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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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尺。(四)內地段第七九四六號,高度五八六尺六寸。 附註:爲飛機航行安全利益計,北角地區新建樓宇高度須受限制,但附表所列地 地段業芑興工建築之樓宇准予豁免本令之管制。
修正條例
香港飛機塲(障碍物管制)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法規新編
[九六六年[]號修正一九五七年二七號香港飛機塲(障碍物管制條例,是年 四月廿二日佈告施行。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六六年香港飛機場(障碍物修正條例 5
第二條。一九五七年二七號香港飛機塲(障礙物管制)條例(下稱原例)之名稱 西交「减低香港飛機塲附近一帶建築物之高度」字樣除,易爲下文——「爲飛機 安全利益計,減低建築物高度』,字樣
第三條。原例第三條第一項之後增入下文第一項——————(一)凡依本條第一項 (甲)或(乙)規定所頒命令,得規定除受令内明定條件管制之外,不適用於令文 指定區域內某一地區或某一建築物
附註:鑑於香港若干地區進行龐大發展計劃,對於爲飛機安全飛行利益計,總督 在在政務會應有儘先檢討限制各該有關地區建築物高度之必要。但若干樓宇在建築中 可能獲准豁免受所頌命令之管制,因此,增訂上女(一)項,授權總督在政務會對 於某一建築物及某一地區准免受原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所頒命令之限制。
電信(修正)規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六年五月十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一九六二年四六號電 偉條例第卅七條授權制立下開規則。
第一條 本規則定名一九六六年電信(修正 規則。
(第三篇)
第二條。一九六二年甲第一三一號公佈之一九六二年電信規則(下稱原規則)第 二條爲如下修正:(甲)第二項内交「第三項」易爲「(三)~(三甲)及(三乙2 項」字樣;(乙)第三項「不准換領」字樣删除;(丙)第三項之後增入下文( )及(乙)項————三甲】船停站執照或飛機停站執照由發牌月份第一日起發生 效力,除受執照條件管制之外,有效期十二個月。(三乙)凡依船停站執照普通條 件第四條第四項規定所發新執照或依飛機停站執照普通條件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所發新 牌照,有效期與原發執照同。
第三條。原規則第陸條之後增入下文第六條甲———第六條甲。凡在第四號附表 照表格附載條件規定由主管官談明所遷地址或修改執照者,此項簽註取修正不另收 費。
第五條。原規則第四號附表作若干項修正(從畧)。
第四條。原規則第一號附表第一項第二欄』『電子工業機器」易爲「工業,科學 與醫學電子機器」字樣。
電信(一九六二年)規則
修正條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六年二二二號修正一九六二年電信規則第一號附表,減低該附表原定若干牌 照費,及規定退回以前多收牌費條例,是年七月八日公佈施行。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六六年電信(一九六二年)規則修正條例
第二條。(一)一九六二年甲第一三一號公佈之一九六二年電信規則(下稱原規 則)第一號附表第一、二及三項照收費表删除,易爲下女:(一)自用電報(收報 路線),每一收報路線————二十元。(二)自用電報(傳達路線),每一信站無論 傳達路線多少——五十元。(三)自用電報(收報及傳達)——根據每一收報路線 十元,另加每一傳達站五十元計算,每一地區最高收費一千元
(二)本條之規定,回溯由一九六三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第三條。主管官對於在本例施行前曾依原規則第一號附表第一、二或三項規定繳 納牌照費而超過本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牌費者,得將其差額退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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