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辣。無論何人除領有及遵照應長所蒙迪出口就照辦理之外 不得推入我出 附表所列物品。
第三條。凡違反規則第二條之規定者,以犯罪論,應受簡易程序治罪科五萬元廳 金及一年徒刑之處分。
第四條。處長得願發命令,將附表修改之。
第五條。一九五九年甲第七一號公佈之一九五九年戰畧物資禁運進口規則及仝年 甲第七二號公佈之一九五九年戰畧物資禁運出口規則茲宣告廢除
附表戰畧物資:A組金屬機器共九項。B組——化學及冶金機器,火爐,抽 水器,舌門等共九項。C組—電氣及電動機設備共五項。D組 一般工業設備共 八項。E組—運輸設備共四項。F組——電子儀器共五十項。G組—金屬礦物製 品共十三項。H———化學及化學產品共十一項。I組 石油產品共四項。J組
·他種物品一項。K組—————軍械彈藥軍事設備機械及特別設計製品共十八項。L組 原子能物料與工具共廿四項。
輸入(咖啡)規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六年三月廿二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第五十章貨物進出 口條例第三及四條所授立下開規則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一九六六年轅入(咖啡)規則,由是年三月廿五日起施行 第二條。本規則除内文另有表示外冫所稱「協定』指一九六二年國際咖啡協 定;「咖啡」指咖啡树之豆及仁,不論爲豆皮、青或焙乾咖啡,並包括咖啡渣,去精 咖啡,液質及溶解咖啡在内;「咖啡仁」指咖啡樹果仁;「去猜咖啡」指提去磔啡 之靑咖啡,烘焙或溶解咖啡;「靑咖啡」指未經烘焙之咖啡;一溶液咖啡』指將固體 冰水之咖啡;「焦咖啡」指豆皮所含靑咖啡豆;『烘焙咖啡」指炒青咖啡並包括 咖啡渣在內;「溶解咖啡」指乾炒成固體而可以用水溶解之咖啡
規則
照者,須向處長揭示來源區或處長芻爲有關此項質易
另要求驗與上述申請書有關之其他証件。
第六條。凡輸入咖啡而欲轉運輸出者,須就附表二所列表格填具証明書一份, 照處長指示加以改正,必要時造具本多份送呈處長。
第七條。上述一切文件,証件與謄本,處長得保留之。
第八條 本規則對下列兩項不適用之——(甲)輸入而專供在船上,飛機及其他
國際運輸工具上飲用者;(乙)包裹樣本,咖啡淨重不超過三百公斤者,或等於( 乾焙磔啡二五二公斤,溶解液質咖啡一百公斤,咖啡仁六百公斤,豆皮三七五公斤。 第九條 凡違反或不履行規則第四、五及六條之規定者,以犯罪論,應受十萬元 以下罰金及一年以下徒刑之處分
第十條。處長得頒發命令在政府公報刊佈,將附表一號參加協定國家名表,及附 表二號轉運輸出証明書表格加以修正。
附表一號 參加協定國家名表
輸入國——阿根廷、澳洲、澳大利、比利時、加拿大、丹麥、西德、芬蘭、法國 日本、盧森堡、荷、紐西闊、挪威、西班牙、瑞典、瑞士、突尼西亞 蘇俄、英 國、美國。
輸出國——巴西、布隆地、卡美籬、中非共和國、哥倫比亞、岡果、科斯達力加 、古巴、達荷美、多明尼加、厄瓜多、挨沙維爾、愛西比亞、加本、迦納、瓜泰馬拉 、海地、印度、印尼、象牙海岸、馬達加士架、墨西哥、尼加拉瓜、奈基利亞、巴拿 馬、秘魯、葡葡牙(包括安高刺及澳門、雲達、西厄利安内、丹新尼班、多哥、千 里達、烏干達、委内瑞拉。
附表二號 依規則第六條規定轉運輸出証明書表式(學)
貨物輸出輸入(南羅德西亞)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第四條。無論何人除領有及遵照處長所發輸入執照辦理之外,不得鹼咖啡入口
一九六六年五月二十四日政務會書記官宣佈,總督在政務會執行第五十章貨物進 出口條例第三及第四條所授權制立下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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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港年铛 第二十回
法規新編
(第三篇).
第三條。處長得以書面授權委託其屬下任何人行使規則第四、五、六及七條規 定其本人所賦有之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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