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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澹澹年箜 第二十回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一九六六年貨物輸出輸入(南羅德西亞)規則。 第二條。無論何人除頜有及遵照工商業管理處長或其代表所發進口執照辦理外 不得直接或間接——(甲)由南羅德西亞輸入任何物品;(乙 ) 由南羅德西亞以外國 家輸入在南磁德西雅生產,製造或加工玻則來自南羅德西距之物品。

第三條。無論何人除領有及工商業管理處長或其代表所發出口執照辦理外,不得 直接或間接輸出任何物品前往南羅德西亞

法規新編

(第三篇)

項或提供之其他情報或驗之文件,無論在法庭或其他地方,均獲得准免透露或出示 之保障。

理貨員(執照)修正規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第四條。凡違反規則第二或三條之規定者,以犯罪論,受簡易程序治罪科五 元罰金及一年徒刑之處分。

第五條。一九六五年法令第一五一號公佈之一九六五年輸入(南羅德西亞菸草) 規則,茲宣佈廢除。

貨物進出口(修正)條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六年二七號修訂第五十章貨物進出口條例,是年九月七日由立法會三讀通 過,九日公佈施行。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六六年貨物進出口八修正)條例。

第二條。第五十章貨物進出口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爲如下修正,

〔子)本條第一項(丙)歎末端句點符號易爲半支點;(丑)在(丙) 獄之後堆入下文丁,成及己共三款

(T)規定向所有遵照本條制立之施行規則規定具報各詳細事項 之人或任何種類人等收一項費用,不論有無給予例外或豁免權者,號明定此項費用 之數目或計算此等數目之方法,及指定繳納此項費用之手續與方式,但對於徵收或實 行徵收或增加或實行增加緻此等費用,或擴大或實行擴大其範圍而依本項規定所制立 之規則,如未經立法會以決議案决通過,不得付諸實施;

(戊)規定對於不遵繳上述(丁)款所定費用或其一部份之人而 經處長或指定之其他人員有理由相信其人因不繳納費用至犯有不遵行施行規則規定之 所爲者予以罰款政規定應科罰金,聲明定其數額或計算方法,並適用民事訴訟程序沮 憐之,但依本項規定所立之規則,如未經立法會以夾帶案議通過,不得付諸實施; (己)規定所有依施行規則規定向處長或其他人員具報之詳細事

一九六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第八十五章貨

員(執照) 條例第九條所授權制立下開規則。

一、本規則定名一九六五年貨員(執照)修正規則

二、一九五五年甲第四號公佈之一九五五年理貨員(執照)規則附表所載理貨員 執照表格「註册位六十一,易爲「註册順位三百順一字樣。

小販(修正)細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六年一月四日市政局秘書佈告,市政局本日執行一九六〇年三〇號公共衛 生市政事務條例第八十三條所授權制立下開細則。

第一條。本細則定名爲一九六六年小臘(修正)細則。

第二條。一九六〇年甲第一〇八號公佈之一九六〇年小販細則(下稱原則)第 三條詮釋「週年牌照」一定義之後,增入下文一定義——「該局」指市政局。 第三條。原細則第11十六條之後增入下文第二十六條甲

第二十六條(一)無論原細則二十四及二十六條有若此規定,熟食販枱牌照持 有人如獲該局特許,得在攤位以外出該局指定之地方設置座枱不超過二張又坐椅不超 過八張,所設枱椅數目由該局裁定之。

(二)依本條第一項規定之特許,除經警務處長同意外,不得給予

(三)上述此種特許,得由該局隨時撤銷之,又除事前經已撤銷之 外,應在該販枱牌照滿期時即告屆滿或終止,但該局於該每次換領新牌照時,如 並經警務處長同意,得重新給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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