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69 — Page 242

華僑年鑑 All

其效力,如遇再度來港,仍得描續執行之。(三) 凡向飛機所有人及其在港代人追 僕欠費十四日內仍未清付時,處長得隨時將該機或機上零件變售或拆遷,以資抵償。 (四)凡因上述變賣或拆遷至該機或機上零件或財產遇任何損失,政府,處長及任 何公務人員並不負若何責任。(丙) 爲賨施本條之規定,所管理員」指當時管理 讓飛機之人。

六、特別降落許可証(甲)處長認爲適當時,得對下開飛機發給特別降落許可証 ,每機收費一百元-(一)私家飛機而非供作載運貨客,亦非出租受酬或作其他商 業用途者;(二)處長公認之訓練飛行員團體係作此項訓練目的而該機適合航行証 所列核准最高重不超過五千磅者。(乙)處長得隨時吊銷上述許可証,毋須退回改 收費用。(丙) 私家飛機而非供作載運貨客,亦非出租受酬或作其他商業用途所發特 別降落許可証,於發後之六月三十日或三月三十一日滿期。(丁)經處長批准訓 練飛行員之機構所置飛機,在作此項用途時,其所發特別降落許可証,應於發後之 三月卅一日,六月卅日,九月卅日或十二月卅一日滿期。

七、一九六四年四月十日第八四七號公佈薮宜消

多一字加收金法郎零點六〇;(11)船上所發博電廿二字或不滿廿二字每件至少出 第四點四〇,每多一字加收金法郎零點二

二、平常電報傳遞收費(甲)-境內傳遞(一)英聯邦註册船變或乘機拍發來 往,英鎊三便士半或港幣二角,(二)非英聯邦注册船或飛機拍發來,金法郎零 點一五港幣三角;(乙)國際傳遞,照日内瓦電信聯會刋佈者收費。

三、流動電信站收费(甲)由日内瓦國際電信聯會刊有站名之電信站拍發無綫電 至香港,照該聯會所定收費;(乙)由其他流動電信站拍發無綫電報至香港,照本令 所定收費。

電信(修正)條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八年第二號修訂第一〇六章電信條例,是年一月十二日公佈施行。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六八年電信(修正)條例。

一九六八年無綫電信收費令

第二條:原例第二條無綫電信」一定義之後,增入下文新定義∫廣播收 機」指大衆顧可用無綫電或有綫電收聽轉播聲音之收音機」。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八年七月十二日輔政司奉令佈告,總督執行第一〇六章電信條例第三十八 條授權頒發下開命令。

一、本合定名一九六八年無綫電信收費分,並由一九六八年七月十九日起施行。 二、該由一九六八年七月十九日起速送電信照附表所定收費

三、一九六一年五月一日所頒關於船隻飛機收發無綫電報收費分茲宣告撤消。 附表!——電信收費表

一、陸地電信站收費(甲)拍發至英聯邦註册船隻飛機——平常電信七字或不 滿七字母件至少港幣四九角,每多一字加收港幣七角。(乙)由英聯邦註册船隻或 飛機拍發——(一)平常電信七字或不滿七字每件至少英鎊六司令五便士,每多一字 加收一便士;(二)船上所發慢電廿二字或不滿廿二字每件至少英籍六司令五便士, 每多一字加收三便士半。(丙)拍往非英聯邦注册之船隻或飛機——平常電信七字或 不滿七字每件至少港幣七元七角,每多一字加收港幣一元一角。(丁)由非聯邦註册 N 之船隻或飛機拍發——(一〉平常锾信七字或不滿七字每件至少金法四點二〇,每

900 看诺年怪 第二十二回

法規新編

第三條:原例第八條第三項之後增入下文第四項:(四)無論第一項有若何規定 ,下列兩項毋須依照該項規定領取牌照(甲)廣播收音機;(乙) 廣播收音機器 材或零件。

第四條:原例第二十三條之後增入下文第二十三條甲---

第二十三條甲:無論何人如未獲得主管官許可而...(甲)出售;(乙)招售, 或(丙)受酬刊發或重複刊出其本人或他人從廣播收音機所收聽之音訊或消息或此種 訊息之詞意者,即以犯罪論,應受簡易程序治罪科一千元罰金及六個月徒刑處分。

正)規則

一九六七年電信(第二號修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七年十二月五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第一〇六章 例第三十七條授權制立下開規則。

(第三篇)

五七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