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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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價值少過四元之郵寄包裹;(H)免費供應之蜜告資料及標明之產品樣本 經處長認爲純屬產品樣本之免費宣傳品者;(I)本港或領牌漁船從作業區直接 來港所的穫之海產魚,包括甲殼與軟體動物及其他海產在內;(J)並無收受代價之 私人物品。
第四條:(一)凡輸入豁免物品以外物品者,須依附表一號表格造長該有關物品 之準確與完備入口報關單一式兩份呈報處長。
(二)依第一項規定必要呈報之報關單,
九十六小時內.
呈報。
(三)輸入多種物品而有下開情形者,只須造具報關一份——(甲)由 同一船隻車輛火車或飛機輸入者;(乙)其項目編號係與首三字位數字相符者;(丙 ▲由同一國域附出者,除外,須就每一種物品造具報關事一份。
(四)就附表一號表格造具報關單必要填註之國家編號及物品類別編號 必須分別按照貨物進出口分類目表所定適當編號填報之。
(五)凡違反第一項之規定,明知故犯輕率向處長呈報不正確報關單者
以犯罪論,應受簡易程序治罪科五千元罰金處分。
(六)凡依第一項規定必要造具報關單而在第二項規定限期內,無適當 饒恕理由(此項理由應由本人負責證明),不予造報或玩忽不報者,以犯罪論,應受 簡易程序治罪科一千元罰金處分,定罪後繼續不報,每百科】百元罰金。
(七)處長按據與具不完備或非依章一式兩份之入口報關單,得拒絕予 以接納,拒絕接納之報關單,並不作已呈報處長論。
第五條:(一)凡出豁免物品以外物品者,須造具該有關物品之準確與完備出 口報關一式兩份呈報處長——(甲)其屬於以前輸入後來輸出而在同時並未在港加工 製造,改變其形狀性質方式或用途者,須依附表二號表格填報之;(乙)其屬於其他 盤,須依附表三號表格填報之。
(二)依第一項規定必要呈報之報關單,須於貨品輸出後九十六小時內
(三)輸出多種物品而有下開情形者,顧須造具報關單一份 (甲) (由同一船隻火車或飛機輸出者;(乙)其項目編號與首三字位數相符者;(丙)由 同一戰域付出者,除外,須就每一種貨品分別造具報關單一份。
(四)就附表二號或三號表格造具報關單必要填註之國家編號及物品類 法規新編
第二十一
別編號,必須分別按照貨物進出口分類目表所定適當編號與報。
(五)凡違反第一項之規定,明知故犯或輕率向處長呈報不正確報關單 者,以犯罪論,應受簡易程序治罪科五于元罰金處分。
(六)凡依第一項規定 要造具報關單而在第二項規定限期內,無適當 饒恕理由(此項理由應由本人負責證明)不予造報或玩忽不報者,以犯罪論,應受簡 易程序治罪科一千元罰金之處分,定罪後繼續不報,每日加科一百元罰金。 (七)處長按摅與具不完備或非依章一式兩份之出口報關單,得拒絕予 以接納,拒絕接納之報關單,並不作已呈報處長論。
第六條:依規則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必要早報之出入口報關單,須 親自送交或郵遞寄交處長通告指定之事務所。
第七條:(一)凡在本規則施行後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全報資物 進出口報關單者:(甲)如屬於貨物進出口分類項目表 條項下指定各類物品,不論 其進口報關單所列物品價值或總值本干,每份收費二元;(乙)如屬於其他人口或出 口報關單,——(一)其單上列報物品價值或總值超過四千元者,則按照價值比率計 首四千元收費二元,每多一千元或不滿一千元收費五角
(二)每份入口報關單及出口報關單依第一項規定徵收之費用,須於星 報時以現金或支票繳交處長,由處長 發收據爲憑,未繳全部費用之報關單,並不作 已呈報處長論。
第八條:(一)處長對於規則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申報出入口報關 單之人,得隨時專役送達或郵寄通知書,若令其人提示證明文件或作宣誓證供,以證 實報關單所列任何詳細事項,以得處長滿意者爲準。
(二)凡無適當饒恕理由(饒恕理由應由本人負責證明)不辣照法庭: 第二項規定所頒命令辦理者,以犯罪論,應受簡易程序治罪科五千元罰金處分,判罪 仍不遵行辦理,逾期一日加科罰金五十元。
第九條:(一)處長對於依規則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呈報之出入口 報關單,有理由相信所報貨價或總值,以多報少,至減少規則第七條規定所納費用時 應就該條規定另行估定之,並得用畫面專送達或郵遞通知其人,要求付交此項額 外費用與處長所酌定之罰金(罰款不得超過額外費用二十倍),上述估定之額外費用 及所科罰金,除依第四項規定提起上訴,由總督在政務會裁定予以變更之外,所有原 定或更改之額外費用與罰款,均作負欠政府債務論,但罰款不得超過五千元。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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