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
老年怪 第二十三团
法規新編
藥物(第八條第一項甲款及第二項),非法賣危險藥物(第四條),持有危險 藥物,目的作非法買賣之用(第七條),持有危險藥物(第八條第一項及第 11項),持有危險藥物(第八條第一項甲款及第二項)
盤尼西林(修正)條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第三篇)
四六 一、本規則定名一九六九年盤尼西林(及其他物質)修正規則。 二、原規則第一條「盤尼西林(及其他物質)」字樣删除,易爲?抗生素」字 三、抗生素條例對於原規則附表所列與指定之物質,其鹽與其衍生物,及衍生物 之纏,不論係用任何方式所產生者,均適用之。
四、原規則附表末端加入下交一項質素(三)富拉邁 Framycetin 鶿抗 生素類。
一九六九年四〇號修訂第一三七章盤尼西林條例,是年八月十五日公佈施行。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六九年盤尼西林(修正)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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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原例名稱「盤尼西林及若干其他質素」句,易爲「若干抗生物質」字
第三條。原例第一條「盤尼西林條例」易爲「抗生素條例」字樣。
第四條。原例第七條爲如下正:(甲)第一項末端句點易爲支點符號,並增 下文但一項——但其人獲得此類物質之供應保爲治病之用者,自無加以免錄之必要 (乙)第二項末端句點易爲支點符號,並入下文但——但准售毒品商對於依照 藥方供應此類物質而屬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亦毋須再造此項錄—————(一)准售毒品 商經將該藥方保留兩年期間者,或(二)藥方配奏多次,准售毒品商經將原藥方依第 四條第四項及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在配藥簿内記載在案,並將該簿保留兩年期間者。 第五條。原例第七條之後增入下文第七甲—————
第七條甲。凡未有聘用註冊藥劑師之行店而出售成藥者,必須在顧客易於看見之 营地方標示中英文通告,說明本號無抗生素規則附表所列抗生素藥物出售字樣。 附註:盤尼西林條例,易名爲抗生素條例。
一九六九年盤尼西林(及其他
物質)修正規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九年六月廿四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第一三七章盤尼西 林條例第十一條授權制立下開規則。
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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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社會公益金條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八年四六號設立一法團,稱香港社會公益金社團,並規定其組織與權力 其有關情事條例,是年十一月八日公佈施行
第一篇 定名與詮釋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六八年香港社會公益金條例。
第二條。本例除内文另有表示外,所稱——週年大會」指遵照組織衆規定召 開之會員週年大會;「事局」指法團董事局;「小組會」指依規定組設之小組 委員會;「章程」指法團之組織章程;「法」攢依第三條規定組織之法團;「執行 董事』指法團之執行董事;「會員代理人「指從事社會福利工作而遵照章程規定成爲 法團會員之會員代理人;「會長」指法團會長;副會長」指法團之副會長。
第二篇 法團之組設
第三條。茲設立一法團,稱香港公益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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