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用。
第 1968
年輕 第二十一回
法規新編
(第三篇)
八
第六篇
督須將第一項規定收受之報告與說明書各送立法會審議之。
經濟資助與報告 第二十一條:立法會對於委員會每一財政年度,須在公帑項下,就總督所核定者 撥付一項資金,作爲補助該委員會行,職權之用。
第二十二條:(1)委員會每年須於財政司指定日期之前,編造該會下一財政年 度活動綱領,連同歲入歲出預算,全由財政司轉總督察核。但第一個財政年度之計 劉綱領與預算案,須於本例施行後儘速朝之。
(二)委員會預算案必須開列一切收益來源,及顯示下列主要項目 之支出 (甲)職員薪金(包括供設福利分担之公積基金,醫藥及其他附屬福利資 金在内);(乙)超過二萬五千元以上每一項主要銷費;(丙)上述(甲)及(乙) 款以外之經常費;(丁)在活動方面需要支銷之其他非經常經費,該預算案須併列明 凖備是年支用所有未經分配之存餘及剩餘額。
(三)支銷費用每一主要項目,必須列明其用途,在一項目下處理 多項事務者,須分類列舉之,並按照總督之要求列報其細節與情報。
(四)總督對於委員會預算案雖經加以批准,委員會仍得隨時—— (甲)將預算案內列未經分配之存餘或剩餘款額撥入某】主要項目內,或由任何主要 項目撥入另一主要項目內計算,所撥款額以不超過或總共不超過原批准額百份之二千 爲準;(乙)無限制將同一項目下之支銷費用由任何分類項目撥入另一分類項目內計 算,但除上述(甲)款所規定之外,如未經總督批准,不得將任何款額撥入主要項目 之內。
(五)委員會只可在主要項目或分類項目下就總督批准之數字文銷
第二十三條:(一)委賣會須設正當美冊,備載一切收支帳目,及保持此項正確 紀錄。(二)委員會在每】財政年度完結後,應儘速編造該年度總帳及資產負債說明 書一份。
第二十四條:(一)委員會須購任審計師六千人以便隨時稽核一切冊,收據及 其他財政紀錄,酌量要求提供情報與說明。(二)審計師對於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 定編造之總帳,須儘速審計及向委員會提出報告書。
第二十五條:(一)委員會在每一財政年度完結後,但不得遲過六個月或總督特 別寬限期內,須迅速造具該會活動報告書一份,連同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編譪 帳總與說明書,及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審計師報告書謄本等送呈總督。(二)總
第二十六條:委員會須將所有並不需用之資金,按照財政司普通或在特別情形下 所指定,交存銀行或儲蓄銀行作定期存款,或事先全由財政司批准作適當之投資。
一九六六年貨物進出口
(出入口登記)規則
Importation And ExPortation (Registration Of Imports And Exports) Regulations, 1966.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六年九月十三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第五十章貨物進出 口條例第十三條授權及行使其他權力制立下開規則。 定名與詮釋
第一篇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一九六六年貨物進出口(出入口登記)規則,並由總督指定 日期在政府公報刊發公告付諸實施。
第二條:本規則除內文另有表示外,所稱——「豁免物品』指根據規則第三條之 規定不必適用規則第四及五條辦理之物品;「進出口貨品分類目表」指工商處長隨時 加以修訂而在政府公報發表之香港進 出口貨品分類日表;「所有人」對於飛機,包括 「飛機所有之代理人或收取該機構脚或其他費用之人在内;「轉口貨運』指由港外某一 地方憑一提貨附運貨物直達港外另一地方,由該船輸入船隻一輛或飛機移運,轉由各 該船車飛機或其他船現飛機輸出口,無論出於直接移運或事先搬運上陸存貯;聽候 輸運出口者;「過港貨運一指由船隻或飛機附運貨物至港外某一地方憑一提貨單附運 貨物直達港外另一地方,由該輸入船隻車輛火車或飛機移運,轉由各該船車飛機或其 他船車飛機輸運出口,無論出於直接移運或事先搬運上上陸存貯;聽候輸運出口者;一 過港貨運ㆹ指由船隻或飛機附運貨物至港外某一地方而經港時不須轉運者
第二篇 貨物出入口報關單
第三條:規則第四及第五條之規定對於下列各項不適用之—(A)轉口貨運; (B)過港貨運;(C)政府或英國武裝部隊檢出輸入物品;(D)船隻自用物料 包括船機燃料;(E)飛機自用物料,包括飛行燃料;(F)個人行李,但汽車除外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