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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者,以犯罪論,應受二千元罰金及十二個月徒刑處分。

第二十一回

法規新編

第七條:(一)在本規則繼續應行期內,危險物品(普通)規則第十條第五項但 書之規定,應暫停止生效。(二)凡在本規則實施後因持有已製成之爆竹烟花而被控 犯有第二九五章危險物品條例第六條規定罪行,而其存量不超過五十磅者,如能向我 判司提示滿意證據,證明經進行規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呈報在案, 卽可作爲辯護根

第八條:無論危險物品條例有若何規定,其在本規則繼續應行期內因於儲存爆竹 烟花而違反該例第六條之規定者,應受八千元罰金及三年徒刑處分。

第九條:凡阻撓授權人員或警官或協助執行其任務之警官或公務員或任何人等行 使本規則所授權者,以犯罪論,應受五千元罰金及二年徒刑處分。

第十條:本規則之規定,不得削弱或限制或影响礦務處長,授權人員或警官依據 其他法律規定所賦有之權刀或執行任何其他法律之權力。

稅務類

印花(修正)條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七年二八號修訂第一一七章印花條例,是年五月十九日公佈施行。 第一條:本例定名爲一九六七年印花(修正)條例。

第二條:原例第十二條之後增入下文第十二條甲

第二條甲:出售地產過戶契約如係按照附表第十九項(一)款規定列明某一項 金額者,即意指已證明此項交易並非屬於另一較大交易之一部份或一組連續性之交易 ,而其代價並不超過約內所列金額,價值或總值者。

(第三篇)

第三條:原列第廿七條(關於生前分贈財產事宜)第一項,「移轉或售賣J句之 後加入「但適用附表第十九項(一)款項定出售地產過戶則除外」字樣。 第四條:原例附表爲如下修正

(甲)第十九項刪除,易爲下文:

一九、(一)出售地產過戶 ( 照簽約日訂定代價金額或價值計算稅費

(A)代價不超過二萬元並經應依照第十二條甲規定證明不逾二萬 元者 (子)稅費二十元,(丑)簽約後卅日納稅,(寅)由所有當事人負責繳納 。(附註:參考原例第六條關於逾額印花稅之規定)

(B)代價二萬至二萬〇一百八十元並經依照第十二條甲規定證明 不逾二〇一八〇元者(子)稅費二十元,另加代價二萬元以外所值不超過一百八 十元之稅額,(五)簽約後卅日納稅,(寅)由所有當事人負責繳納。(附註:參考 原例第六條之規定)。

(c)代價二〇一八〇元至四萬元並經依照第十二條甲規定證明不

逾四萬元(子)代 (子)代價每百元或不滿一百元稅費一元,(五)簽約後卅日納稅,(

寅)由所宸當事人繳納。(附註:參考原例第六條之規定)。

(D)代價四萬元至四萬〇四百元並經依照第十二條甲規定證明不, 逾四〇四〇〇元者 (子)代價每百元或不滿一百元稅費】元,另加代價四萬元以 外所值不超過四百元之稅額,(丑)簽約後卅日納稅,(寅)由所有當事人負責繳納 (附註:參考原例第六條之規定)。

一九、(二)出售地產過戶,適用上述(一)款所規定者除外(照簽約 日訂定代價金額或價値計算稅費】(子)代價每百元或不滿】百元稅費二元,( 丑)簽約後卅日納稅,(寅)由所為當事人負責繳納。(附註:參考原例第六條於達 額印花稅之規定)。

(乙)第五十三項句首句删,易爲下文————生前贈與(包括生前自動處

分地產之轉讓或過戶),照該地產或財產價値計算稅費;又第二句「移讓財產讧易爲 轉讓地產或財產」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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