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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官証書而在本例施行時仍擺有效者,應視爲經依本條第一項(丙)款規定予以修正
(三)凡依一九一五年亞洲人民出境條例規定所發普通、特別及出海執照而在本 例施行時仍屬有效者,文内所稱自由出境人民,應視爲已易稱「出境人民」字樣。 第十七條:本例俟英延批准後由總督指定日期在政府公報刊發公告付諸實施。
青年及兒童海上就業
(修正)條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五年第九號修正第五十八章青年及兒童海上就業條例,是年二月十二日公 佈施行。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六五年青年及兒童海上就業(修正)條例
第二條:第五十八章青年及兒童與上就業條例第二條廢除,易爲下文
第二條、船隻備用十四歲以下兒童之限制):任何船隻不得僱用、主張或任容年 齡十四歲以下兒童-
任船貴工作,惟在船上從事工作者全是一家人之船隻除外。但本 條之規定,對於學校或訓練船學童之僱用或工作,而經教育司批准或在可能範圍內 由教育司加以監督者,不得視爲有若何妨礙。
教育
香港中文大學規章
STATUTES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香港中文大學校董會一九六五年九月十四日執行一九六三年二八號香港中文大學 條例第二十條所授權制立下開規章,並容由本校監(原稱校長)於十月十四日執行
90看爱年馁 第十九回
法規新編
( 按該校暫行規章, 原載該校條例附表,見本報一九六三年四十六期,其有效施 行期原定二年,現由校董會另行修訂,但兩者之間無多大變動,发謄列其修正點如 1) o
規章一(釋義)、規章1(集會)、規章三(大學成員)、規章四(監督原稱 校長 )、規章五(副監督即校長)、規章六(代副校長)、規章七 ( 財政主任)、規 章八(注册主任圖書館主任),以上各條交並無更改。
規章九(校董會)、第五條第一項(P)款之後撥入下文Q欸! (Q)訂定大 學各項牧費。第二項(C)獄「委任學校設計小組會」句,易爲「委任執行及學務 對小組會」字樣,而末句「要接納該小組會所提出之報告」字樣删除,又(F)歡「 規章第廿四條」易爲「第廿五條一字樣,(G)【贊與學務設計小組會商洽一句, 易爲「贊與執行及學務設計小組會商洽」字樣,此外並無更改。 規章十(財政制度)、照舊無更改。
規章十一(執行及學務設計小組會)。
(一)執行小組會及學務設計小組會,以副監督(校長)任主席,各學院院長, 院長缺席,以署理院長等組成之。注册主任,主任缺席時,以副主任-
任秘書。 (二)執行小組會及學務設計小組會除受條例與規章所管制之外,在職實上應——— (甲)協助校長履行職務;(乙 提供大學發展計劃;(丙)協助校長審核與調整各 學院及大學活動上之經常及主要歲出與補-
預算,然後轉達校董會財政小組委員會; (丁)審查學院與大學提請委任之學務及執行人員(院長與校長之聘任除外)是否具 有或超越助激及教員水準,以便由主管聘任之;(戊)獲得學院與大學所聘一切書記 及專門技術人員之知照;(已)處理校資會安辦之其他事務
(三)執行小組會與學務設計小組會對校會提出之報告,須經由校長轉達。 規章十二(校務會)、照規章十一,但有下列修改————第三條(J)項删除, 由(K)至(W各項,改編爲(J)至(V)項,又〔X)項删除。
規章十三(大會會議)、即舊規章十二,但在第九條之後增入下交第十條——( 十)關於大會會讓之組織,職權,權利及其他情事,很受校董會批准之限制,
規章十四(學科)、舊規章十三,但第一條删除,二至六條改編爲一至五條, 另新增下文第六條——————(六) 每一學科設一學科委員會,以主任教授任主席,大學研 究院長:非任院長之教授與講師及學系委員會成員一人組織之。 規章十五(拳深委員會)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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