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
涛年馁 第二十回 法規新編
(第三篇)
四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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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航(安全協定)(香港)
交 通
英廷令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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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航(殖民地政府船隻注册) 英廷令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五年政司署發表一九六三年商航(殖民地政府船隻注册】英廷会,是年 十月五日施行。一、該令命名與實施。二、詮釋。三、申請註册表格。四、注册官執 行登記程序。五、注册船雙之轉讓。六、轉讓証。七、注册船隻之管理。八、英國商 航法之適用。九、以前若干英廷令宣告撤銷。附表一號、指定若干殖民地該管人員。 附表二號、一九11五年六月十五日福克蘭群島政府船隻注册英廷令,及一九三八年十 一 月四日非支島政府注册英廷令官告撤銷。
商航(殖民地政府船隻注册)
(修正)英廷令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五年輔政司醫發表一九六五年商航(殖民地政府船隻注册) (修正)英廷 令,是年十一月六日施行。一、該合命名與實施。二、一九六三年商船(殖民地政府 船隻註册)英廷令附表爲如下修正,即加入——「巴哈馬群島,百慕達及英屬基阿 ∫殖民地。三、一九四九年鹿航(英屬基阿那政府船註册)英廷合宣告撤銷。
英廷令
一九六五年十二月廿九日英廷頒佈下開諭令。
一、一九六四年英國商航法除第九條十七條及十九條第一項三項與四項之外,就 附表一號加以修改後,對於香港地方應適用之。
二、一九五三年商航安全協定(香港)第一號英廷令,按照附表二號以後 ,對於香港地方應發生效力。
三、本令定名一九六五年商航(安全協定)(香港)英廷合,並由一九六五年 二月七日施行。
附表一號...... 一九六四年英國商航法(譽)。附表二號 一九五三年商航安全 協定(香港)第一號英廷令修正案(畧)
商航(安全協定國家)第三號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五年十二月廿九日英廷頒佈下開諭令。案查附表一號所列國家經承認一九 六〇年國際海上生命安全協定,參加爲該協定國家,並承認附表二號所列地方應併 用該協定,特頒令宣告之。
一、茲特宣告附表第一部所列國家業已承認一九六〇年國際協定。 二、茲特宣告附表第二部所列地方應併適用該一九六〇年國際協定
三、本分定名一九六五年商航(安全協定國家)第三號英庭令,並由一九六五年 十二月七日施行
附表:第一部————緬甸聯邦。賽普拉斯共和國。阿拉伯聯合共和國、蘇聯。菲律 香港, 濱共和國。馬來西亞。第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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