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67 — Page 262

華僑年鑑 All

1967

07 奢夭年俓 第二十回

年輕

(一)所有學校必須裝置-

足洗滌設備,以供學生與教師需用。 (二)凡在特別設計及建造作學校用之樓宇所設學校,如兼辦中等教 除有上項設備外,須並供設更衣室與浴室,備中學師生之用,其所在位置,以接 近該校體育塲或健身案者爲準。

第十一條:(重訂規則第第六十七條)。原規則第六十七條廢除,易爲下文: 第六十七條(敎師注册必須記載資歷)。

法規新編

(一)凡具有下列資歷之一者,始能列名於教師登記册-(A)持 有香港大學或香港中文大學檢定學位同檢定教師文憑証件或同等敎學資格者;(B 並持有香港大學或香港中文大學教育學位者;(C)持有香港大學或香港中文大 定學位及有三年檢定教學經驗者;(D)持有香港政府師資訓練學院之教師証者;( E)持有香港政府師範學校畢業證書及有五年檢定教學經驗者;(F)持有香港政府 師範夜學院教師及有五年檢定教學經驗者;(G) 持有香港教育司署對檢定訓練課 程修業完滿筆試與實用試驗及格緻師所發「合格教師」之法定証者,但以有五年 檢定教學經驗者爲準;〔H)持有代替上文所列學位,文憑或証書之英聯邦各地大學 或師資訓練學院或其他教育機構之檢定學位,文憑或証書,或在特殊情形下,經教育 司認爲受有同等資歷之其他訓練者;〔I)(一)持有香港教育司所發香港學校或 香港中文學校証書,或(二)具有教育司認爲至少有同等教育背境與水準,而同時均 有十年檢定教學經驗者。

(二)本條所稱「檢定」指經教育司所檢定。

第十二條(第六十八條增加一項但書)。原規則第六十八條入下文但書一項 但又規定,任何人如未能依本條規定-

任特許教師(即暫准教師),而教育司認定其 人具有專材,可以受聘在某一學校任教者,得給予特許証,限定所教科目班級及指定 其效期,使能在該校任教。

附註:(一)本修正案第二條對原規則第八、九、十、十一及十二條(關於校舍 地點,出入道路,走廓,樓梯:梯等寬度限制)茲宣告廢除。(二)蛋訂原規則第 五條規定校舍衛生與安全預防措施。(三)原規則第十三條規定校舍高度不得超過五 十尺,目前由於救火設備大事改善,因而可以放寬至八十尺。(四)原規則第十五條 規定課 高度不得少過十一尺,現予放寬,特建樓宇,課室高度定爲十尺以上,普通 樓宇九尺以上。(五)原規則第十九條規定天台遊樂塲所設扶牆圍欄高度,由十二尺 藏爲八尺。(六)修訂原規則第四十一條,放寬學生佔用課室面積限制,由每名十二

(第三篇)

七六

平方尺,改爲八平方尺,藉以加多學額。(七)訂原規則第四十三條甲,放寬 廁所設備之限制。(八)修訂原規則第四十六條,規定中學須兼設更衣室與浴室。 九)重訂原規則第六十七條規定敎師註册必備資歷,擴大其範圍,所有中文大學畢 業生及若干有同等教育背境與水準而具有十年教學經驗者,一律有注册資格。(十) 具有專材者,得特許爲暫准教師。

教育(表格)修正規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六年六月七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一九五二年三三號教 育條例第四十六條授權制立下開規則。

一、本規則定名一九六六年教育 (表格) 修正規則。

二、一九五二年三三號教育條例第一號附表表格六之後增人下交表格六之後入 下文表格六甲:表格六甲——依第二十六條(一)項規定提請許可聘用經一度受聘 之非登記教師爲特許(准)教師申請書表式(畧)

葛量洪獎學基金(修正)條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六年二三號修訂一九五五年第八號葛量洪獎學基金條例,是年七月八日公 佈施行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六六年葛緻洪獎學基金(修正)條例。

第二條。一九五五年第八號葛量洪獎學基金條例(下稱原例)第十條茲宣告廢除

·易爲下文—————

第十條。(一)託管人對於基金項下一切收支,須設正當帳册,並應浩具每年 至八月卅一日止過去十二個月內基金項下收支帳目之說明,包括結算表在内,由託管。 人簽署之。(二)基金帳及所簽署之收支說明,須交由總督委派之審計師審核,由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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