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
受理及批准發還之。
1970
第五十七條。(一)除第弍項所規定者外(甲)所有犯本例規定罪行之情報 在任何民刑事訴訟事件中,不得採作證據;(乙) 任何民刑事訴訟事件之證人,不 負透露下列兩項情事之義務(一)透露曾向警察提供犯本例規定罪行情報之告密 人或會以任何方法協助警察辦案之人之姓名住址者;(11)答覆所間而足以引致透露 上述告密人等之姓名住址者,但以告密人或助警辦案人本身並非爲上述訟案之證人爲 進,又,凡屬於用作任何民刑事訴談證據或應受查核之册,文件或肅據而内有告密 人或助警辦案人姓名身份或可能引致透露其姓名身份之記載者,法庭磚將此等記載秘 而不宜或予以塗抹,藉資保障,不使洩露。
(二)法庭審理犯本例規定罪行之事件,於密研後,認定告密 人會故意提供一項明知相信爲虛偽或經已不信爲眞實消息者,或審理他案法庭認定 如不透露告密人或助警辦案人姓名,對於警案各方當事人,即不能達成平裁判者, 應准予查詢及令全部披露之。
第五十八條。(一)總督對於按察司,地院法官或裁判司以外之公務人員,得酌 最頒發指示,以憑執行或履行本例規定所賦予之權力或職實,無論屬於一般或特定事 件者。(式) 公務人員執行或履行本例規定賦予之權力或職實,必須遵照總督的第一 項規定所頒指示榔理。
第五十九條。(一)第一三四章危險藥物條例茲宣告廢除。(弍)第二七章裁 判司條例附表二號第三篇第二項「但......除外一句,加入「犯一九六八年危險藥物 例第四、六七條規定之罪」字樣。
附表一號 毒品及毒藥製劑目表
第一部(依第式、三及廿弍條規定危險藥物) 一、若干藥物名目(雾) 。式 上述第一項所列質素之醯類或以太(麻醉藥)。三、第一或二項所列質素之鹽類。 四、嗎啡嚥、提煉劑,可以改變爲嗎啡或古加因者。五、罌粟草濃縮劑。六、醫 藥用鴉片。七、大黨提煉或酊劑。八、含有第一至七項所列質素成份之製劑,混合劑 或提煉劑。九、鴉片生泥及熱膏。十、可可。十一、罌粟草。十二、大麻,大麻 及一切大麻脂基製劑,但大麻提煉或酊劑除外。
第二部(依第四、及四條規定適用本例之製劑)——十三、混合或含有第 十九或二十項所列藥物不超過一種質素而混合他種成份對健康無害之製劑。一四、含 有百份零點一以下古加因,混合其他一種或多種成份並不危害健康之製劑。『五、含
老年疆 第二十三回
法規新編
有百份零點以下用璐片或嗎混合其一種或多種成份並不危害健康之鬱劑。一 六、顛茄酚精。一七、吐根璃混合粉末(鴉片與吐根粉末各百份之十,其他不含毒 質成份粉末百份之八十)。一八、含有不超過第一三至一七項所列一種製劑之混合劑 而其他成份非屬危險藥物者。
第三部(依第廿五、六及三十二條規定適用本例規定之危險藥物 ~一九 即下列各種質縻,快可待因溶液,可待因,變乙可待因溶液。乙酸基嗎啡乙雙 氫可待因,雙氫可待因,普魯可待因。二〇、第一九項所列質素鹽類。二、含有第 一九二〇項所列一種質素而其他成份並非危險藥物之製劑,混合理,提煉劑或質素 。弍式、本附表第式部所列其他製劑。
第四部(第四、五及十六條規定注册零售商可以出售之——二三, 含有下列一種質素不超過百分之零點一製劑,即古加因,嗎啡,二炭快可待因溶液, 可待因,變乙可待因,乙基嗎啡,乙雙氫可待因,雙氫可待因,普魯可待因,上 述各種製劑,混合其他】種或多種成份,不至危害健康者。
附表二號(依第二及五十二條規定政府所設醫院以外之指 定醫院)
柴灣角愛民(譯音)醫院。雅麗氏何妙齡醫院。南塑醫院,浸信會醫院,加諾撒 醫院。九龍永康街嘉列達(譯音)醫療所。長洲兒童療養院。基督救世管醫療所。 粉嶺醫院。傅麗儀紀念醫院。葛量洪醫院。將軍澳類神療養院。喜靈洲類人院。律敦 治療養院。港中分科醫院。香港養和醫院。香港康復會觀塘康復中心。廣華醫院。馬 鐵達戰爭紀念醫院。瑪利諾傳道會醫院。博愛醫院。賓血醫院,沙灣養病院。石洲 康復中心。法國聖保祿醫院。聖德肋撒醫院。東華醫院。東華東院。東華醫院沙灣發 發病院。東華醫院黄大仙殘廢病院
附表三號(依第四十二條規定)
控罪
】 非法買賣危險藥物(第四條)。
11 非法製造危險藥物(第六條)。
三 非法持有危險藥物,目的作非法買賣之用(第七條)
改判被告成立他種罪行持有危險藥物目的作非法買賣之用(第四條),持有危險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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