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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正)令

人有當理由相信該詐人犯有上述罪行」字樣」 ·六乙)第二項一股代理人」 宇樣之後加入下交一段 ·競選人或選舉代理人(無論其人是否由選舉主任下令拘捕 者)及選舉主任依第一項規定下令加以拘捕者。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有限公司賞著託管人之必要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六六年共濟會慈善基金立案法團(修正)。 第二條。第二九七章共濟會慈善基金立案法團(下稱原例)第一絛之後增入下交 第一條甲

第一條甲。本例除内交有表示外,所稱「任務人一指根據第三條甲規定所委任 之託管人。

第三條。原例第二條爲如下:

(甲)本條第二項『該法團有全權」之後加入「指令託管人」字樣;( 乙)末句「在本港段他處營業或組織之法團或公司之抵押品或債券」字樣删除。 (乙)本條第三項「監獄印鑑簽立契約 一字樣删除,易爲一指令託人

市政局條例(第二號附表修

一九六六年八月11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一九五五年一四號市 政局條例第十五條所授權頒發下開命令

J字樣;

一、本令定名一九六六年市政局條例(第二號附表修正)令

(丙) 本條第四及五項廢除,易爲下文,並增入第六及七項。

二、一九五五年一四號市政局條例第二號附表爲如下修正:即在「城市司庫員及 會計員會社」之後加人下文——紡織業會肚,航海輪機師會社。

附註:市政局條例第二號附表規定各職業會計及團體會員有選民資格,並列入 紡織業會社及輪機師會社,使各該會社會員同樣獲得選民資格。

共濟會慈善基金立案法團 修正)條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六年一九號修訂第二九七章共濟會慈善基金立案法團條例贊規定現由香港 及華南共濟會慈善基金受託人所保管之財產移交託管人保管條例7是年六月十日公佈 施行。

案查香港及華南共濟會慈善基金之管理工作已大大增加,而原例並無聘任技術人 員協助管理該項基金之規定,茲認定爲方便計,有委託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受托人)

§ 看老年馁 第二十

法規新編

(四)該法團有全權指令託管人將並不即需應用之資金遵照下列 條件作以下各項之投資. (——————(甲) 依照英聯合王國一九六一年信託投資法規定所准許 之投資;(乙)按揭本港財產,其租期有十六年以上始滿期者;(天)英國、澳洲 、加拿大、挪威或丹墨政府證券;(丁)英國、加拿大、澳洲或美國注册法人公司在 當地所發行之證分而各該公司實收資本額,按照當時滙率,相等於香港貨幣一千六百 萬元以上,在以前至少連續五年會有派息者;(戊)本港注册法人公司在本港所發行 之証券而各該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港幣五百萬元以上,並在以前至少連續五年曾有派息 者。該法團得並隨時指令託當人將上述一切或任何投資出售,轉讓,交及放棄之, 優隨時權宜决定指令託人將上所有或任何投資所得全部或部份利潤重複投資。 (五)託管人對於此項投資得酌用其本身名義行之,或以任何

方式加以控制,或指派任何有限責任公司或註册法人以其名義代行之,並得酌定此項 代行期間。

(六)該法團並有全權指令託管人收受與接受任何捐贈歎物或遺 產,有絕對决定權將此等財物保有或變賣之,但須遵照所附帶之條件辦理。 (七)托管人對於該法團依本條規定指令辦理之事務,即作爲有 八九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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