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69 — Page 241

華僑年鑑 All

規則

1969

§ 寿夭年馁 第二十二回

人員泊車月票收費六十元,季票收費一百八十元。酒店與旅行社人員泊車月票,巴士 收費一百二十元,汽車收費九十元。

一九六七年香港機場(修正)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七年十月廿四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瞥在政務會執行第二九二章香港機 塲(管制)條例第四條授權制立下開規則。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一九六七年香港機場(修正)規則,並由一九六七年香港機 塲(管)修正條例施行之日起實施。

第二條。原規則第二條詮釋「授權人員」一定義之前,增入下文一定義——「物 品』並不包括車輛在内

第三條。原規則第三條遇有「車輛一字樣删除。

第四條。原規則第四條爲如下修正:(甲)本條第一項(K),(L)及(M) 欸删除;(乙)本條第二項(G)及(H)歇删除。

附註:香港機場規則關於車輛一切規定,因歸併於一九六七年香港機場(交通) 規則之內,故特删除之。

改訂機塲飛機着陸收費表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八年八月九日民航處長佈告,該重行訂定香港機塲飛機陸收費條件。 一、降落費(A)除須遵照下列(B)及(C)項規定辦理外,飛機在機場降落 收費如次:(一)重九萬磅以下之飛機——每一千磅或其零數五元;(二)重九萬至 二十萬磅之飛機————四百五十元,另自九萬磅起計,每一千磅或其零數加收七元;( 三)董二十萬磅以上之飛機一千二百二十元,另由二十萬磅起計,每一千磅或其 零數加收九元。(B)飛機降落機場,如經事先與民航處長洽商,純爲訓練或考呛飛 行人員飛行術者,其降落費,照上述(A)項所定收費三分之一。(C)在下列情形

法規新編

(第三篇)

五六 降落機塲之飛機免收降落 (一)經處長依下文第六條規定給予特別降落許可証 而該機係作証內所列用途並遵照指示辦理者;(二)事先呈由處長核准試飛後降落者 ;(三)處長公認飛行會所擁有與運用之飛機在降落前並非作商業用途或有牟利性質 者;(四)經處長指定之其他或某種飛機。(D)爲核算降落費起見,應以該機適合 航行証書或飛行手册所列批准最高載重額計算之,對於在特殊情形下可能適應之限制 因素,不得計算在內。

二、停汨費(A) 飛機飛抵本港後在機場停泊十四小時期內,其間六小時免收停 消費,嗣後,除仍須遵照下列(B)及(C)項規定辦理外,應就該機停泊每廿四小 時或其零數照下表所列面積及定率收費。(B)凡在機場內政府批租或向政府領有執 照土地上停泊之飛機,不收任何停浪費。爲計算本條所稱廿四小時之時間,應自該機 停定在輪下楔入墊木後開始,並於續後每四小時期間計算之。消機收費表:飛機所 佔面積——三百尺以下(平方尺計,下同)每日三元。五百尺以下每日五元。七百五 十尺以下每日七元。一千尺以下每日十元。一千五百尺以下每日十五元。二千尺以下 每日廿元。三千尺以下每日三十元,四千尺以下每日三十六元。五千尺以下每日四十 二元。六千尺以下每日四十八元。七千尺以下每日五十四元。八千尺以下每日六十元 九千尺以下每日六十六元。一萬尺以下每日七十二元,一萬尺以上除底價七十二元

之外,每多一千尺或其零數每日加收六元。(C)下列飛機不收停泊費——(一)經 處長公認飛行會所擁有與經營者,(一)由處長指定之其他或某種飛機。(D)爲核 算停泊費起見,應以飛機之翼幅乘該機全長度計算該機之面積。但飛機有摺翼而於摺 翼後停泊者,應照摺翼與機身長度暈度之。

三、飛機在泊機場外圍停泊逾一小時有半者,除照第二條收費外,每小時或其 數加收費用五十元,但遵行機場當局指示停泊者則不在此例。

四、乘客收費(甲)凡在機場乘機離港每一旅客,應徽旅客事務費五元。(乙) 下開人員免費(一)乘香港政府公用飛機之旅客;(二)乘政府作典禮用途之飛 機之旅客;(三)過港旅客而並不離開機場或出於該客本人控制以外原因而離開機場 者;(四)乘搭處長公認飛行會所擁有與經營飛機之旅客而其飛行並非作商業用途或 牟利者;(五)處長指定之其他旅客或某種旅客。

五、費用之繳納與徵收(甲)飛機應付一切降落費,停泊費及旅客事務費,除經 與處長另訂交收辦法之外,須由該機管理員於飛離機場前負責或代表繳交,在未清付 前,處長得拒絕該機結關起飛。(乙)(一)處長對於停在機塲飛機應付一切費用有 扣押權,得將該機及機上零件扣押抵償。(二) 上述扣押權不因該機離開機場而消失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