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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1967

§ 奢夭年輕 第二十同

法規新編

之人之姓名通知主管官。

第七條:除處長對於某項貸款另有决定酒外-(甲)貸款須依處長酌定期數按 月分期償還,但分期按月償還,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乙 ) 如有一期未能如期償還 則其餘未償之款,即以全部到期應予清償論;(丙)貸款最高額一千元;(T)凡 選必要追償之貸款,即稅之爲負欠政府機關之款項。

第八條:財政司按據處長之建議,對於基金項下之資產或債項認爲不能追收者, 得着令撤銷之。但此項撤銷,僅限於帳日上之紀錄,面對於在基金項下追收此項資產 或價欸之權益並不鈴除之。

第九條:主計官須將有關基金投資所有交易事項,隨時通知處長,處長須按月將 其所記帳日與主計官所保有之存款帳目互相核對 前項帳目須受審計處長之定期審

第十條:(一)處長對於基金項下之一切收支,須設置正當帳册,並應造具每年 截至三月卅一日止過去十二個月内基金項下收支帳之說明,包括結算表一份,由處 長簽署之。(二)基金帳及所簽署之收支說明,須由審計處長審核,由審計處長簽 証之及酌量提出報告。(三)上述簽署帳册連同審計處長報告書,雙處長對是年度營 理基金之報告,須至遲於是年九月三十日以前或總督權宜决定寬限期內與華立機委員 會察核。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監獄(修正)規程

一九六六年五月十日政務會書記官報告,總督在政務實執行九五四年一七號監 獄條例第十七條授權制立下開規程。

第一條:本規程定名一九六六年監獄(

(三

第二條:一九五四年監獄規程(下稱原規程)爲如下修正:第一二二條標題「( C)其他人員』及(一)助理獄吏長∫宣告删除;第一二四恺標題」(二)獄吏」易 爲「(C )部屬人員」;第一三二條標題「(三)部屬人員」豈告鵰除;第一六○條 標題「(二)醫院獄吏長∫易爲主,在醫院傕翻科長,字糯;第一六三條標題 「(三)醫院助理獄尖長及一易爲,在醫院動獄』字樣;第一六四條標題 (四)其他派駐醫院人員 易爲 梡蒽動其他人員一樣;第一七三條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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絛詮釋「獄

第西環規程第一帶五百一字爛除,易爲「階級以上人員心字樣。 出:剪#燈:環規程第二及三條茲宣佈驪除

斯据本和賣 第六條:原規程第一〇一醫院獄!長爲一派駐監獄醫院獄長一樣, 太 第七咩原規程第一條 阸獄贞嶷易爲『監獄醫院獄長 J 字樣。 第八條:原規程第一大條廢除,易鱎下文—一個一天,夢上就更 長不在場時,由獄吏代行其職務。

規程第一六傑

捷美長所應適用之規程;對於在監獄醫院値潮之納號與選用,須媺地獄署執行 監獄處長或醫

第十條:原規程第一六四條『醫院高級人員,獄警及其他人員』易爲「在監獄醫 院值勤之獄官,獄及其他人員一學

金與支票评级至闆對 十一條:原規程第一七三至一八五茲宣告廢除 黨垮第十二條:原規程第二四三條第一項或主任安獄警学换關除。兵责!!

監獄(修正)條例

[六六十阬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5 九六年一四號修正一九五四年一七號監獄條例,是年五月六日公佈施行。 本例定名一九六六年監獄(修正)條例。 第二條

監獄處任何官員或人員在內,但高級人員或部屬人員及獄内僱用之人等除外;(乙) 「高級人員」定義,在「斷處長」之後加入台高級監獄司標(大安組希屬人員 」一定義刪除,易爲下交「——「部屬人員一些做家長,獄更,低級跟與,想長及副 帶長,獄醫:女獄變長及副長,女警,護士及獄吏長以下階級由總督隨時宣佈爲部 屬人員之監獄處人員。

第三條:陳例第三张 (二)項「劉處長「之後加入高級監獄司一字樣。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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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篇)

一次

第三;原规模第上十大傑甲之後人卡艾標題及第七十六條 融安大学楼 級監獄司。第七十大盜之高級監獄可得執行及行使本規櫌授予監獄可一力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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