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69 — Page 240

華僑年鑑 All

OP

一九六七年香港機塲(交通)

一九六七年香港油蔴地小輪

規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公司(修正)細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七年十月十四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本日總督在政務會批准香港油麻地小 輪有限公司執行第二六六章香港油麻地小輪公司(航運) 條例第六條授權立下開細 則。

第一條。本細則定名一九六七年香港油麻地小輪公司(修正)細則。

第二條。原細則第四條爲如下修正:(甲)本條(E)項刪除,易爲下文1 ( E)除遇緊急事故外,如非身爲渡海汽車司機或車上乘客,不得越過另一套位,並不 得開啓門闡越過另一倉位;(乙)本條(G)項末端或乚字删除;(丙)本條(H Y項末端符號句點,易爲半支點;(丁)本頷(H)項之後入下文(I)至(M) 項——(I)不得在船上或公司碼頭聚賭;(J) 除遇緊急事故外,不得從船上或碼 頭拋擲救生泡或任何裝備;(K)不得從船上或碼頭抛擲垃圾;(L)不得在船上或 碼頭行乞;(M)除獲得公司書面批准之外,不得在船上或碼頭販售物品或從事服務 或派發傳單刊物。

第三條。原細則第六條第一項末端加入「及持有人近照一幀」字樣;第三項「非 其本人所領或並無註明本人姓名」之後加入「貼有本人近照」字樣。

第四條。原細則第十三條「衡巖機會 J字樣之後加入(如已設備)」字樣。 第五條。原細則第十四條廢除,易爲下文;第十四條。司機駕車登船或離船 (甲)上船或離船時,必須小心謹慎駕駛與顧及往來行人;(乙)沿走獻及船倉行進 時,必須慢駛;(丙)必須遵行公司人員之合法指導;(丁)如屬汽車,在船上停泊 後,必須停止引擎之運動;(戊) 必須繳交車費及乘客費。

第六條。原細則第十五條宣告廢除。

§ 看透年锚 第二十二回

法規新編

一九六七年十月廿四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第二九二章香港機 塲(管)條例第四條授權制立下開規則。

第一篇(定名實施與詮釋)。第一條 本規則定名一九六七年香港機場(交通 ) 規則,並由一九六七年香港機場(管)修正條例施行之日起實施。第二條 釋(畧)。第三條——本規則對於機塲道路不適用之。

第二篇(管制車輛)。第四條——在機場內行車。第五—不小心或危險駕車 。第六條——處長移去車輛權。

第三篇(停車場之指定)。第七條——指定停車場。第八條———泊車位。第九條 ——在車場內外竪立一切必要標誌。第十條——封閉停車場權力。第十一條————車場 停閉時違章進出者受五百元罰金處分。

第四篇(公共停車塲)。第十二條!——覺登記册。第十三條—裝設泊車鏡。 第十四條—————泊車依章納費。第十五條———不納費,罰款五百元。第十六條—— 妨害泊車錶,罰款五百元。第十七條——在公共停車場泊車而非設有泊車錶者,依附 表一號收費每小時五角。第十八條——繳銷泊車票。

第五篇(特別停車場)。第十九條|特按月按季停車証,給予機塲商店或其 業務員,及酒店或旅行社人員應用,照附表二號規定收費。第二十條——停車証應在 擋風玻璃上展示之。第二十一條 停車証遺失或損壞,補發收費元。第二十二條 --停車証轉用於新車收費二元。第二十三條———違例泊車作犯罪論,欸五百元。 第六篇(司機犯罪行爲)。第二十四條——司機違反本規則規定,罰款五百元。

第二十五條——擅進停車場者,罰款五百元。第二十六條———帶走修理汽車工具或其 他事物,罰款五百元。第二十七條————在塲內車輛事物或人等遇有損失或損害,政府 不負若何責任

第七篇(移去車輛)。第二十八條——在某種情形下,處長有權將車輛移去及追 償損失與費用。第二九寨————塲內車輛生意外,須即報告,否則罰款五百元。 附表一號————入場泊車,每小時或不滿一小時收費五角。附表二號機場商店 (第三篇)

五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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