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67 — Page 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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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年。大學在財九「懟燐主任與其他高藝人養」項下做如下然正, (甲)第二條(丙)項除:

(乙) 第二條(丁)項改編爲第二條(丙)項;

(因)第四條删除:

(丁)另訂新第四條如:四、地產管理及保養員爲大學高級人員,並

(子)應由校董會委派之;(北)須負實保安大學一切樓宇,物產及土地;(寅) 須負責編製財產目錄;(卯)執行有關大學樓宇物產及土地其他一切職務;

(戊)增入F文第五:五、(甲)代注册主任,副監册主任,會計主 任,及圖書館代主任副主任均爲大學高級人員;(乙) 圖書館代主任或主任應由 校董會徵詢敎務會意見委派之。

敎育(修正)規則

EDUCATION (AMENDMENT) REGULATIONS, 1966.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六年六月七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隨餐在政務會執行一九五二年三三號 育條例第四十三條授權立下開規則。

第一條(定名)。本規則定名一九六六年教育(修正)規則

第二條(廢除及重訂)。一九五二年三三號教育條例施行規則(下稱原規則)第 五、八、九、十、十一及十二條宣告廢除,重訂第五條如下文:

第五條(衛生與安全預防措施)。所有校舍,其設計冫建造,結構及材料之防火 性能等,必須有衛生與安全之適當保障,特別是火險時能安全逃生者爲準。

第三條、重訂規則第十三條)。原規則第十三條廢除,易爲下文·

第十三條(校舍最高限度)。除天台遊樂塲週扶牆之外,校舍任何一部份之高 度,不得離地面入十英呎以上。但教育司於微顫消防事務處長意見後,得以書面通知

·准予依照通知書所列,建築至超過八十英呎以上高度。

第四條(修訂規則第十四條)。原規則第十四條末端句點删除,另增入下文一段 -其供教師或學生進出之通路設有鐵枝圍欄者,此項裝設,以消防人員在緊急時易 於拆除者爲準。

06 看近年輕 第二十

法規新編

珠宝天花板與地版間之緻離,必須· (甲)專供事校用而設計與建築之樓宇,其 室天花板購樓板面不得少十英呎;八乙)非供學校用面設計與建築之樓宇,其要 天花板離樓板面不得少過九英呎。

第六條(修訂規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環規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爲如下修正:(甲 ) 第一項(了)删除,易爲下文——(丁)環變天台遊樂場之外,須講成一度理 續快滿,高度至少三英呎六吋,扶牆內邊垂直面須加設鐵鍊或同類金属物圍欄 連同金屬圍欄之高度,總共不得少過入英呎,而圍欄之裝,以能供消防人員在緊急 時易於進入者爲準;(乙)第一項(戊)歎宣告除。

第七條(修訂規則第四十一條)。原規則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後入下文第二甲 項:(二甲)(子)教育司對於任何學校,爲容納學生之地方不數應用,應予放寬 本條第一或二項之規定時,得於徵詢消防事務處長意見及仍須遵照下文(五)規定辦 理外,得以書面通知,准就通知書所列放寬其限度及規定其期間;〔丑)對於下列兩 項,不得予以放寬——(一)沿課室內牆壁長度設寬四英呎六时以上面積之樓板位供 教師之用;(二)在遵照上述(一)規定扣除面積後計算,每一學生所佔面積至少 八平方英呎。

第八條(重訂規則第四十一條甲)原規則第四十一條甲廢除,易爲下文: 第四十一條(黑板必須-

分光亮)。所有課室及室内黑板:必須-

分光亮,其 所在位置,以能使學生用最小目力,並以無平射反光者爲準。

第九條(增訂規則第四十三條甲)。原規則第四十三條之後入下文第四十三

第四十三條里(暫行放寬有關厠所之管理)。

(一)無論第十三條有若此規定,教育司對於非寄宿學校,認爲廁所 地方不敷應用,應將附自所規定行予以放寬時,除仍須遵照第二項規定辦理外,得 以書面通知,准就通知書所列放寬其限度及規定其期間。

(二)准予放寬,仍須受有限制,即必須供設由教育司核定型式之 所設備(即厠盆尿測),每廿五名或不滿廿五名學生應有一厠所設備,最少必須有 兩測所設備,所有學生或一部份爲男生者,至少須有三分之一以上爲丑設備,俾供 男生之用。

第十條(重訂規則第四十六條)。規則第四十六條廢除,易爲下文! 第四十六條(洗盥》。

(第三篇)

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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