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甲副倉庫官所船員部名册未有適當海與列名候選,〔乙)在該海員報到應徵時 ,海員招募處已關門休息,及(丙) 如延展時間,筷經由海員招募處辦理招募或僱用 手續,則必至阻滯該船起航者,遇有上述情形時,無論該海員並未在船員部名册内登 記,但其人原在登册第一部列名,而當時亦未有受第十八條第一項(一)或(二) 歎規定停止登記處分或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另外增加停止登記期間之處分者 倉庫官可以不必經由海員招募處辦理招募手續而供給該海員在輔助艇盤上服役,其徵 募該海員之人或供給其人與國倉庫官之人概不作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或第二項之規定 論。
第七十五條。(一)海軍副倉庫官須依監督檢定之表格與方式設置名册一本,備 戰當時在登記册第四部列名一切海員之姓名
(二)副倉庫官所緻船員部名册,對於並未在登記冊第四部列名之 海員,不得將其姓名登錄在該船員部名册内。
(三)任何海員得隨時通知翻倉庫官,請家在其所船員部名册内
除名。
(四)副倉庫官得隨時將所設船員部名册所列名之海員除名。
(五)倉庫官對於依第三或四項規定將船員部名册列名之海員除 名,必須立即通報監督,並說明其除名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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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監督依第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書面通知副 倉庫官,說明在登記冊第四部列名某一海員業已在册内除名時,副倉庫官須立即在所 船員部名册內將該海員除名
(七)監督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或三十三條規定書面通知倉庫官 說明在登記册第四部列名某一海員業已在册內恢復登記時,副倉庫官須立即在船員 部名册內恢復其登記。
第七十六條。(一)監督進行適當調查後,認定某一海員依七十五條第四項規定 由船員部名册內除名係無-
份理由者,副會庫官如徇據監督之要求,須恢復該海員在 名册之内登記。(二)監督對於某一海員由船員部名册内除名,究詰原因,一經監督 判定後,即爲最後裁定。
第七十七條。(一)海軍副倉庫官須依照監督核定之表格與方式設一紀錄册,備 數在船員部名册内列名,當時準備受僱,供應皇家輔助服務之每一海員姓名 。〔二)在第一項規定所設紀錄册登錄海員姓名,須依監督所指示之方式行之。(三)
1967
§ 看透年锚 第二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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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新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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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錄册登錄毎一海員姓名,須依據監督之要求;記載一切必要事項。
第七十八條。(一)在不妨害本黨其他規定之下,必須經常在副倉庫官管理之船 盈部海員可以自由來往之地方當眼處標示下列通告————(甲)備載在船員部名册内列 名每一海員姓名之通告一份或多份,而各該海員當時準備受僱, 供應輔助艦艇服役 者;(乙)列明在輔助艦艇服役各級海員應得薪酬之通告一份或多份;(丙)輔助艦 艇需要訂立合約或其他倔約之中英文抄本一份;(丁)監督認爲必要之其他通告或文 件。
,並須棄用中英文字
要時,則並兼用中文
應就監督所定方式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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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第一項(甲)款規定標示之通告,須就監督所定表格爲之
(三)依第一項(丁)規定標示之通告,須用英文,監督認爲必
(四)依第一項(甲)規定標示之通告,對於海員名字之記載
(五)依第一項(甲)規定標示之通告,在有下列情形時,即作 爲業已列載當時準備受僱,供應輔助艦艇服務之一切海員姓名論——(甲)在標示此 項通告之第一日而不超過十四日者;〔乙】此項通告在上述十四日内有更改時,則在 更改通告之日
•
(六)依第一項(甲款規定標示之通告,須註明—————(甲)標示
該通告第一日之日期;(乙)通告有更改時,則其更改或最後更改日期。
第七十九條。(一)在海軍翻倉庫官所管理之船員部挑選在該船員部名册内列名 海員,供應輔助艦艇服役,其挑選方法,應由主管官核定之。(二)必須經常在該船 海燊部海員可以自由來往地方之當眼處標示中英文通告,列明在該船員部挑選員供 應輔助艦艇服役之方法。
第八十條。(一)除第八十二條第一項所規定者外,海軍副倉庫官對於供給皇家 艦隊輔助艦艇服役而獲得僱用每一海員,須向監督繳納費用八元。(二)倉庫官於 繳納第一項規定費用之前或以後 得要求該海員分担一部份,以不超過金額四元爲 準。
第八十一條。(一)海軍倉庫官如將其所設員部名册内列名之海員供應輔助 艦艇服役,須就,定表格蠣具該海員僱用一件,備戰一切必要事項,並由副倉庫官 宜决定加以保管或交由該海員保存之。(二)海員受僱爲該船服役,於簽立僱約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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