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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1967

§ 看港年輕 第二十闭

大每帙二元。(六九)對命令或假處分令本之查,四十元。(七〇)或每帙 二元。(七一)受送達人當事律師對呈驗或承認書據通知之查閱,廿五元,或每帙 118 (七三)要求承認事實通知書之查阅,廿五元。(七四)每帙二元。(七五 查開其他文件實驗,每軼二元。

出席代辦——(七六)預訂文件廿五元。(七七)請發令狀廿元。(七八)送達 後將原本送回法庭,二十元。(七九)送送達訴狀二十元。八八〇)查驗或驗 通知書,命令,訴狀或要書所列文件,宜决定至少三十五元。(一)每小時 十元。(入二)加以檢查,攞宜决定至少三十五元。(八)受文件送達代爲處理, 十五元 。(八四)處理所收受或圈之函件或通知書而上文未有規定費用者, 十元 【八五)每帙二元。(八六)就命令,每帙四元。(八七)將命令草稿函示對 方要求贊同,十五元。(八八)接受上述命令草稿,十元。八八九)查閱草稿, 铁 *元。(九)發還草據命令,予以贊同:十五元。八九一)查核草稿修改部份,每 帙二元。(九二)續後需會對方律師,每次二十元。(九三)續後需要繕發書面 ,十五元。(九四)腾錄命令,每軼二元。(九五)印及存檔廿元。(九六)執行 送達十五元。(九七)代受送達十五元。(九八)得或給予必要正當承諾,廿五 元。〔九九)向經歷司提示帳目之証明,每日三百五十元。 (一〇〇)未有聘任狀師 而當經歷司,處長或其他高級人員之前審問証人,每日不超過三百五十元。(一〇1 )如聘有狀師出席,每到三百元。(一〇二)響証人舉行宣,或由律師或律師 見証對爭議之宣誓,二十元。(一〇三)在法庭以外地方作上項之宣誓,三十五元 (一〇四)會見每一必要証人,錄取其証供,三十元。(一〇五)會見時間超過一小 時,則超過之每一小時或不滿一小時,三十元。

出席內庭——(一〇六) 會唔書記官洽商特定日期在法官内庭處理類外事件,二 十元。(一〇七)晤見對方律師約實上述日期二十元。(一〇八)函知法官官定 實日期十五元。(一〇九)因傳票或提請或其他程序出席內庭,不論有無聘任狀師參 與者......(甲)承允傳票所述事項或僅由單方面出席並無問題討論者,三十元,(乙 發生辯論成討論者,五十至七十元,(丙)研時間由半小時至一小時者,七十五 元,(丁)超過一小時7連最初一小時合計,每小時不滿一小時,五十元。

出席及其他—(一壹〇) 將經歷司証明書或醤書,命令或書據交法庭存檔廿 元。(一壹」)查驗樓宇船隻,不論是否會同陪審員或對方當事律師法理者或參加拍 *事宜,每小時四十元至一百五十元。(一邊二) 携同聘任書或其他文竇會見狀師, 三十元。(一壹三)出席參加狀師進行簽署訴狀二十元。(一登四)與狀濳商或會

法規新編

(第三篇)

議,三十五至七十五元。八一五)洽商結果接受文件,十元。(一磅六)商洽指定 訟案研訊日期二十元。(一一七)出席法庭或合議庭審理公案,動議?訴或事實 或評定損失事件,每日四百元。(一一八)出席聽取保留押後判决,七十五元。(一 一九)出席參加費評定,每小時五十元。(一二〇)獲取或給予出庭保証,廿五元 。(一二一)會見報刊主持人洽商刋登必要廣告事宜,廿五元。(二)請求發出 執行令廿五元。(一二三)將法庭命令,判决或訟案需要步驟通知事主,十五元至三 十元。 (一二四)會唔經歷司處决保結事宜,三十元。(一二五)接聽電話十元。( 二六》對於其他出席事項而上交未有規定費用,但經歷司認爲必要者,費用由經歷 司酌定之。

其他各項...... (一二七)翻譯任何文件據,譯成英文,每帙入元。(一) 校園對方當事人件,經變方同意毋需送由法院翻譯官簽証者,每帙五元。(一二元 ▲ 會晤翻譯官請求簽証件,十五元。(一三〇) 繕造必要信件十五元。(一) 或按照情形辦理,每帙四元。(一三式)經歷司對於上交未有規定之其他情事,得酌 定其應收費用,訟費表未有列明時,應就英國習慣上原則定之,但與香港費用表抵觸 者除外。

第二部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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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評計官評判費應就該案情形定之,特別對委辦事件之難易,律師狀師 之運用技能知識責任與担任之工作,繕造及檢查文件之數量與重要性,發生此事件之 地點與環境及其對事主之重要關係,涉及金錢財產之數量與價值等予以評定之。(二 關於狀師費之評判。(三)關於傳召專家作証應收費用之規定。(四)關於出席內 處審訊費用之評定。 (五)關於經歷司受理事件出席代表費用之評定。(六)有關印 刷文件費之評定。 (七) 關於本附表所稱每帙,即七十二字作一帙計,每一數目作一 字計。

附表第二號 (依規程第三十二條之規程)

本附表對於訴追債類,劃分五類訟費計算表,計第一類五十至二百元,第二類 百至五百元,第三類五百至二千元,第四類二千至五千元,第五類五千元以上,並規 定律師經辦各類每一項事務收鐡定額,悉視事之大小繁簡而定,由十五元至四百五十 元。其經辦額外事務,另加費用由五百元至三百五十元(各項事務定費從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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