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船(僱用外國人)修正條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六年第四號修正第八十章商船(僱用外國人)條例,是年一月二十日公佈 施行
第一條:本例定自一九六六年商船(僱用外國人)修正條例。
第二條:第八十章商船(僱用外國人)條例(下稱原例)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總 督在政務會」易爲「總督」字樣。
第三條:原例第四條之後增入下文第五條————
第五條:總督在政務會於一九六六年一月二十日一】九六六年商船(僱用外國人) 修正條例施行之日】以前依本例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發給任何人現行有效直至一九 六六年一月二十日爲止之特許豁免証,以後應視作由總督所發論,但須遵照日總督 在政務會在該証附列之條件辦理
商營航業(招募海員)條例
MERCHANT SHIPPING
(RECRUITING OF SEAMEN) ORDINANCE, 1966.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六年第七號立商營航業招募海員法例,規定外洋航船招募海員服務事宜 規定經由註册領牌公司招募航海船員所給薪金代爲分配與免及海員借支上期薪金 事宜,贊規定上述事項一切有關情事條例,是年三月十日通過,是年六月廿七日超實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六六年商營航業(招募海員)條例,由總督另定日期在 府公佈刋發公告付諸實施。
第一篇 定名與詮釋
第二條:(一). 本例除内交另有表示外,所稱「諮詢委員會 J指依第五條規 定所設立之招募海爵諮詢委員會;「主管官】指招募海員主管官;「審查會」指依第 十六條規定組設之審查委員會;「公司」具有第三十二章公司條例第二條指定之意義
§ 看近年馁 第二十回
法規新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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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包括在港外地方組織爲注册法入而在本港設有業務所之公司在内;「船員部登記名 册∫指註册領牌船員部根據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給領牌照所設名册或海軍副倉庫官 根據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設名册;「漁船一指出海捕魚之船隻,但捕鯨漁船除外 ;「外洋航船」並不包括專】在本港港口及下列範圍内各地方從事貿易或往來之船隻 ,例如(用)東至東經線一一四三十分,(乙)南至北緯線廿二度〇九分,西至東 |模一一三度卅一分,但除此之外,應包括任何國籍外洋航船在内,不論該船是否航 駛來港者;「艇」包括中國式或其他亞洲式裝造或配備中國成亞洲式桅帆之船隻; 法政官』具有第八十九章法政官條例規定之意義;「註册領牌公司」指持有第四十七 條第一項規定所發有效牌照准予設置船員部之公司;「注册領牌船員都」指領牌公司所 縠船員部;「駁船一指貨船或經常來往本港水域内輸運貨物或築港及工程之其他 船隻;「帆船」包括 (甲)歐洲式裝造而配備中國或亞洲式桅帆之船隻?或(乙 【 中國或亞洲式裝造而配備歐洲式桅帆之船隻在内;「審查國」指依第十五條規定所 娄審查;「遊艇」指非從事貿易戰牟利之船隻;「指定」指主管官依照第八十八條 所規定者;「登記册一指根據第六條規定所設登記册:「登記地址」指依第十二條第 二項規定在登記册所登錄之海員地址;『海員」指任何人在洋船上受僱或就業或即將 受僱或就業,担任任何職守而非屬於船長,船,輪機師,無線電或電氣工作人員 醫生,會計,書記,護士,管事,樂師,見習生,學徒,買辦,理貨員或辦房理貨 緻所屬職員等職務者,又任何人如在洋船上受體或就業,其所任職守亦不是上交所列 職位者;『員招募處指根據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設立之海員招募處;「船」指一切 船艇或非用槳機推動航行之各種船隻,但漁船,平底船,駁船,帆船或遊艇除外;「 監督」指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受任爲海員招募處監督之公務員。
(二)第一三四章危險藥物(毒藥) 條例規定之危險藥品,即爲本例規 定之危險藥物。 (三)凡依本列規定必要當商船事務所所長或領事官在塲時辦理或不得 辦理任何情事,或是處任何事物,並包括可以在代行該所長或領事官職權之人之前 行之。
第三條。海事處長兼任招募員主管官。
第二篇 委任招募海員主管官及設立招募處與諮詢委員會
第四條。(一)爲實施本例之規定,茲設立一事務處;稱海員招募處。(二)主 管官得委派公務員一人任海員招募處監督,並於徵詢諮詢委員會意見後,對於招募 (第三篇) 四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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