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
第七條:原法則二十爲如下修正:(甲)第四項刪除(乙)第五項廢除,易爲下 -(五)預算案必須顯示是年度大學之歲出歲入及其盈虧額,預算支銷費用應就 各個項目下列明之。幹事會須制定規則管理編造預算,管制支銷及修改預算等事宜。
·原法則二十一爲如下修正:(甲)第一項(B)款刪除,(E)款『及
J字刪除,(F)款句點易爲半支點符號,另加入下文(G)及(H)兩款 (G 由學科教務組教授以外教師在每科中舉選非敎授及非教務處主任之教師一人;(H )由各全監選出之舍監一人;(乙)第二項之後增入下文第二甲項——→(二)由學 科教務組與舍監舉選之人,任期由教務會指定之,並於選定後一個月內予以公布,獲 選者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原法則二十三第一項宣告廢除
第十一條:原法則二十五第二項茲宣告廢除。
軍 事 類
三、該例第三號附表爲如下修正——(子)本附表第五項(甲)及(乙)款刪除 易爲下文:(甲)在射擊區甲、乙及丙區————(一)在指定各炮位處懸掛紅旗,(
二)在指定地方所設浮泡鬘立高十英尺長筆應紅旗;(乙)在射擊區甲及乙區——( 一)在指定各炮位處懸掛紅旗,(二)在指定地方所設祥泡質立高十英尺竿懸紅旗 (丙)在射擊區內門區——(一)在指定各炮位處懸掛紅旗,(二)在指定地方所 設淨泡影立高十英尺竿上應紅旗;(丙)在射擊區內區——(一)在指定各炮位處懸 掛紅旗,(二)在指定地方所設浮泡盤立高十英尺竿上懸紅旗。(丑)本附表第五項 (丙)及(丁)款編爲(丁)及(戊)款。(寅)本附表第六項之後增入下文第六 甲項———六甲。凡在射擊區甲及乙區或甲、乙及丙區舉行射擊演習時,須派遣小輪兩 艘以上在安全射程內海面遊弋。
一九六七年香港婦女輔助
陸軍團(修正)規則
(轉裁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七年三月廿一日政務會書記官報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第一九九章皇家香 港防衛軍條例第五條授權制立下開規則。
第十條:原法則二十四廠除,易爲下文:法則二十四--- 所有研究院校,中心或 單位組織之主任,悉由董事會按據教務會之建議委任之。
一九六六年防衛(射擊區)
第三條:原規則第十一條「受訓」字樣刪除。
第四條:原規則第十六條「受訓」易爲「訓練」字樣。
附表修正令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六日政務會書 佈告,總督在政會執行第一九六章防術(射 擊區條例第十一條所授權頒發下開命令。
一、本令定名一九六六年防黴(射擊區)附表修正
。
二、第一九六章防衞(射擊區)條例第一號附表爲如下修正 ·A射擊區範圍( 畧),B射擊區範圍(畧),C射擊區範園(畧)。
七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一九六七年香港婦女輔助陸軍團(修正)規則,並由一九六
第二條:原規則第七條(戊)項「司令官」易爲「總督乚字樣。
第五條:原規則第十九條第二項(甲)款「受訓」易爲「訓練」字樣。
第六條:原規則第一號附表酸除,易爲下文......
附表一號(訓練規程):(一)該團人員每年必須參加至少四十五次訓練期,每
年必須參加露營至少七日,又每年必須參加每日至少八小時之另外訓練期六次。 (二 指揮官得另定其他訓練期,以不超過上述指定四十五次訓練期之數爲準,每日八小 時訓練即等於露營一日。(三)操演時日地點由指揮官定之。(四)每年參加訓練未 滿本附表所定期數及未經考驗及格者,不作有效論。總督對於在特殊情形之下之人員 得在免遵行本規程之規定。
08 看涛年馁 第二十一回
法規新編
(第三篇)
八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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