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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1969

第二條。載匡鳥獸船或飛機並非以本港爲航終點而在本港水域內或機登 陸地方停泊者,所有牲畜舊濁,廢棄物與垃圾,須依照高級獸醫官指示,於每隔二十 四小時內加以處理清除之。

第三條。環規則第三條廢除,易爲下文:

第三條。凡在本港水域內或航程中之船,或在本港機場或登陸地方或飛行中之 飛機,對於在船機上死亡或屠宰之鳥獸散體,如未領有特別許可証,不得移運上熬。 第四條。原規則第四條爲如下修正:(甲)第一項(乙)歇末端符號句點易爲半 支點,並在(乙)之後加入下文(丙)(丙)不得在任何時刻内將鳥獸搬運 上陸;(乙)第二項「船」之後加入或飛機」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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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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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鍋及壓力容器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第五條。原規則第六條(甲)項删除,易爲下文——————(甲)堅尼地城廣塲胜 碼

第六條。原規則第八條由海道或陸路」句删除。 第七條。原規則第九條廢除,爲下文:

第九條。(一)爲實施本條之規定,所稱「屠場」指「九六八年屠場細則附表一 號所列屠場。

(二)除須遵照特別許可証所定條件辦理外(甲)由水路運抵本港之猪變或 羊隻,須立即從捷運驅運至高級獸醫好指定之居塲;(乙)由水路運抵本港之其他性 口,獨立即從捷徑驅運至堅尼地城或馬頭角政府獸欄或高級獸醫官酌量指定之屠場; (丙)由陸路運抵本港之性日,須立即從捷運運至馬頭角政府獸欄

(三)除仍須遵照特別許可証所定條件辦理外,所有依第二項規定運往屠塲或獸 欄之牲口,如非立即屠宰,須在各該場或獸攔隔離拘禁,期間久暫由高級獸醫官定 之,所需費用及遇發生意外,由牲口主人負責。

第八條。原規則第十二條百句「鳥獸而由同一船隻或火車齡運或曾與染控鳥獸接 觸」字樣删除,易爲下文——由同一船飛機火車或車輛運輸之鳥獸而患有病沒或 曾與染疫鳥獸瑷觸字

第九條。原規則第十四條(乙)項廢除,易爲下文:

(乙 ) 由蕙來性口船隻船長或飛機機師,或由陸路運入則由沿途管理此等牲口之 人所簽署之証書,証明在該旅途中牲口並無病發生,及提供下列情報 (一) 運牲口種類;(二)起運港口;(三)死亡數與原因;(四)起運上陸或運來本港 之牲口種類及數量。

第十條。原規則附表「乙」種表格「貨」之後加入「附霰」字樣。

060 香港年馁 第二十二回

法規新編

(修正)條例

一九六七年六〇號修正第五十六章汽鍋及壓力容器案例,是年十一月三日公佈施 行。

第一條。本例定名「九六七年汽鍋及壓力容器(修正)條例

第二條。原例第二條詮釋「壓力容器」一定義廢除,易爲下文 「壓力容器」 指任何容器要用空氣壓力將内液體燃料或氣化燃料壓出者。

第三條。原例第三條第一項爲如下修正:(甲)本項(丙)欸「船艇、船隻、汽 車或軌道車」字樣删除,易爲下文——以機動力供應路上行駛之車輛或軌道車或船隻 者;(乙)本項(丁)歎「加倫」字樣之後加入下————液體燃料或二七七立方尺氣 化燃料。

第四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在汽鍋或壓力或蒸汽容器加以標記」字樣删除, 易爲下文——在汽鍋或壓力或蒸汽容器當眼處用顯明字體加以鐫刻。

第五條。原例第二十條第三項廢除,易爲下文(三)壓力容器所有人須將登 官 依第二項規定通告之登記號碼用明顯字體鐫刻於該容器之上。 第六條。例第二十七條廢除;易爲下文

第二十七條。(一)除另有規定者外;(甲)其非適用(乙)獄規定之汽鍋,必 須在發給合格証書後十四個月內由檢查官再事檢驗之;(乙)下列汽鍋必須在發給合 格証書後四個月內由檢查官再事檢驗之——(一)適用本款規定而自開始使用以來 未滿廿一年期之汽鍋;(í)壓力容器以外之空氣容器;(三)蒸汽容器。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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