓宇租約可獲兩年保障。例 如,由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一日開始加租,則該樓宇租約將獲得保障,至一 九七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廿二、本條例並不適用於在條例生效後訂立之新租約。該等樓宇會受到租約( 止通知)條例保障。根據此項條例,業主如要收回樓宇,通常必須預早六 個月通知。

廿三、業主可加租多少?

甘四、三房客之情形如何?

業主所加之租金應爲在該租約之情形下確屬公平合理者,至於業主或住客 之私人情况,則不予考慮。署長與其高級人員在考慮加租申請時,將參考 同樣性質樓宇租金增加之情況。

在普通情彩下,如業主加二房東之租金,則二房東亦可同樣增加三房客之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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