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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一九六六年印花(附表修 正)規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六年九月十三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當督在政務會執行第一壹七章印花條 例第四條所授權制立下開規則。

一、本規則定名一九六六年印花(附表修正)規崱

二、第1壹七章印花條例附入第三十三項廢除,易爲下文:

三三、貨物進出口向工商業管理處呈報進出口報關單,在一九六六年貨物進出口 (出入口登記)規則施行前,得貼用印花繳納印花稅 (甲)稅費式元,(乙)在 呈報前泰貼,(丙)由呈報人負責。

租金,照該第二三項規定徵收印花稅,(二)如屬扣租,照該第三項規定徵收印花 稅,但須就本規則附表所列加以改正。

第四條:第一一七章新界印花(豁免及修改)規則(一九五二年甲第一四一號公 佈)茲宣告廢除。 表

地產買賣過戶契約 (甲)其代價或價值不滿二千元者,免納印花稅亦不徵速 額印花稅;(乙其代價或價值二千元以上至一萬元以下者,不黴逾額印花稅。 生前自動處分地產書據(依據此項書據之地產買賣或轉讓過戶契約除外) 甲)其價值不滿二千元者,免納印花稅;(乙)其價值二千元以上至五千元以下者, 每一百元或其零數徵收一元。

英聯邦特惠稅(汽車)條例

附註:在一九六六年貨物進出口(出入口登記)規則施行後,報關單收費,卽照 該規則規定從價徵收。

一九六七年(新界)印花

(豁免及修改)規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七年五月九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第一一七章印花條例 第四條授權制立下開規則。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一九六七年(新界)印花(豁免及修改)規則。

第二條:地產買賣過戶契約與生前自動處分地產書據,如只涉及新界地產,新九 龍地產除外,而此項地產應適用新界條例第二篇之規定,並不涉及其他財產在內者, 應依照印花條例規定徵收印花稅,但須就本規則附表所列加以改正。

第三條:適用印花條例附表第三二項規定之書據,如只涉及新界地產,新九龍地 產除外,而此項地產應適用新界條例第二篇之規定者,則—(甲)其代價完全屬於 地租或拍租,或此項書蘧係爲撤消租約或租地合約,照該第三項規定徵收印花稅, 但須就本規則附表所列加以改正;(乙)其代價包括租金與扣除租值者(一)如屬於

1968

年轻 第二十一回

法規新編

個國家。

Commonwealth Preference (Motor Vehicles) Ordinance, 1967.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七年一二號重訂一九五七年英聯邦特惠稅(汽車)條例,是年三月1日通 過,另定日期應轉。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六七年英聯邦特惠稅(汽車)條例,由總督另定日期公告 施行。

第二條:(一)本例除內文另有表示外,所稱「門」指警務處長;「初次登記 』指依第二二〇章道路交通條例施行規定初次辦理之登記;「汽車」指用以在路上行 駛之機動車輛,但單在鐵路或電車路所用運輸工具則不包括在内;「稅J指依第六條 規定所納聯邦特惠稅,並指遵照一九三三號聯邦特惠稅條例或第四十七章聯邦特 惠稅(汽車)條例規定所納稅。

(二)所為汽車,爲實施本例之規定,如(甲)主要係在聯邦製造 者;(乙)其製造成本係符合第三條意義規定,至少過半銷費係依照第四條規定在聯 邦所支銷者,卽作聯邦產品論,此外, 則作非聯邦產品論。

(三)本例所稱「聯邦」指第一〇九章徵稅商品條例第一號附表所列各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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