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67 — Page 274

華僑年鑑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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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

§ 看诺年馁 第二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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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應儘速將最後登記册兩本免費供給每一提名發選人或其選舉代理人。 第廿八條。登部官對於每一投票站,須將最後登記冊兩本没致監選官備用。 選

法規新編

第廿九條。登記官須於一九六七年六月一日或以前7一九六九年及以後每隔兩年 三月一日以前將八號表格所定表式之選票一份郵寄幣一選民。

第三十條。(一)凡向登記官提示下列証件者,應予採納作爲內載事實之其實証 據。(二)所稱証件如次————(甲)地方稅局長所發証畫,即依地方稅條例第三篇規 定所課蘄給稅,依同例第七規定之個人所得稅,或依同例第四館規定所營業利得 税;(乙)依一九五二年敎育條例第六條規定特許豁免學校監督或校長証明爲該校教 師之証i( 丙)報紙,定期刊物,新聞通訊社或廣播台証明在各該機構受全爲總 經理,編輯,記者,訪員,攝影員,評述員,節目主持人或廣播徙之証書。

第卅一條。除另有表示者外,依本規則規定送發登記官之聲請書或反對通知書 得付足普通郵費郵遞之。登記官送發任何人之通知書,應按照其注册地址或最後所知 地址餓機郵遞之。

第卅二條。任何人姓名地址在登記册或名單上有錯誤或不正確時,對於執行本規 則之規定,不生若何妨碍。

第卅三條。登記官爲利公衆起見,應將一至八號表格翻譯中文本,但中英文意 義有抵觸時,以英文爲準。本條之規定,對於規則第六條第二項及第十三條第四項規 定之名單並適用之。

第卅四條。登記官對於一九六六至六七年登記册,得照其現行方式加以必要 改正後採用之。

(第三篇)

八八

附表:一號表格——————選民聲請在臨時登記冊登記表式。二號表格····擬在登記册 删除選民姓名通告表式。三號表格————第十條規定進行總調查通告表式。四號 表格——佈臨時登記册通告表式。五號表格選民請在最後決定登記册登記表 式。六號表格——反對任何人登記爲選民通告表式。七號表格——聲請更改投票站通 告表式。八號表格—————選舉表式。(表式從畧)

市政局選舉(程序)修正規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六年五月十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一九五五年一四號市 政局條例第三十條授權立下開規則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一九六六年市政局選舉一程序)修正規則,並由一九六六年 【二號市政局(修正)條例施行之日起付諸實施。

第二條。一九五五年甲第六四號公佈之一九五五年市政局選舉(程序)規則(下 稱原規則)第二條末端加入下文但書一段「但一九六七年普通選舉通告如不在上 述期間內刊出,須於一九六七年五月一日至十日之間在政府公報刊佈,並依照附表 格一升發之,惟所稱七月一日,應易爲四月一日,所稱五月,易爲二月,又所6月 「易爲三月,至所稱六月某一日,應易爲六月二日至九日」字樣。

第三條。原規則第九條第二項(丁)[[九五五年市政局選舉(選民登記)規 第四條」字樣删除,易爲「一九六六年市政局選舉(選民登記)規則第三條」字樣。 第四條。原規則第十條(關於舉行特別選舉遞補空缺通告】第三項但書刪除,易

爲下文———但上述之六個月期間如在一九六七年四月一日或以後或其後任何一年份之 一月一日或以後屈黨而當時應舉行普通選舉者,則不必刊發特別選舉通告,應遵照條 例第四條規定在舉行普通選舉時選補之。

第五條。原規則第十五條(關於投票站限制入場事宜)第一項刪除,易爲下文 (一)除須遵照第三項規定辦理之外,無論何人不得進入指定其本人投票以外之 投票站參加投票。

公佈之一九五五年市政局選舉、選舉人登記)

第六條。原規則第三十

於圖名參加選舉事宜)爲如下露正 (甲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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