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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90后诺年馁 第十九回

法規新編

(第三篇)

五二

第三條:原例第三條之後增入下文第三條甲......

第三條爭:當任財政司得以書面作普遍或對某次事件指定姓名或職守委派任何公 務員代行財政司認爲需要而依本例規定所賦有之職權 但此項委託除外) 第四條 ·例第四條「公印與簽押」之後加入「或代表」字樣。

條所修訂者。乒乓球室一定義,易爲公共桌球室,一如本修正案第二條(乙) 欸及第 五條所載。杉倉一定義加入竹枝倉,其數量不超過四百立方尺者,危險性不大,可免 領牌,一如本修正案第二條(丙)欸所載。

一九六五年各種營業牌照

各種營業牌照(修正)條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五年二七號修正第一一四章各種營業牌照條例,是年五月廿八日公佈施行 (原例見法律彙編卷二第三六一頁並經五五年六四號及五六年六〇號各條例修正在案)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六五年各種營業牌照(修正)條例,

第二條:第一一四章各種營業牌照(下稱原例)第二條詮釋爲如下修正, (甲)「跳舞學院」定義項下(卯)項删除,易爲下文———(卯)用作敎授跳舞 之地方而不向到場之人徵收費用,不論爲入場費,教舞費或供應飲食者;(乙)「乒 乓球室 」一定義删除,易爲下——「公共桌球室」指開設或作桌球乒乓球而公 衆可以進入之地方,不論是否徵收入塲費者;(丙)「杉倉」一定義,「指用以儲存 杉樑以外杉木之房屋庭院或其他地方 ] 句,「杉木」二字之後加入『或竹枝而其數量 並不超過四百立方尺」字樣

(修正)規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五年八月十七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第一一四章各種營 業牌照條例第三條授權立下開規則(原規則見法律彙編卷二第三六二頁)

拍斑商

商行裝設自動收費樣 跳舞學校 按犘館 金銀找換店 船上金銀找換商

一年

同右

闻右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一九六五年各種營業牌照(修正)規則。

第二條:第一一四章各種營業牌照規則(下稱原規則)第二條牌照徽費表删除, 易爲下文

期限

收費

授權發牌官

一年

一年

八百元 每具三百元

警務處長

一年

一千五百元

四百元

一千元

尚右

一年

一百元

同右

第四條:原例第五條第三項「得爲上訴」句,易爲「得依第三條規定立之規則 所定方式與期限具狀提起上訴」字樣

新界(新九龍除外)金銀找換店 物理治療所 公衆桌球室 公衆滾球場 公衆舞廳 公衆舞廳

一年

二百元

司右

一年

三百元 三百元

一年

一年

同右 同右 同右

一千五百元

延長一小時

一百元

同右

二小時

二百五十元

三小時.

四百元

第三條:原例第三條第一項(丙)欸之後瑜入下女(丙丙)————(丙丙)明定 依本例及施行規則規定領取營業牌照之地方所用燈光,加以普遍特別規定及需要遵行 之條件?或授權發牌人員在依本例規定領取換領牌照時决定該處地方所用燈光應具 備此項特別規定及需要遵行之條件。

第五條:原例第一號附表「乒乓球館」易爲「公共桌球室」字樣。

附註:原例規定跳舞學院除屬於所指定之子、丑、寅、卯四項場所之外,必須領 牌營業,其中那項原規定每次經常聚集授學舞及伴舞者少過十三人之舞院准免領 牌,茲予修訂,一如本修正案第二條(甲)欸所載,換言之,除不收費之舞院外,一 律要領牌營~此外院燈光,並要遵照特別之規定及條件辦理,一如本修正案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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