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九六七年逃亡罪犯迭第一至十五條,十九條,廿一,二條及附表一號 附表二號,對於香港應適用之。
四、一九六七年逃亡罪犯(適用)英廷令,其有關香港部份,茲宜告廢除。 附錄英國一九六七年逃亡罪犯法適用於香港各條文之規定,二條,又附表一 號附表二號,從喜。
聯邦國家)令
1969
一九六八年逃亡罪犯(指定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八年二月十二日輔政司奉令佈告,總督執行英國一九六七年逃亡罪犯法第 二條(一)項授權,呈由聯邦事務部長批准頒佈下開命令。
一、本令定名一九六八年逃亡罪犯(指定聯邦國家)合,並由一九六八年11月 三日起施行。
二、茲指定附表所列聯邦國家爲實施英國一九六七年逃亡罪犯法第一條之規定。 附表......澳洲、巴佩道斯、保士溫那、加拿大、錫蘭、塞普魯斯、岡比亞、加納 、瓜恩哪、印度、牙買加、肯雅、利蘇圖、馬拉威、馬來西亞、新西蘭、奈基利亞、 巴基斯坦、西拉里安、星架坡、坦辛尼亞、千里達及托巴哥、烏干達、桑比亞
刑事訴訟(修正)條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八年二九號修訂第二弍一章刑事訴訟條例,是年七月廿六日公佈施行。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六八年刑事訴訟(修正)條例。 第二條。原例第六十七條之後增入下文第六十七條甲 第六十七條甲(判刑時間開始計算。
0§ 寿夭午锚 第二十二回
法規新編
(二)法庭判處徒刑,除另有指示之外,應自判飛之日起開始計算。 (二)法庭所判刑期,對於其人因下列情形在押候判之期間應併計算在 內——(甲)猴移高等法院審判之期間;(乙) 依裁判司條例第九十條規定押後之期 閒i(丙)審訊終結押後待判之期間;(丁) 依地方法院條例第二號附表第二規定 要求對控罪提出申訴准予押後之期間;(戊)依本例第一〇八條規定予以押後之期間 (已)依罪犯懲教條例第五二六條規定押後待判之期間。
(三)本條稱:法庭一包括地方法院或裁判司在內。
防止貪汚(修正)條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八年三五號修訂第二五章防止貪污條例,是年九月十三日公佈施行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六八年防止貪汚(修正)條例。
第二條。原例第三條廢除,易爲下文
第三條(職務上貪污罪行)。
(一)無論何人由其本人或經由或共同他人貪污賄賂,爲自己或爲他人謀求接受 或協議收受任何禮物,款項,費用,報酬或優越利益,作爲畧誘,酬報或以其他方式 使某一公務機關人員官吏或公務員(甲) 做作或放棄做作,(乙)曾經做作或經放棄做 作,或(丙) 明示或暗示願意做作或放棄做作(一)任何情事或事務,(一)擬 儀中之情事或事務,或(三)行將可能實現之情事或事務,而此等情事或事務係與 該公務機構有關或實現時即有其關係者,概以犯罪論。
(二)無論何人由其本人或經由或共同他人進行賄賂,給予,承允或貢獻禮物, 歎項,費用,報酬或優越利與任何人,不論爲該人或他人利益計,作爲畧誘,酬報 或以其他方式使某一公務機關人員官吏或公務員(甲)做作或放棄做作,〔乙)曾經 做作或經放棄做作,或(丙)明示或暗示願意做作或放棄做作(一)任何情事或 事務,(1)擬議中之情事或事務,或(三)行將可能實現之情事或事務,而此等 情事或事務係與該公務機構有關或於實現時即有其關係者,概以犯罪論。 (第三篇)
二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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