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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瘡年轻 第二十二
(二)第一項(乙)歎之規定,對於下開各種汽鍋應適用之————(甲)其設有一 水之汽鍋,每小時蒸汽力度不少過五萬磅者;(乙)其集合各設有水管之若干汽鍋 ,每一汽鍋每小時蒸汽力度不少過二萬五千磅而其總蒸發力每小時不少過十萬磅者; (丙)排洩熱力汽鍋及化學廠或鍊油廠裝設不斷放流設備之汽鍋。
(三)爲實本條之規定所稱「汽鍋」及蒸汽容器」包括所有輔助•在内 ;「空氣容器」包括其配件與附件在内;合格証書而註有多次檢驗日期者,以其當時 合格之日期爲準。
(修正)規則
一九六七年工廠手工業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七年十一月廿】日勞工處長佈告,執行第五十九章工廠手工業條例第七 條授權立下開規則。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九六七年工廠手工業(修正) 規則。
第二條。(I)本規則第一、二、三、四及五條由一九六七年十二月起施行。( 二) 本規則第六及七條由一九六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三)本規則第八及九條由 『九六九年十二月一日施行。(四)本規則第十及十一條由一九七〇年十二月一日起 施行。(五)本規則第十二及十三條「九七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第三條。原規則第九條廢除;易爲下文及增入第九條甲
第九條。(僱用婦女童工工作時數一般條件)。
(一)除須遵照本篇規定辦理外,手工業東主如非履行下列關於儷用婦女或青年 工人工作時數,工作時間及膳食與休息時間等條件之規定,不得僱用此等工人, 例
(甲)其全部工作時數(一)對於十六歲以下青年工人,每日不得超過八小 時,每遇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一)對於其他工人,每日不得超過九小時,每遇不 得超過五十七小時。
(乙)其服務時間———(一)對於十六歲以下青年工人,母日工作不得超過九小
法規新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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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時,不得在最早六時以前開工,並不得在晚上八時以後收工;(二)對於其他工人, 每日工作不得超過十一小時半,不得在最早六時以前開工,並不得在晚上八時以後
(丙)不得羞令或容許婦女或青年在無替班下繼續工作五小時以上而不給予半小 時以上用膳或休息時間。但對於十六歲以下工人,上述用膳休息時間不得少過一小時
(丁)除經處長書面許可之外,所艟婦女及青年依本條規定之工作時間及給予用 薦與休息時間應屬相同,但對於十六歲以下工則除外:
(戊) 婦女或青年工人在用膳或休息期間內,不得要求或容許繼續其工作。
(11)爲實施本條之規定,工人工作如無半小時以上間斷,或十六歲以下童工 而無一小時以上間斷者,即作連續工作論。
(三)無論第一項有若此規定,手工業東主如未得處長書面許可(甲)對於 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標示而於一九六七年十月一日起生效之通告所定婦女青年工作時 間,不得擅自增加之;(乙)對於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標示而於一九六七年十月一日 起生效之通告所定婚女青年用膳或休息時間,不得擅自減少之。
(四)爲實施第三項之規定,任何文據副本而屬於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標示及由] 九六七年十月一日起生效之通告,並有手工業東主或其正式授權代理人簽署者,如由 公務人員在訟案中當庭提出,應予採作証據,不必再事証明手續,與及...(甲)如 無相反証明,法庭應假定該文據係屬上述之正確副本,並由該東主或代理人簽署 者;(乙)該文據有-
份証據,証明(一)該手工業東主訂定及由一九六七年十月 I日起生效所僱婦女青年工人之工作時間,(二)同時並由該東主給予所僱婦女青年 工人之用膳或休息時間。
第九條甲。(一)處長按據手工業東主之聲請,得酌定條件與限制,准令適用第 二項之規定,直至一九六八年五月卅一日爲止。 (二)處長依第一項規定頒發指令時,則
(甲) 手工業對於適用規則第九條之規定,一若——(一)該條第『項(甲) 敬(二)段已改易爲「對於其他工人,每日不得超過十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六十小時 」字樣;(二)該條第「項(乙)款(二)段已改易爲「對於其他工人,每日工作不 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在最早六時以離開工,並不得在晚上八時以收工 J 字樣; (乙)該手工業對於適用規則第十一條之規定,一若該條第一項但書末端一小 時半J已改易爲「一小時」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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