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二第一項規定給予轉於覺此氆梧精之地方,須檢備圖 則一份(按照比例尺度)及該攤位與四個連接地方之映片一份。
(五) 依本條第一項規定給予特許,須在牌照上註明,並附所繪圖 則與映片一份。
(七)依本條第一項規定獲得該局特許在熱食檔攤位以外地方所簽
(六)圖則及映片各一份,應呈由該局保存之。
枱椅,須用摺叠式枱椅,檯之面積不得超過四方尺。
(八) 依本條第一項規定獲得特許之小販,不得在此等特許地方範 内放置或容許放置:(甲) 超過該局指定數目以外之檯椅;(乙) 下列物品以外之 事物——(一)客飲食用器,(二)顧客自已所携物品,(三)販枱依原細則第11 十三條規定准予應用之附設物或配備,(四)依本條第一項規定准予設置之枱椅。
第四條。環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內文「第二十四條(一)項」之後,加入「第 二十六條甲(八) 項」字樣。(有關罪行與刑之規定)
第五條。原則第二號附表第十項之後加入下交第十項甲及第十項乙:(十甲) 第二十六條甲(八)項(甲)——在特許地方放置或容許放置超過所定數日之枱椅 *(十乙)第二十六條甲(八)項(乙)——違反第二十六條甲(八)項(乙)款 規定在特許地方放置或容許放置之枱椅或事物。(關於應予沒收-
公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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鑛業(修正)條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六年第八號修正一九五四年三三號鏞業條例,是年三月十一日公佈施行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六六年鏞業(修正)條例。
法規新編
§ 看夭年輕 第二十
XXXXXXXI
第二條。一九五四年三三號鋼業條例(輕一九六〇年三三號鏞業修正條例修正在 案)第八十八條第一項(D)「其繳納方法與時間」年加入下交一段——所有此. 等或任何請事由處長決定之。
附註:原例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總督在政務會對於本項(A)至(U)共廿一 歎事情,得制立規則加以規定,本案將該(D)修訂,其修正全文如吹—————向政 府繳納之特權稅,特權稅計算法及其繳納方法與時間,或對於所有此等任何情事, 由處長決定之。
鑛業(普通)修正規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六年三月廿二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一九五四年三三號 鑼業條例第六十八條立下關規則。(原規則經六〇年甲八四號?六一年甲五四 號及六三年会一五五號各公佈修正在案)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一九六六年鑛業(普通)修正規則。
第二條。一九五四年甲第一二四號公佈之一九五四年鏞業(普通)規則(下稱環 規則)爲如下修正:(甲)第五篇標題加入「指定J字樣,(附註:即指定鏞物之持 有及購買);(乙)第五篇第二十三條之前增入下文第二十二條甲————第二十二條甲 。本篇所稱「指定饋物」,指未有加工製造之鐵地而由總督下令適用條例第六篇之規 定者。
第三條。原規則第十三條爲如下:(甲)本條第一項(甲)獄加入「指定」 宇槨(附註:即擬購指定鋼物種類);(乙)本條第一項(乙)原定儲存」之後 加入「指定J字棣(附註:即原定儲存指定讀物貨倉或其他地方之地址);(丙)本 條第二項「申請」字樣之後增人下文一段——或就附表一所定表格發給執照與申請人 (附註:即處長得拒絕上項申請或就附表一所定表格發給執照與申請人)。
第四條。原規則第二十四條爲如下修正:(甲)首句「一切鐡物」易爲「一切指 定鏞物」字樣;(乙)末句「鐵物移運許可証』之前加入『處長所發」字樣
第五條。原規則第二十五條爲顛下修正:(甲)首句「一切鏕物一易爲「一切指 定鑛物」字樣;(乙) 末句「檢定收買人移運許可証」之前加入「處長所發」字樣。 六條。原規則第五篇之後加入下文第五篇——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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