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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洪於是年十二月卅一日以前購總督糯宜决定于以寬限期內送區立法會高雄

第三條·原例第十二條廢除,易爲下女

第十二條*(一)基金管理費,除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所支付之金與費用之 外,應由本港稅收項下撥付之。但財政司對於每年監督費,得加以决定,准由該基金 項下支付,繳入本港稅收項下收存。(二)依本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徵收之每年監督費 (甲)即由一九六六年九月一日至一九六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止一年度計算,嗣後 至每年八月三十一日止一年度計算;(乙)不得超過該基金是年收益百分之二點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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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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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施行細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六年三月八日市政局秘書佈告,該局本日執行一九六五年四一號圖書館條 例第四條授權倒立下開細則。

第一篇 諸

第一條。本細則定名一九六六年圖書館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除内文另有表示外,所稱「借書人」指借書券持有人;「圖 繼館」指市政局根據條例第三條規定授權管理之圖書館,並指圖書館分館及館內房屋 7. 事務所,梯道與出入孔道;一借券」指依細則第七條規定准予借閱書籍領有借書 游之人。

06 香港年輕 第二十

法規新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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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一)圖書館分爲成年人與少年人踩車館 另再闢分爲借閱及产 館(二)管理人得將圖書劃分放置成年人或少年人圖館,或借閱或參攷圖書館備 用。(三)除得管理人許可之外,年齡十三歲以下之人,不得進入或使用成年人劉書 館。

第四條。圖書館應由市政局隨時指定其開放日期與時刻。(二)開放日期與時刻 須用中英文字在館內當眼處或入門處標示通告。 (三)市政局得指令圖書館或某一 部份地方在某一時期停止開放。

第三篇 借書圖書館

第五條。領有有效借書券之人, 除須遵照本細則規定辦理外,得向該館借用圖

第六條。借書人須向管理人申領表格填具申請書

第七條。(一)依細則第六條規定提出申請之人,除受本細則規定限制之外, 由市政局隨時决定給予備畫,准予借閱圖書。(二)除第三項所規定者外,無論何 人如非有下列情形,不發借券——(甲)証明其本人爲香港居民,及(乙)頜有 九六〇年甲第四一號公佈人事登記規則規定所發身份証者。(三)管理員得宜决定 發給借書與任何人。

第八條。管理人依細則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發給借券,事前得要求申請人繳具按 金,每券不超過一百元,由管理人指定之,令另行提出担保人。

第九條。(一)年齡廿一歲以下之人不得領取借書分,但有廿一歲或以上之人作 保者不在此限。 (二)依第一項規定之担保人,必須由申請人之父母作保,但父母雙 亡或不願意或不能作保或管理人准令不需由父母担保者則不在此例。

第十條。(一)担保人須就規定表格填具保証書,内衆條件由管理人隨時指定之 。(二)借書人依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應付費用未有繳交時,担保人必須負責, 其所立保証盡,除由管理人事前以書面免除該担保人所負責任或廿一歲以下借書人已 達到廿一歲之外,原定担保期間應繼續有效。〔三)保人如未履行一切我任何一項 競務,不能免除其責任。(四)管理人不必聲叙理由,得拒絕接納任何人爲担保人。 第十一條。借書愛不得轉讓他人。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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