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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抄扣留之。
液之。
900看透年管 第二十三回
物品者,得会停加以搜查;(戊)對於有理由懷疑任何場所地方存有赠予抄没之 物品者,得進入搜查之;(日)對於(I>有理由懷疑任何人實際管有應予抄沒之物 品者或(含)其人在任何船機車輛或場所地方被搜獲應予抄沒之物品者,得搜查其身 體及其所有財物。
法規新編
(一)爲方便船隻飛機受第一項規定搜查起見—————(甲)緝私處長 或警務處長得簽發手今將船隻扣留不超過十二小時或將飛機扣留不超過六小時,(乙 ) 輔政司得並簽發手令再將船雙扣留不超過十二小時或再將飛機扣留不超過六小時。 上述手令應指明其扣留有效時間。
(三)公務員如有理由懷疑某一物品係爲應予抄沒之物品者,得予 (四)總監以書面授權之公務員得將大藏或鴉片醫粟植物笩除或抄
(五)總監以書面授權之公務員:(甲)對於下列人等居住之譪所 地方,得進入及加以檢查(I)根據第二十二條第一項(A)、(B)或(C) 獄或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獲得授權之人;(@) 變得上述授權之人經依第三十三條 規定撤消而緩期執行者:【@)上述授權人所僱用之人; ( ) 依本例規定領有執照 之人;(乙)要求繳驗及查開其人依照或爲實施本例規定或需要設備之登記册、紀錄 、漭册、藥方單或其他文件,或有關其本人或代表進行危險藥物交易之其他驚據;( 丙)檢查其人持有危險藥物之存貨。
(六)總監以書面授權之公務員——(甲)對於附表二號所列醫院
·或院所或其租用之傷所地方,得進入及加以檢查;(乙)要求繳驗及查閱各該院所 照或爲實施本例規定或需要設備之登記册,紀錄、册、藥所單或其他文件,或有關 各該院所進行交易危險藥物之其他據;(丙)檢查各該院方或上述場所地方保有危 險藥物之存貨。
(七)總監依本條規定授權,得就警官或緝私隊人員或公務員指名 行之,或就其現任官階或職位指定之,此項授權得概括第二、四或五項所列一切權力 ,或由總監指定其擁力。
(八)任何公務人員 (甲)對於依本條規定授權進入及搜查之 場所地方,得其内外門戶;(乙)對於依本條規定授權登上船隻飛機車輛或火車 ,得强制行之;(丙)對於依本條規定授權進入,搜查,檢查或抄沒等情事而受到任 何人或事物之阻撓者,得以武力驅除之;(丁)對於依本條規定授權授查之塲所地方
(第三篇)
四四
得將在塲之人暫予扣留,直至搜查竣事爲止;(戊)對於依本條規定授權搜蒼之 機車輛,得將在場之人暫予拘留,及阻止任何人接近或登上各該船機或車輛,直至搜 查竣事爲止。
(九)依本條規定攔查婦女身體,除由女性執行外,不得爲之,又 依本條規定在公共地方搜查人身,其人如加反對,亦不得在當地行之。
(十) 本條——「應受抄沒物品」指(甲)第五十五條規定之危 險藥物,(乙) 依本例規定應予沒收-
公之金錢或事物,(丙)屬於具有本例或相 當法律規定罪行證據之事物;務處長J包括副或助理警務處長在内;「緝私處長 J包括或助理緝私處長在内。
第五十三條。無論何人如——(甲)不遵照公務員依第五十二條第五項(乙)疑 或第六項(乙)款規定之要求辦理者,或(乙)阻撓公務員行使第五十二條規定賦有 擺力者,均以犯罪論,應受一千元罰金及六個月徒刑處分。
第五十四條。(f)督察或以上階級警官如有理由懷疑任何人犯有本例規定罪行 智者,得飭令其人——(甲)剪除指甲及用水洗手,俾將指甲與水進行化獻,或(乙) 書寫字體,俾辨別其筆跡。(二)凡不遵行第一項規定之要求辦理者,以犯罪論, 受一千元罰金處分。
第五十五條。當時或曾經犯有本例規定罪行之危險藥物,或轉口危險藥物而 (甲)在運抵本港時,所隨附之出口許可證或轉運證係屬虛偽者或出於偽冒或隱匿 要事項而領取此項證件者,或(乙) 並未隨附出口許可證或轉運證而在運抵本港後, 改-
非法用途或轉運他處而違反原輸出國之法律者,應自依照第五十二條規定抄獲時 起沒收-
公。
第五十六條。(法庭對於下列財物(不論有無被告人判罪在案),得下令子 以沒收-
公——(甲)會被用作干犯涉及本例規定罪行之金錢或事物(但房屋, 百五十毛嘲重船隻,飛機或火車除外);(乙) 任何人所收受或保有之金錢或財物, 其效果或足以造成犯本例規定罪行者。
(二)依第一項規定沒收財物命令,得並包括一項條件,准許指定
繳付價款或部份價獄駛還此項財物。
(三)法庭對於請求依第一項規定沒收財物,得令依照酌定方式先事刊發通告
(四)總督在政務會對於沒收-
公財物,在訟案判結後,仍有絕對決定權,准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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