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香港年輕 第二十一回
法規新編 J指依宣告撥除之第二八七章(改編一或二四章)香港防癆會立案法團條例規定組設 之香港防癆會。
第三條:香港防癆及胸病會爲一世法人,得以此名義永人繼續存在,並在本港 各級法庭進行起訴或被訴,贊設置一通用印鑑及隨時酌量加以毀棄或更易之。
第四條:該會宗如次:(甲)經營及繼續舊會以前所經營之工作與活動;(乙 ▲研討香港癆增劇與高度死亡率之原因;(丙)調查治理癆病及其來源之方法;( 丁)敎導市民防止癆病;(戊)擴大現行公私防治癆病及對病者治療方法;(已)從 事或資助研究及供應設備 以防止與治療胸部及心臟機能不良病症,使病者獲得 康復。
第五條:該會——(甲)除受第三〇五章慈善事業團體(置地)條例規定管制之 外,有權購取承批保有及享用任何種類及座落任何地方之地產,業權,租賃權或各種 物品動產與財產,(乙)有權建造重建更改或修理任何樓宇房屋;(丙)有權將現金 放存銀行或投資按揭地產,政府或公司債券股份或有價證券或該會認爲適合之其他投 資:(丁)有權酌定適當條件將當時管有或持有之地產、房屋、按揭、債券、股份、 證券、船隻、貨品、動產、及財產出售、轉讓、交換、抵押或處理之;(戊)有權酌 定適宜條款籌措現金,又除受第二二八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四條第十七項規定限制 外,有權公開或向私人募集捐款;(3)有權接受任何人、政府或其他團體或組織之 捐贈或補助金,(庚)有權設立,支助及捐資於爲該會僱員或其家屬福利計之公積基 金,帷養金,退休金等,(辛)有權辦理可以達成該會宗旨之其他一般情事。
第六條:(一)下列物業,卽(甲)在土地局登記之香港仔內地段第一五九號, (乙)在土地局登記之內地段第七二〇六號,(丙)在土地局登記之內地段第七二五 四號,連同一切權益及上蓋建築物以前由舊會所保有者,在本例施行後悉授予該會管 有之。
(二)舊會在九龍根德大廈所擁有之B及C座,卽在土地局登記之新九 龍內地段第二五〇陸號BCD及E段之一分地產,連同一切權益與上蓋建築物,在本 例施行後悉授予該會管有之。
(三)舊會所持有之一切債券股份資金有價證券船隻貨品動產現金及投 資與所得利潤,在本例施行後悉所該會保有之。
(四)舊會原訂一切合約及執行之權益在本例施行後悉由該會代行之。 (五)該會在本例施行後對於舊會所有債務責任應繼續負責,及履行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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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原訂合約與所負其他義務責任
(第三篇)
第七條:該會會員卽爲按照第八條規定依舊會組織章程規定之普通或永遠會員 暨有證照組織章程規定繼續爲會員或將來人會之會員。
第八條:英會於一九六六年一月廿八日舉行週年大會所通過之組織章程,即作爲 該會之組織章程,但該會得隨時依章修改之。
第九條:(一)該會須將下列文件送呈公司登記官登記之——(甲)該會總事務 所地址及所遷地址通知書,(乙)由主席簽證正確之組織章程副本及其修正本,(丙 )由主席單獨簽證或由董事一人與董事局秘書會同簽證無訛之董事與該會高級人員之 姓名職業住址名單一份。(二)依第一項規定必要送請登記之文件,必須於本例施行 後廿八日內或於改變或修正後廿八日內送早登記官。(三)依本條規定辦理文件登記 ,每件收費五元。(四)凡檢查登記文件,須繳第卅二章公司條例第三〇五條指定應 繳之話用。(五)第一項(丙)款所列登記名單, 即作爲該名單內戰事實之-
分證 據。
第十條:(ㄧ)所有契約文件書據須蓋戳該會印鑑者,必須有董事二人在塲知見 及簽署之,此項簽署,卽作爲正式蓋印及執行之-
分證據。(二)董事局須負責保管 該會印鑑。
第十一條:本例之規定,不得妨害或視爲可以影響女王,其繼嗣或繼承人之權益 或任何法人法團或他人之權利,但本例規定具有此種權利及本此權利而提出要求者 則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第一〇二四章香港防癆會立案法團條例茲宣告廢除,但在苯例施行時 舊會董事局各董事與在職之高級人員,卽作依章正式委任者論。
一九六七年醫療所(表格)
修正規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七年三月廿一日政務會書記宮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第三四三章醫療所 條例(一九六三年二七號)第十四條授權制立下開規則。
一、本規則定名】九六七年醫療所(表格)修正規則。
二、原規則附表如下修正:(甲)表格二(關於診療所登記冊)內文「第六及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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