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
§ 看港年輕 第二十
法規新編
(第三篇)
八口
第一篇總
則
裝設配備由租客或其代表人使用後,必須在經理認爲全部清潔良好與完整狀况下歸還 (三)如未事先獲得經理許可,不得將任何種類之電器用具接駁或應用於現有電氣
一、本條例所稱:「該局」指市政局;「政府」指香港政府;「租客』指與經 約租用某一單位之人;「經理」指大會堂經理及授權執行其職權之人;「單位」指 大會堂租出之廳堂或其他部份地方;「預約租用之現實」即租客按照指定表格預約租 用大會堂某一單位或若干單位,並經經理書面覆者
二、租客必須履行與遵守,及在實際上必須保證其服務人員與代理人暨入場人等 遵行下列各項之規定——————(甲)一九六一年一二號大會堂條例及一切施行規程規則之 規定;(乙)應予適用之其他法規;(丙)租用條件。
三、租用之單位或其使用權,如未事先獲得經理許可,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或分 粗,但入場參加所舉行之典禮儀式者除外。
四、租用之單位,不得作申請表格所列以外之用途。
五、租客對於獲有著作權之戲劇音樂作品或演詞,如未經版權所有人許可,不 得使用所租單位作公開表演或演講,並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其在租用 期内由於侵害他入版權而致市政局,政府及其屬員所受一切索償要求訟案訟費等損失 ,租客須負賠償之責。
大、租客在租用期間內在該單位舉辦娛樂或典禮需要依法規定申領之一切執照, 必須照領,對於各該執照及大會堂或其部份地方所領執照内條件用途等,必須遵行 之
七、政府,市政局及其屬員對於租客或其僱員之財物佈景遭受損毀,或財物之安 全保管,或以任何原因而招致之損失,概不負若何責任,其或因於此等物品之損毀, 被盜或遺失,至政府,市政局及其他屬員所受一切索償要求訟案訟費等損失,該租客 須負賠償之責。
八、(一)租客搬入大會堂所有財物,除得經理准許之外,必須於租用完竣後立 即移去之。(二)在租用完畢或提前結束後,發見租客或他人遺下財物時,經理得採 取必要措施移存他處,該租客或遺留財物之人按據要求,須償還此項遷移及貯存費用 此等費用,應對各該財物有優先取償權。(三)財物並未領回,而在移貯他處後三個 月內亦未清付費用者,經理有絕對决定權將之出售,所得價歎除償付運費貯存費及 出售手續費之外,餘覺得撥入本港一般稅收項下收存。
九、(一)租客對於租用每一單位某一部份地方或事物在租用期内有被損失竊 或拆除者,如按據要求,須即將此項修理或更換所需費用償還。(11)一切器械用具
裝備上。 (四) 除經經理特別許可之外,不得將黏膠,膠紙,鐵釘,尖釘,平頭釘或 其他物質加於所租單位之牆壁或樓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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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凡有任何人(大會堂職員在執行職務者除外)在租客租用之單位因發生任何 事故而致死亡或受傷,或致人於死或受傷,或因發生意外事件而致其人死亡或受傷, 或由於該人之死傷至任何人蒙受損失,因而令到經理受索償要求或訴訟之損失,該租 客須負賠償之責。
十一、觀衆入場須受經理所管制及指揮。
十二、各單位座位之排列,如未得經理事先許可,不得更動。
十三、租客及租用團體會員,僱員與藝員在租用後必須立即離去塲地。
十四、(一)不得將花飾放置通路或地氈上。(二)一切花飾,除經理認爲仍有 陳列狀態者外,必須於擺設三日後將之移去。(三)旗幟或其他同類裝飾,不得用膠水 丶膠帶、膠紙、鐵釘、尖釘、平頭釘用其他方法附貼於灰墻,木飾面或帳幕之上。 十五、(一)一切飲食物品,須由大會堂餐廳供應。(一)如未經經理事先書面 許可,不得將任何種類食品飲品或贈品免費送贈觀衆或民衆。贈送物品無獲許可而遠 背或不遵守經理指定之條件辦理者,上述許可應予取銷。
十六、(一)附表内載租用價目表所列費用,除市政局另有特別提示外,對於一 切租用事項應適用之,並照下列方式,上期繳交——(甲)對於各單位,其申請預約 之日如距離租用日期之前或連續租用多日之首日不足七日通歷日者,粗值必須在經理 接納預約時立即繳交;(乙)對於演講室,會議室及練習,租值必須於經理接納預 約後七通歷日之內全數清繳;(丙)對於音樂廳,劇院,低座展覽廳及高坐展覽館, 其申請預約之日如距離租用日期之前或連續租用多日之首日不足六十日通日者,租 櫨必須於經理接納預約後七通壓日內全數清繳;(丁)對於音樂廳,劇院7低座展覽 廳及高座展覽館,其申請預約之日如距離租用日期之前或連續租用多日之首日超過六 十日通愁日者,必須於經理接納預約七日內繳交租值百分之二十五,其餘百分七十五
·須於距離租用日期之前或連續租用多日之首日至少六十日通日之前繳交
(二)租用之單位,供包括價目表内列各適當設備在内,惟以租客所需 用及經理認爲合理者爲準。但市政局對於租客因所租單位之空氣調節機,燈光,舞會 裝設,播音及放映系統發生故障所受損失,不負若何責任。
十七、(一)附表所列定金,除市政局另有特別指示外,對於租用 樂廳劇院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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