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
§看透年馁 第二十周
訂立其他合約(包括所稱過渡合約在内)時,須向商船事務所所長繳驗——(甲) 第一項規定所領僱用時,(乙)其本人之香港海員解僱,事後並須將所領受僱咭交 還該副倉庫官。(三)海員無適當饒恕理由而不遵照第二項規定交還或拒絕交還所 僱用時與倉庫官者,以犯罪論,應受簡易程序治罪科五百元罰金處分。
第八十二條。(一)海軍倉庫官對於在其所設船員部名册内列名之海員,如由 於在輔助艦艇服役偓約屆滿而被解僱,事前經翻倉庫官按照所定表格熿具】切必要事 項之繼續僱用咍送監督,說明將由該船再復予以僱用者,則該海員在解僱後四十五 日内,不需繳納任何費用,可以重行受僱在該船服役,但以其人在繼續受僱當時仍然 在船員部名册內列名,而監督亦未有依第十八條第四項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書面通 知副倉庫官謂該員受受有停止登記或增加停止登記期間處分者爲準。
(二)監督收受第一項規定再復僱用咭後,須在咭上註明收受日期 ,發還開合庫官,倉庫官得權宜决定自行保管或交由該海員保存之。
(三)海員依第一項規定再復受在輔助艦艇服務,於簽立儷約 訂立其他合約(包括所稱過渡合約在内)時,須向商船事務所所長繳驗 -(甲)依 第一項規定送交監督之再復僱用咭,(乙)該海員本人之香港海員解僱簿,而該海員 並須於事後將第二項規定所收受之再復用咭交還該副倉庫官。
法規新編
管官批准。 (四)海員無適當饒恕理由而不運照第三項規定交還或拒絕交還款 再復僱用若與副倉庫官,以犯罪論,應受簡易程序治罪科五百元罰金處分。
第八十三條。所有由海軍副倉庫官供應輔助艦艇服務海員獲得錄用及所有依第八 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在該船服務員再復受僱之後,該副倉庫官須儘速及於同時——( 甲)將下列各件送致監督,即(一)依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在該船受僱所具 每一海員之僱用時,〔二)該船再復僱用每一海員而依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送請監 督簽註之繼續僱用咭7並須加註續僱日期,(三)依照指定表格造具通知書一份,列 明供應該船僱用海員總共人數,及填報其他一切必要事項;〔乙)供應該船僱用每一 名海員,須向監督繳納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費用入元
第八十四條。(一)海軍副倉庫官遵照第七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供應海員在輔助盤 艇服役者,須就指定表格將有關該員一切必要事項列報,造具緊急僱用咕一份,並 傳鞬宜决定自行保留或交給該海員自行保存之。
過一名以上之海員。
(第三篇)
*二
(二)該酶員於簽立偓約或其他合約時——必須(甲)向商事務 所所長繳驗,或(乙)簽約時所長如非在場見証,則向該船船長繳驗下列証件,即( 一)依第一項規定所填具之緊急僱用時,及(二)海員本人之香港海員解僱,事後 並須將緊急僱用交還該副倉庫官。
(三)副倉庫官遵照第七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供應海員在輔助艦艇服 役獲得僱用之後,倉庫官須儘速及於同時-(甲)將下列各件送我監督,(一 )依第一項規定具有關該員之緊急僱用時,(二)就指定表格所點報之通知書 份,列明需要僱用談海員各項情事,及說明根據第七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僱用該海員之 理由,(乙)對於僱用該員,須向監督繳納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費用八元。 (四)依第三項(甲)款(二)規定送政監督之通告,得併列報多
(五)海員無適當饒恕理由而不遵照第二項規定交還或拒絕交還該 緊急僱用咭與副倉庫官者,以犯罪論,應受簡易程序治罪科五百元罰金處分。 第八十五條。海軍副倉庫官須於每月抄日以後七日內依照指定表格,列在該月 份供應海員在輔助艦艇服務之詳細事項,呈報監督
。
第八十六條。(一)由海軍副倉庫官所管理之船員部供應舉家艦隊輔助艦艇服役 之海員,其所領薪金而由該船員部代爲支配或欸,此種支配或款辦法,須經由主
(二)必須經常在副倉庫官所管理之船員部海員可以自由來往地方 當眼處標示下列各項通告,如在船員部以外地方辦理此種支配與酒款事務者,則並在 處理此等事務地方標示之——(甲)列明代行支配與欸辦法之通告;(乙)列明處 理此等支配與教事務時日之通告;(丙)有關此等支配與酒欸事務經主官認爲必要 癯令標示之其他通告。 (三)遵照第二項規定所標示之通告,心須兼用中英文字。
第八篇 補-
及其他規定
第八十七條。(一)主管官,監督及監督爲實施本條規定對一般在某種特殊情 形之下,以書面授權之公務員,呃任何警官,得(A)隨時進入,必要時使用武 力進入第二項規定所發搜捕令准予進入之場所或地方;(B)隨時進入,必要時使用 武力進入注册領牌公司所租用之場所方面認爲有經營船員部業務之用者;(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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