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第三十四條規定招募据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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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規定罪打紅雄之事物者 遥行上船及加以查,必要時得施用武力進行之;(E)對於阻碍進入搜查之事 物拆除之。(F)在搜查任何填所地方或遠洋船時,拘留任何人等;(G)檢查船員 部所設或有關海員薪金之支配與歡事宜之簿册紀錄或其他文件;(H)檢查及查抄 認爲足資証明犯有本例規定罪行之事物。
二)裁判司按據任何人宣口供証明犯有本例規定罪行或藏有此 等犯罪証據之任何場所地方,得簽發搜捕令,授權主管官,監督,主管官爲實施本 規定書面授權之公務員,任何警察進入各該場所或地方
第八十八條。主管官得訂定本例規定所需通告或交據之表格,及酌量訂定其他通 知鬻文件等表格
第八十九條。監督對於本例規定賦予之權力與職責,得作一般性或在某種特殊情 形之下,以書面委托任何公務員專任或兼任此項權責,但附表指定之條所規定者除 外。
第九十條。本例規定需要送發與員之通告或文件,如照下列方法送發,即作 正式送達論(甲)專送交海員;〔乙】按照該員之註册地址郵遞之。
第九十一條。(一)無論何人對於依本例規定需要損具之表格或發出通知書 文、 件,明知故犯作虛偽陳述或報告者,以犯罪論。
(二)無論何人對於依第四十九條規定需要報告之事項或依第六十 七條第一項規定必要提供之事項,而明知故犯作失饗報告者,以犯罪論。 (三)無論何人對於依本例規定需要簽署之表格或簽發之通知書或 文件,明知故犯作虛僞陳述或失實報告者,以犯罪論。
(四)凡成立本條規定罪行者,應受簡易程序治罪科五千元罰金及 六個月徒刑處分
附表————依第八十九條規定指定之條文如次:(一)第七條第三項,(二)第十 條第二項,(三)十三條第二項,(四)十七條第一項,(五)十八條第一項,(六 三十四條第一及一〇項,(七)三十五條第一項,(八)五十七條第一項,(九) 五十八條第一項,(十) 五十九條第一項,八十一)六十條第一項(己),(十二 ▲六十條第二項冫(十三)六十條第三項,(十四)七十五條第一項,(十五)七十 六條第一項,(十六)七十七條第一項,(十七)七十八條第一項(丁)歎,(十八 ▲七十八條第二項。
%看近年锚 第二十回
法規新編
飛機(侵奪設計專利權
要求查抄豁免執行)英廷令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英廷一九六六年二月廿四日訂一九六六年飛機〔侵奪設計專利權要求查抄特許 豁免執行)令,是年三月二日啓送國會通過,是月九日施行。
案查英國於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在芝加高簽訂一項國際民航機協定,對侵有飛 機及其零件設計專利權所提出之要求,得將入境及過境飛機戰配件所有權沒收。英 曾根據一九四九年民航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於一九六四頒佈一項豁免執行令,即在若 干國家註册之入境或過境飛機,特許豁免執行。茲將一九六四年豁免令撤銷,另頒本 令,修訂內附表所列各國名表,加入匈牙利人民共和國等國,其在各該國家注册之 民航機,特許豁免執行之。(本令條文四條及附表,從畧)
香港機塲(障碍物管制)令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六年四月廿六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執行一九五七年二七號香港機塲
障碍特管制)條例第三條授權頒發下開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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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会定名一九六六年香港機場(障碍物管制)合 二、本令除內文另有表示外,所稱「原定準則」具有第一章法律詮釋條例第一號 附表所規定之意義
三、除第四條所規定者外,本日由政務會書記官簽署並交由土地局備案之一份剛 則,圖內所列舉各地區一座落香港本島】之樓宇,其高度不得超過上述圖則所列 有關地區之原定準則之外。
四、本令對於附表所列各地段之建築工程,在本令施行前業已興工建築而其高度 並不超過附表所列原定準則者,不適用之。
附表:特許豁免樓字——(一)內地段第一七〇五號,高度二九七尺。(二)符 箕灣海地段第七、八、九及十號,高度三一五尺。(三)內地段第二九一八號,高度 (第三篇) 六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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