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66 — Page 228

華僑年鑑 All

§者逶年馁 第十九回

法規新編

(一)學系委員會在職責上須就其對該學系之感範圍内受校務會諮詢關於委派 校內與校外典試員及其他情事提供意見。

(11)每一學系委員會以下列人員組織之—————(甲)校長爲當然委員;(乙)各 學院院長爲當然委員;(丙)担任各個課目所有委任教師及認可講師;(丁) 其他課 日之委任教師與認可講師而經校務會認爲大有助於攻讀該有關學科課程之學生者。 (三)每一學系委員應就會員中任職大學各學系主任之會員一人爲該會主席 期由校務會指定之。

規章十六(教職員),即舊章十五7號無更改。

規章十七(大學高級職員之委任)。

(一)聘任各個教授,講師及高級講師之諮詢委員會,以下開人員組織之 ( 甲)校長或其所派代表,任主席;(乙)指定兼任諮詢會委員職之學院長取其所派代 表;(丙)由校董會委派之董事一人而其人並非指定兼任諮詢會委員職之學院人員者 (丁)指定兼任諮詢會委員職之學院管理委員會委員一人;(戊)由校務會委派之 校務會委員二人而其人並非指定兼任諮詢會委員職之學院教務會會員者;(已)指定 兼任諮詢會委員職之學院教務會所舉派之會員一人;(庚) 由校會委派之校外專家 二人而其人並非屬於大學或學院教職員者。

(二)(一)無論何人如非有下列情形者,諮詢委員會不得荐任爲教授,講師或 高級講師——(甲)經上述第一條(乙),(丁)及(已)項所列諮詢會委員表示贊 同者;(乙)經校外專家書面証明其人具有所需學歷者;(二)各專家之間或上述第 一條(乙),(丁)及(已)項所列諮詢會委員與專家之間遇有異議時,此項爭議應 咨請校務會决定之。

(三)學院聘任之講師而係根據規章十一第二條丁項所列程序予以委任者即爲認 可講師。

(四)聘任注册主任之諮詢委員會,以下列人員組織之————(甲)校長或其所派 代表,任主席;(乙)校董會主席,校董會主席缺席時,則由校董會另行委派之人; (丙)各學院院長;(丁)校務會委員三人,由校務會就毎一學院各派一人,

(五)聘任圖書舘主任之諮詢委員會,以下列人員組織之——(甲)校長或其所 派代表,任主席;(乙)校董會董事三人,由校董會就每一學院各派一人;(丙)校 務會委員三人,由校務會就每一學院各派一人;(丁)由校董會委派之校外專家二 而其人並非屬於大學學院教職員者。

(六)諮詢委員會對於未經校外專家面証明其人有所需學與資歷者,不得荐

字母。

任爲圖書館主任。

(第三篇)

六二

規章十八(名譽及退職教授)、規章十九(高級人員及教職員退休)、規章二十 (辭職)、規章廿一(免職)、規章廿二(學生與準學生)、規章廿三(學位及其他 獎狀)、規章廿四(考試),以上各條文並無更改。

規章廿五(活動中心)、大學活動中心,即爲大學直接負責管理之活動中心,包 括————(甲)大學行政總部;(乙 ) 大學圖書館與實驗室;(丙)爲達到獲取大學証 盡,文憑或高級學位所舉辦之進修或研究計劃;(丁)由校會指定之其他樓宇,會 所及組設之活動機構

香港中文大學(修正)條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五年西三號修正一九六三年二八號香港中文大學條例,是年十月一日公佈 施行(原例見本報一九六三年第四十六期,並經一九六四年一八號條例修正案》。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六五年香港中文大學(修正)條例

第二條·一九六三年二八號「香港中文大學條例」(下稱原例) 名 簿 英文 首 the 字之小楷「t字母,易爲大糌「T」字母,即THE CHINESE UNI VERSITY (譯者按:改易「T」字大楷字母,寓有尊稱之意)

第三條:原例第一條「中文大學]英文爲首之小楷[t」字母,易爲大[T」字母。 第四條:原例第二條「中文大學」英文爲首之小檻「t」字母,易爲大樹「T」

t

第五條:原例第四條「中文大學」英文爲首之小禇「 一字母,易爲大樹「」 字母。

第六條:原例第九條(丙)項「頒授」易爲「頒給」字條。

第七條:原例第十一條(M)項刪除,易爲下文———(MM) 由大學大會在校董會 指定日期以後隨時依照校所定手續選之會員不超過三人。

第八條·原例第十七條第一項删除,易爲下女:(一)校董會得設立——————(甲) 一財政小組委員會;(乙)一行政及學務設計小組委員會,而校董會與校務會得酌量 設立其他小組委員會。

第九條:原例第十九條第一項一學系」字義之後加入「商學系及社會學系」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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