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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修正)條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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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九年三弍號修訂第二弍〇章(一九五七年三九號)道路交通條例,是年七 月三日通過,候期公佈施行。
第一條。本例定名爲一九六九年道路交通(修正)例,由總餐定日期公佈實 施之。
第二條。原例第二條詮釋爲如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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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本條第一項:(一)卡車一定義删除,易爲下文——「一卡車」指除貨 車、巴士、小型巴士、電動三輪車、電單車或殘廢病人車以外,而其主要構造或改裝 作戲運乘客不超過七人及其所携行李之汽車;(二)駕駛執照」一定之後增入下 文一定義——教育學院」指依第二七九章教育條例規定詰册或准免注册而於某一日 ,不論是否在同一時間供十人或多人就學,用以教授幼稚園,小學,中學,專上學 校或其他課程之院校或地方,第三〇章專上學校條例規定注册之專上學院,第一 〇五三章香港大學條例所指香港大學,依第一壹〇九章香港中文大學條例規定設立之 香港中文大學;(三)「貨車乚一定義廢除,易爲下文——「貨車J指構造或改裝作 戲運貨物或供應品或除戲客以外作其他用途之汽車,或構造或改裝作拖車用之汽車, 但電動三輪車,附有或不附旁車之電單車或殘廢病人車不包括在內;(四)貨車J 一定義之後增入下文各項新定義—「殘廢病人車」指特別設計或構造。專爲身體殘 缺或殘廢病人車所用之汽車;「小型巴士一指本身淨重不超過兩噸而其構造或改裝, 限於適合載運不超過乘客十四人及其所携行李之汽車,其設計與類型並經處長依本例 施行規則規定予以批准者;「電單車 J指車身重六英以下而附有或不附旁車之兩 禴汽車;「電動三輪車」指車身净重入英担以下之三輪汽車,但附有旁車之電單車則
磨透年輕 管 第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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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新編
不包括在内;「巴士」一定義删除,易爲下文———「巴士」指任何汽車,其設計及類 型經處長依本例施行規則規定予以批准,其車身凈重不超過二噸而其構造或改裝
於適合數運乘客及其所携行李者,或其構造或改裝,限於適合載運乘客十四人及其所撈 行李者;(六)「乘客」一定義删除,易爲下文——「乘客」對於巴士,除駕駛人一 人,售票員二人,必要守關員若干人與查票員一人之外,包括車上所有人等在内,對 於卡車,除無人一人外,包括車上所有人等在內,對於公用或私用巴士,除駕駛人 一人外,包括車上所有人等在内,對於貨車,除駕駛人一人外,包括所有人等在內 (七)「乘客」一定義之後,埋入下文各項新定義—————「個人行李」指汽車司機或乘 客所携行李;「私用小環巴士」指依本例規定注册之私用小型巴士;公用小型巴士 J指依本例規定注册之公用小型巴士;(八)道路J一定羲之後增入下文爾定義—— 「生」到教育院校上課之學生;「幼稚園、小學、中學及專上學校教育」具有 第二七九章教育條例第二條規定之意義;(九)「高等法院」一定義之後增入下文各 項定養...「的士」指依本例規定註册之的士車;「教師」指受聘於敎育院校教導學 生之敎師;「拖車」指本身非用機械推進而由汽車引行者,但(甲)電單車所附旁車 域(乙)本身原裝有推進機但未開動而臨時被拖之車輛則不包括在内;
(乙)本條第二項(G)、(H),(I)及(J)删除,易爲下文及加入( K)崴——(G)電單車;(H)電動三輪車;(I)殘廢病人車;(J)公用小型 巴士,即(一)停站行車候客租用者,(二)個別及照所定路程分別收費者,(三 ▲準備候客租用者,(四)戰客或準備載客,依明示或默示合約,照所定或協議費用 或金額收費租用全者,(五)以任何方式收費或受酬作戲客用者;(K)私用小型 巴士,即非公用小型巴士,但戰客(一)不收費亦不受酬,(二)收費或受酬搭載 育院校來往學生,教師及衆員者
第三條。原例第三條(關於側立一般施行規則之規定)第一項爲如下修正: (甲)本項(D)删除,易爲下文————(D)路上行車之管理,特別是在任何
日期完成指定時刻禁止某一類型車輛行駛,及某一類型汽車可 在某一路上行駛之方
(乙)本項(L)除,易爲下文,並增入下列四欸 (L)對於違反本例 規定之汽車,得予以查抄及扣留不超過兩個月之期開;(M)對於依本條制立之施行 規則規定查抄或扣留汽車,得向車主機收一切費用;(N)對於依本條立之施行規 則規定查抄或扣留而無人認領之汽車,得用變實方式加以處理,甚或毀棄之;(O)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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