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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曰 步調查,以决定應否依第二十條之規定進行審查;
(H)禁止兼任初步調查小組委員之委員會委員出席參加委員會依第二 十條規定審查此項告訴或情報所舉行之會議;
(I )對下列事項應遵行之程序,即(一)向初步調查小組會提出告訴 與情報程序;(二)初步調查小組會對告訴或情報從事初步調查程序;(三)對告訴 及情報審定罪行提出公式控訴程序;(四)初步調查小組會對告訴及情報調查情形咨 送員會程序;(五)委員會依第二十條規定舉行審查程序;
(J)簽發死亡醫事證明書; (K)秘書應予執行之職務
一九六六年醫師(登記及
懲戒程序)修正規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六年十月十八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一九五七年二五號 業登記條例第三十一條授權制立下開規則。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一九六六年醫師(登記及徵戒程序)修正規則。
第二條:一九五七年甲第四九號公佈之一九五七年醫師(登記徵戒程序)規則 (下稱據規則)第二條詮釋「告訴人」與「被訴人」兩定義項下適有「登記官依規 第十一條規定J句,易爲「秘書證照規則第十條規定」字樣。
第三條:原規則第叁篇第九至十六條撥除,易爲下文—
第三篇 委員會研訊前舉行初步調查程序 第玖條:(1)爲執行本規則規定賦予之職權起見,茲設立】小組會,稱初步調 查小組會,以下列人員組成之——(甲)由醫業管理委員會 選委一人(任小組會 主席),(乙)由英國醫學會香港分會舉選非醫業管理委員會委員而通常住居本港之 注世醫師,及呈由醫務總監委任爲小組會委員一人,(丙)由香港中華醫學會學選非 醫業管理委員會委員而通常住居本港之註冊醫師及呈由醫務總監委任爲小組會委員一
(二)除本條第三、四及五項所規定之外,小組會委員任期十二個月, 但任滿後連選得連任。
(叁)依本條第一項(乙)或(丙)款規定受任之小組會委員在任期內 獲任爲管理會委員時,終止爲小組會委員。
法規新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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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五八
(四) (甲)依本條第一項規定學選或受任之小組會委員暫時不能行使
其職權時,應由管理委員會另擧或由總監另委一人臨時-
任之。(乙)依第一項(甲 )款規定舉遷之小組 員暫時不能行使其織權而由管理委員會另舉之臨時小組會委 員,應在任期內兼任該小組會主席。(丙)依第一項(乙)或(丙)款規定受任之小 組會委員暫時不能行使其職權而另委他人出任時 須由英國醫學會香港分會或由香 港中華醫學會就通常住居本港而非醫業管理委員會委員之註冊醫師中所選之人-
任
(五)凡(甲)依第一項規定擧選或受任之小組會委員根據第二或三寶
規終止任務時,或(乙)依第四項規定舉選或受任之小組會委員終止任務時,該小組 會正在依本規則規定進行調查任何告訴或情報,其人如非再度獲選或連任,則其任務 只限於根據本項規定進行研訊上述告訴或情報事宜,但不能參加處理其他事務。
(六)被舉或受任之小組會委員得隨時以書面向秘書或總監提出辭呈 但在辭職時小組會正在進行調查任何告訴或情報,其人如徇據管理委員會或總監之 求,應繼續任職,直至該案調查完結後爲止,但不得參加處理其他事務。
(七)小組會委員對於會參加該會調查會議而送請管理委員會審議之
件,不得以兼任管理會員身份出席參加管理委員會會議。
(八)小組會召開會議,時日應由主席指定之,並得隨時展期
第十條......秘書接獲告訴或情報,指控注册醫師犯有下列情事之一之所爲時,須 轉達小組會主席——(甲)在本港或他處地方犯罪判處徒刑在案者;(乙)犯有職業 上不行爲者;(丙)以詐欺或置騙獲得註冊者;(丁)在注册當時實無註冊資格 者。
第十一條:(一)秘書依規則第十條規定轉達小組會主席之告訴或情報而主席認 爲此事涉及註册醫師犯有業務 名譽行爲問題時,得着令以書面行之,列具理由提 出公式告訴,又此項告訴或情 公務員或香港中華醫學會會長署名以書面提出者
外,對於案中事實,須並提出法定誓書一件或多件,以資佐證。
(二)第一項所稱法定誓書——(甲)須列具誓證人之住址職業; 乙)事情如非目擊,誓證人須說明其獲知此事之來源及其本人相信此項事實眞相之理 由;(丙)須依法貼戳印花。
第十二條:(一)秘書轉達小組會主席之告訴或情報,主席除認爲事屬輕微或絕 無根據不應採取行動之外,應飭令移交小組會執行調查,並指定日期召開會議進行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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