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規則
1968
08 看澹年铛 第二十一回
法規新編
(第三篇)
九。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一九六七年香港團隊(修正)規則,並由一九六七年四月】
一九六七年香港輔助空軍
日起施行。
第二條:原規則第九條(已)項「司令官」易爲「總督」字樣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七年三月廿一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第一九九章皇家香 港防衙軍條例第十五條授權制立下開規則: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一九六七年香港輔助空軍(修正)規則,並由一九六七年四 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條:原規則第七條「司令官」字樣刪除。
第三條:原規則第八條(己)項「司令官」易爲「總督」字樣。
第四條:原規則第十一條「受訓」字樣刪除。
第五條:原規則第十六條「受訓」易爲「訓練」字樣。
第六條:原規則第十九條第二項遇有「受訓」易爲「訓練」字樣。
第七條:原規則附表撥除,易爲下文——
附表(訓練規程):(一)該軍人員每年必須參加至少六十次訓練期,每年必須 參加每日至少八小時之另外訓練期六次,又每年必須參加露營至少十四日。(二)指 揮官得另定其他訓練期,以不超過上述指定六十次訓練期之數爲準,每日八小時訓練 即等於一日。(三)操演時日地點由指揮官定之。(四)每年參加訓練未滿本附表所 定期數及未經考驗及格者,不作有效論。總督對於在特殊情形之下之人員,得准免瀝 行本規程之規定。
正)規則
一九六七年香港團隊(修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七年三月廿一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第一九九章皇家香 港防衞軍條例第十五條授權制立下開規則:
第三條:原規則第十三條遇有「受訓」字樣刪除。
第四條:原規則第十八條「受訓」易爲「訓練」字樣。
第五條:原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遇有「受訓」易爲「訓練」字樣
第六條:原規則第一號附表綸除,易爲下文
附表一號(地方守衛隊以外人員訓練規程):(一)所有該團隊人員每年必須參
加至少六十次訓練期,每年必須參加每日至少八小時之另外訓練期六次,又每年必須 參加露營至少十五日。(二)指揮官得另定其他訓練期,以不超過上述指定六十次訓 練期之數爲準,每日八小時訓練即等於露營一日,(三)操演時日地點由指揮官指定 之。(四)每年參加訓練未滿本附表所指定期數及未經考驗及格者,不作有效論。總 督對於在特殊情形之下之人員,得准免運行本規程之規定。
附表二號(地方守衞隊人員訓練規程):地方守衛人員每年必須參加至少三十次 訓練期及在指定靶塲作射擊演習。(二)指揮官視權宜决定准免訓練(三)操演時日 地點由指揮官指定之。(四)每年參加訓練未滿本附表所定期數及未經考驗及格者不 作有效論 總督對於在特殊情形之下之人員,得准免 行本規程之規定。
軍(修正)規則
一九六七年皇家香港防衛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七年三月廿一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第一九九章皇家香 港防黴軍條例第十五條授權制立下開規則。
第一條:本規則定第一九六七年皇家香港防衛軍(修正)規則,並由一九六七年 四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條:原規則第四及五條(關於司令官官階與任期規定)茲官告業除。
第三條:頂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爲如下修正————(甲)該條(已)款「軍官食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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