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67 — Page 260

華僑年鑑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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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

100 看透年馁 第二十

第五篇甲 探鑛執照或批約指定以外饟物之脫售

法規新編

第二十五條甲。處長徵收所定費用後,得許可採鏞執照或批約持有人出售各該執 照或批約指定以外之鋼物。

第七條。原規則第三十條(有關特權稅事宜,經一九六一年甲五四號公佈正在 案)再爲如下修正;(甲)第一項「採鍰執照或批約持有人所採鋼物」句之後加入「無 論是否根據該執照成批約所獲得者」字樣;(乙)第四項之後增入下文第四項甲1 (四甲)(甲)無論本條第一項有若此之規定,處長如認定探鐇或採鋼 執照或批約持有人將所得鑲物製成之貨品,實際上無法根據第1項規定核計其稅價者 得指定其每噸應徵稅率及繳納期間,此項特稅應由各該持有人負實繳交政府。( 乙)各該持有人不服處長依上述(甲)款所爲裁定時,得具狀向總督在政務會提出上 訴。(丙)總督在務會按據上訴,得將處長所爲裁定予以維持或更改之。

第八條 原規則第一號附表增入下交第八號表格:八號--依規則第二十條 規定收買人執照格式表。(裘馨 )

第九條。原規則第三號附表第(一)項「領照人或承批人出售執照或批約所列 以外之鋼物」,「出售」字樣之後加入「採」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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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學校公積金(修正)規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六年四月廿六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一九五二年三三號

敎育條靑第四十四鞣挽權燜立下開規程.

(第三篇)

七四 二、一九五二年補助學校公積金規程(一九六一年甲第一一六號公佈正在案) 第十二條爲如下修正:(甲)本條編爲第一項;(乙)入下文第二項——(二) 管理局舉行週年大會時,該局得宣佈加派一項利息,就八月卅一日以前各國捐裔人 自百分率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方式將該條第三項規定撥-

準備金後多餘之額,分配 劉入各該捐資人帳戶進帳内,但須呈由總督批准,呈報後三十日未經總驚批准時,則 此項利潤應撥歸準備金項下收存。

津貼學校公積金(修正)規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六年四月廿六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執行一九五二年三三號教育 第四十四條授權制立下開規程。

一、本規程定名一九六六年貼學校公積金(修正)規程。

二、一九六一年甲第一一七號公佈之津貼學校公積金規程第十二條爲如下修正: (甲) 本條改編爲第一項;(乙)下文第二項(二)管理局舉行週年大會 該局得宣佈加派一項利息,就八月卅一日以前各個資人帳目百分率依第十一條第 一項規定方式將該條第三項規定撥-

準備金多餘之額,分配劃入各該捐資人帳戶進 帳内,但須是由總督批准,呈報後三十日未經總督批准時,則此項利潤應撥歸準備金 項下收存。

大學(修正)法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六年六月廿七日大學注册主任佈告,香港大學監督執行一九五八年一三號 大學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所授權制立下開大學法則。

第一條 。 。本法則定名一九六六年大學(修正)法則。

第二條。一九五八年一三號大學條例附表法則三「學位及其他學術優異獎J項下 第二條末端加入下文「違樂學文憑」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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