זי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一九六七年緊急措施(刑事案法律獲助)(地方法院)規
第二條:(一)凡在地方法院提起公訴案件,其所犯罪行可以判處五年以上徒刑 者,在依第二式七章裁判司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移送地院審理時,得依據本規則規定 給予該被告人免費法律獲助,以便其人進行訴訟,提出辯護。
(二)裁判司將案移送地院審理,須詢問被告是否願意依本規則規 求免費法律援助,若然,則將被告此項表求客送法律援助處長處理之。
第三條:處長對於依本規則規定提請法律援助之事件,須體察該案一切情形,特 別審查下列事宜,然後加以决定——(甲)爲適應司法上利益起見,被告人是否應受 法律援助,以進行訴訟及提出辯護;(乙)就被告人之生計而言,是否有-
分理由使 之獲得此種援助。
第四條:處長審查一切情形之後,認爲應給予免費法律援助時,卽——(甲)予 以法律援助;(乙)酌量指派願意担任之律師與狀師各一人,或僅派律師一人或狀師 一人出任被告代理人。
五條:處長對請求法律援助,認爲不滿意時,得拒絕其請求,處長所爲拒絕, 卽爲最後决定,不得上訴。
第六條:依本規則規定所發援助證,須就附表所列表格爲之,並由處長將副本各 一份分別送致被告人及其代理律師或狀師與地院登記官。
第七條:依本規則規定指派代表被告人之狀師或律師,其報酬費由正按察司裁定 之。
附表:依規則第六條規定援助證表格(畧)。
火)規則
一九六七年緊急措施(烟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一九六七年緊急措施(烟火)規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七年九月五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第二四一章緊急措施 條例第二條授權制立下開規則:
08 看港年輕 第二十一回
法規新編
庭
第二條:本規則除內文另有表示外,所稱「授權人員」指礦務處爆炸品督察 以上階級人員,並指礦務處長依規則第三條第五項規定授權之其他公務員;建築物 包括全部或部份住宅或公共樓宇、船塢、工廠、房、飛機庫、事務所、碼頭、鹿 護所、商店、倉棧、工塲或其他一切結構物在内;「礦務處長」;包括副處長;「烟 火」指第二九五章危險物品(分類)規則附表第一種(炸藥)第七類内載危險品; 製成爆竹快花」指危險物品(分類)規則附表第一種第七類第二組所列危險品;「地 方」指任何地方,不論民衆是否有權進出者。
第三條:(1)無論危險物品條例及依該例規定所發執照或許可證有若何之規定 授權人員或警官,必要時邀請其他公務員或任何人等協助,得檢收任何人所持有, 保管或控制之爆竹烟花,但由非載客船載運來港直接轉船輸運出口者則除外。
(二)爲執行第一項所賦權力超見,授權人員或警官,協助執行其任 務之警官,公務員或任何人等如有理由懷疑(甲)任何樓宇地方或其一部份及(乙) 任何車輛而藏有或載有爆竹烟花時,得進入該地方或截登該車實施搜查。
(三)爲確保第一項規定應予檢收之爆竹烟花尙禾加以處理起見,警官 如明知或有理由懷疑任何樓宇,地方或其一部份存有此種爆竹烟花者,或奉行各該警 官命令之其他警官,得進入各該樓宇地方,進行搜查及檢收,直至竣事爲止止。
(四)授權人員或警官 (甲)對於本規則規定有權進入或搜查之樓
宇地方或其一部份,得破壞其內外門戶,以便執行其任務;(乙)對於依本規則規定 所授權而爲任何人或事物阻撓其進入或搜查者,得强制祛除之;(丙)對於依本規則 規定授權進入或搜查之樓宇地方或其一部份,得將在塲之人拘留,直至搜查竣事爲止 ;(丁)對於依本規則規定授權搜查之車輛,得加以拘留,直至搜查竣事爲止。
(五)礦務處長得授權任何公務員或臨時委派之公務人員執行本條之規 定。 第四條:(一)依規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檢收之爆竹烟花,卽歸政府所有,礦務 處長得隨時予以毀棄或處置之。(二)依規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所檢收之爆竹烟花, 其原主如屬合法持有者,應由處長酌定給予補償費。(三)處長依第二項規定補給賠 償費所爲裁定,得就其不同種類分別裁定之。
第五條:無論危險物品條例有若何規定,凡依規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檢收之爆竹 烟花,其持有人如係有該例規定所發存儲執照者,此種執照卽作爲撤銷論。
第六條:(一)凡在本規則施行後持有,保管或控制任何爆竹烟花煮,但領有存 儲執照之人除外,須卽報告礦務處長或警置主管警官。(二)凡犯有第一項規定之 (第三篇)
四川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