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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 奢谚年馁 第二十三回

法規新編

正條例

對於本條制立之施行規則規定查物 定查抄或扣留之汽車而有提出要求或索償損失者得特許還 輸處長,警務處長或其他人員免負其全部或局部責任;(P)對於一般有效實施本例 規定各事宜

第四條。原例第四條第一項刪除,易爲下文

(一)總餐在政務會得制立規則,規定下列一切事宜——(A)對於第二條(二 )項所指車輛加以分門別類事宜;(B)符合第二條(一)項所定種類或分類汽車之 注册與領牌事宜;(C)對於某種車輛得用投標方式予以注册事宜;(D)對於某種 車輛得就其投標出價予以注册,其注册費及牌照費另外徵收事宜;(E)對於其他事 輔註册與領牌事宜;(F)對於任何車輛豁免注册及領牌事宜;(G)對於車輛注册 領牌收費事宜,(H)對於車輛必要展示注册標誌,車牌及該車或主之其他標記事 宜;(I)對於管制,限制或指定(一)汽車或某種汽車之顔色,及(一)展示汽車

·或某種汽車之特別標誌事宜;(J)對於第二條(二)項所定種類或符合所定分類之 汽車,在某一時間限制其註冊與領牌數彖事宜;(K)對於一般有效實施本條規定各 事宜。

附註:本修正案目的在使公用及私用小型巴士合法經營運機業務

公用交通事業(香港本島)修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九年三三號修訂第三三一七章(一九六〇年第四號)公用交通事業(香港本 島)條例,是年七月三日通過。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六九年公用交通事業(香港本島)修正條例,由總督另定 日期公佈實施之。

第二條。原例第二條詮釋項下「特許專利獾」一定義之後入下文一定——「 「私用小型巴士」及「公用小型巴士一指依第二弍〇章(一九五七年三九號)道路交通 條例規定分別登認爲私用小型巴士或公用小型巴士之汽車。

第三條。原例第五條(關於特許專利並不包括若干業務之規定)爲如下正: (甲)本條(G)項末端「及」字刪除;(乙) 本條(H)項末端「重點」符號之後

正條例

加入「及」字; (丙)本條(H)項之後入下文(I)項(I)根據道路交通 條例規定行駛或經營私用小型巴士及公用小型巴士之業務。

附註:本修正案目的在於依照原例規定發給中華汽車有限公司之特許惠利免受 限制,即並特許給予經營私用小型巴士及公用小型巴士之專利權。

公用交通事業(九龍新界)修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九年三四號修訂第三一八章(一九六〇年第五號)公用交通事業(九龍及 新界)條例,是年七月三日通過。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六九年公用交通事業(九龍新界)正條例,由總另定 日期公佈實施之。

第二條。例第二條詮釋項下;特許專利權」一定義之後增入下文一定義 私用小型巴士」及「套用小型巴士,一指依第二式〇章(一九五七年三九號)道路交通 條例規定分別登記爲私用小型巴士或公用小型巴士之汽車

第三條。原例第五條(關於特許專利攤並不包括若干業務之規定)爲如下修正: (甲)本條(選項末端」字刪除;(乙)本(G)項末端「重點」符號之後 加入『及」字;(丙)本條(C)項之下文(H)項(H)根據道路交通 條例規定行駛或經營私用小型巴士及公用小型巴士之業務。

附註:本修正案目的在於依照原例規定發給九龍巴士(一九三三)有限公司之特 許專利權免受限制,即並特許給予經營私用小型巴士及公用小型巴士之專利權。

制)修正規則

一九六九年商營航業(港口管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九年一月七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第二八一章商營航粢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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