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法律授予同等階級警務人員之同樣職責、權力、保障與特權。
(三)在不妨害本例或其他法律規定之下,其從事協助執行民政權
力之英國軍人,應賦有本例或其他法律授予警務人員之同樣權力,保障與特權。 (四)在不妨害本例或其他法律規定之下,其從事協助執行民權 力之英軍委任級人員,應賦有第十一條(二),(三)與(四)項及四十九條(一) 項授予督察或以上階級警官之權力。
(五) 凡經輔政司簽發證書,說明某一英國軍人在證書上所列時間 內曾從事協助執行此項民政權力者,對於一切訟案及在各方面,即作有-
份證據論。 第五十一條。(一)總得酌量作一般性或對某一特殊情形事件頒發指示,指令 警務處長或其他警務人員執行或履行本例賦予之權力與職責。(二)警務處長或警務 人員執行或履行此項權力與職責,必須遵照總督依第一項規定所頒指示辦理。
第五十二條。警務處長,得(甲) 將第四、六、七、十一、三十七四十 一條授予處長之權力委托督察或以上階級警官執行之;(乙)將本例其他規定賦予處 長之權力委托副警司或以上階級警官執行之。
第五十三條。在不妨害第四十六條規定之下,無論何人依本例規定忠誠從事執行 職務,或爲民衆安全或防衛香港或奉行紀律,或則爲公共利益計,而其人係受政府 用或服務政府,不論爲海陸空軍民政人員或爲防衛軍軍人或輔助警察隊人員,或奉 上述人員命令或授權行事之人,對於因執行本例規定賦予之任務,職責或權力所致之 損失或行爲,不負若何責任。
第五十四條。第二四四章保安條例及第二四五章公安條例茲宣告潑除。 第五十五條。(一)第一一章惡意損害物產條例第十二及十三條茲宣告廢除 (二)第二章判處笞刑條例一號附表第九條刪除。
(三)第二二四章警察管條例一號附表第十四項之後增入下文第十五項---一五
、一九六七年公安條例第二十七、十八、二十九及三十條。
(四)第二二八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四條第十六、二十及二十一項删除,又同 例第十九條廢除。
(五)第二三三章香港輔助警察隊條例第十七條乛受僱及在上班下班時J句删除 ,易爲下文在訓練或依第十八條規定履行志願任務時。
(六)第二三八章軍火條例第二十七條删除,易爲下——總在政務會認定爲 公安利益上所必要或適宜起見,得在政府公報刊發佈告,飭令將進口商,貿易商或出 售辯所存軍火彈樂,或記亚非在安全保官下单火弹搬移交該酞架風貯存,下令
§ 看透午馐 第二十二回
法規新編
將出售軍火彈藥店舖封閉,俾在該佈告繼續有效期内制止其出售。
(七)第三二八章大會堂條例爲如丁修正:(甲)第二條詮釋「公衆會議」一定 義刪除,易爲下文——————公案會議一指人民爲任何事務召開或舉行之集會或會議,但 專屬公共團體事務之會議不包括在内;(乙)第六條第四項刪除,易爲下文——(四 )本條之規定,爲增加而非免除任何其他法律對公衆會議必須領取執照之規定。 (八)第二四五章公安戒嚴(補-
) 令第二條第二句删除。
第五十六條。依據舊公安條例第二篇規定准予出入禁區所發許可證,在本例施行 時仍屬有效者,即作爲係依第三十七條規定所發者論。
青年罪犯(各項規定)條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七年六六號制立法例修正第二式一章刑事訴訟條例,二式五章工藝及感化 院條例及二式六章青年罪犯條例,是年十一月十六日通過,另定日期施行。(註:日 公佈由十一月十四日起施行)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六七年靑年罪犯(各項規定)條例,另由總督指定日期公 佈施行之。
第二條。附表所列法例,照所各個修正案予以修正。
表
刑事訴訟條例(第二式一章):第一〇九條之後增入下文標題靑年罪犯處刑及第 一〇九條甲—————
第一〇九條用。(一)法庭對於年齡十六歲或十六歲以上计一歲以下之人,如非 認爲並無其他適當方法處治之外,不得判處徒刑,爲决定有無其他適當處治方法起見
·法庭應聽取及攷慮有關一切環境情况之報告,並須顧及其人個性,體質與智力等情 形之報告。(二)本條稱「法庭辶包括地方法院或裁判司在内。
工藝及感化院條例(第二式五章):(一)第十三條(乙)項「第二十條之後 加入第二十條甲 J字樣;(二)第十七條第一項乛二年 」易爲一年J字樣,又 第二十條」易爲「第二十條甲」字樣;(三)第二十條廢除,易爲下文,並增入下文. 第二十條甲及二十條乙——
第二十條。總督得隨時開釋在感化院拘留之青年罪犯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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