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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組會主席飭將告訴或情報移交小組會調查時,應令行秘書辦 理下列各事宜......—(甲)將收受此項告訴或情報事項通知被訴人;(乙)將其中實情 通告其人;(丙)將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供之法定誓書副本一份送交其人;( 丁)將小組會舉行調查會議日期通告其人;(戊)着令其人對 告訴或情事所指控 之行爲或其他情事可以向小組會提出辯訴。

第十二條甲:(一)小組會舉行會議執行調查時,秘書須向該會提示此項告訴或 情報,法定誓書,被訴人所提出之辯訴及其他屬於證件性質之文據或事物。

(二)小組會主席飭將告訴或情報移交小組會調查時,應令行秘書 辦理下列各事宜—(甲)將收受此項告訴或情報事項通知被訴人;(乙)將其中 情通告其人;(丙)將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供之法定誓書副本一份送交其人; (丁)將小組會舉行調查會議日期通告其人;(戊)若令其人對此項告訴或情事所指 控之行爲或其他情事可以向小組會提出辯訴。

第十二條甲:(一)小組會舉行會議執行調查時,秘書須向該會提示此項告訴或 情報,法定誓書,被訴人所提出之辯訴及其他屬於證件性質之文據或事物。

(二)小組會聽取被訴人所提出之辯訴或誓詞之後,對於秘書依第 一項規定所提示之告訴,情報,法定誓書,文件或事物,須詳加考慮,並應作出下列 裁定但須受本條規定之限制——— (甲)毋庸置議,或(乙)將此項告訴或情報全部或 部份移送管理委員會研議。

知書後廿八日之內進行研訊。

發與原訴人。

最後所知之不同地址以掛號信遞之。

(四)除經被訴人書面表示同意之外,研議日期,不得在送達研訊通 (五)送發研訊通知書與被訴人,得就其人在登記冊內所註地址或秘 (陸)秘書須於送達研訊通知書指定日期之内,將研訊通知書一份礬 第十五條:(一)主席得酷定適當日期押後研執。(二)展期研必須通知被訴 人與原訴人。

第十陸條:(一)凡在告訴或情報移送管理委員會後,繼復按據所提供之書面報 告,建議該案毋庸置議時,管理委員會得將原案發還小組會再行審查之。(二)上述 指令頒發後,小組會主席應即令行秘書遵令通知原訴人及被訴人。 第四條:原例第十九條第二項「登記官」易爲主席」字樣 第五條:原例第廿九條第四項管理委員會秘書」字樣删除 條:原例第一號附表爲如下修正

(甲)五號表格「登記官」易爲「管理 委員會秘書」字樣;(乙)陸號表格「登記官」易爲管理委員會主席」字樣

香港防癆及胸病會注册法

(三)小組會在達成第二項規定裁定之前,如認爲其必要,得再度 進行調 調查及 求其他意見或助力,以資裁定。

人條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第十三條:小組會裁定毋庸置議時,主席須飭令秘書奉行命令將該會所爲裁定通 知告訴人與被訴人,此事將不進行研訊。

第十四條:(一)小組會决定執行研訊時,應由該會主席將事件移送管理委員會 並通告委員會主席進行研訊。

(二)凡依第一項規定將事件移送管理委員會後,委員會主席須指定 日期,令行移書還令在小組會决定後一個月內,依一號附表第五號表式送達研訊通知 書,連同本規則謄本一份與被訴

(三)研訊通知書,須————-(甲)以控案方式列明進行研訊情事;( 乙)列明執行研訊之時日地點。

08 看夭年輕 第二十一回

法規新編

一九六七年第八號制立香港防癆及胸病會註冊法人條例 是年二月三日公佈施 案查香港防癆會成立於一九四八年,經是年五五號條例規定爲註冊法人,其宗旨 在於緝止肺癆病。自此之後,世界各地防澇組織,多擴大活動範圍,及於一切心臟胸 隔病之治療。該會茲欲擴張此項活動範圍及變更組織,爱特由總督立例,决予改組。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六七年防癆及胸病會註冊法人條例。

第二條:本例除內文另有表示外,所稱「該會J指依第三條規定組織爲註冊法人 之香港防癆及胸病會;該局」指依章組設之董事局;「主席J指董事局主席;章 程J指該會現行有效之組織章程,但須受本例關於明示處理任何情事之限制;「舊餐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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