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66 — Page 217

華僑年鑑 All

工廠及手工業(修正)條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五年一〇號修正一九五五年三四號工廠及手工業條例,每年二月十二日公 佈施行。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六五年工廠及手工業(正)條例。

第二條:一九五五年三四號工廠及手工業條例(下稱原例)第二條第一項爲如下 修正:(甲)『處長」一定删除,易爲下文—————「處長」指依第三條規定委任之勞 工處長,又除内交明示「勞工處長』之外,包括代處長,助理處長及受任爲高級勞工 官,勞工官,手工業勞工官或工業衛生官在内;(乙)「視察員」一定義删除,易爲 下文——「督察員」指依第三條規定受任爲工廠督察員監督,分區工廠督察員,工廠 督察與冫工廠助理督察員;高級勞工督察員或勞工督察員在内。

第三條:例第三條廢除易爲下文————

第三條(處長及其他人員之任命)。總督得委任勞工處長一人,代勞工處長一人 ,助理勞工處長若干人及高級勞工官,勞工官,助理勞工舘等若干,手工業勞工官一 人,工業衛生官一人,助理工業衛生官若干人,工廠督察員監一人,分區工廠襲察 員若干人,工廠督察員或工廠助理督察員若干人,高級勞工督察員與勞工督察員若干 人,經總督認爲實施本例規定所必要之其他人員若干人。

第四條:環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行「依第三條規定委任之處長與助理勞工官及任 何視察員賦有下開權力一字樣删除,易爲下文————第三條規定委任之處長與任何助 理勞工官或工業衛生官,任何督察員贊勞工處長以書面普通或特別授權之其他人員賦 有下開權力——

業病通報)規則

權前立下開規則。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一九六五年工廠手工業(職業病通報)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除內文有表示外,所稱「醫師」指依一九五七年二五號醫業登 記條例規定登記或作登記論之人;「職業病」指第一號附表所列病症。

第三條:(一)醫師對於當時或曾在乎工業受僱之人予以觀,或對於當時或會 受僱於手工業之人死亡予以檢驗,如認定其人患有職業病或其人在死亡時係患有職業 病者,應即按照第二號附表所列表格浩具通報書一式兩份送醫務衛生總監。(二) 總監應將上述通報書一份轉致處長。(三)(甲)醫師在送發上述通報書後一個月內 提出申請時,總監應給予該醫師每一通告費用二元。(乙)上述(甲)獄之規定, 對於以公務員身份任職之醫師不適用之。

第四條:凡違反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者,以犯罪論,應受簡易程序治罪科五百元 劉金之處分。

附表第一號職業病種類:(一)中鉛毒、錳、磷毒、砒毒、汞毒、二硫化炭毒 、苯或苯同類毒,苯屬或苯全類醫安基毒,二硝基石炭酸或仝類毒,鎘毒,三基 醇磷酸鹽毒,脂肪有機物之炭水化合物毒,質類鹽烟毒。(二)炭疽熟。(三)表皮 癌腫或眼角膜潰瘍。(四)鉻潰瘍。(五)由於塵埃流質或氣體等製造過程工作所致 之氣疣癒,但路潰瘍除外。(大) 白障(受熟力侵害)。(七)高氣壓病。(八) 受鐳或其他輻射線之病理變化。

附表第二號:通報書表格(表式)。

(修正)條例

本港庫務司立案法團

(轉載 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五年第二號修正第二七八章本港庫務司立案法團條例,是年一月八日公佈 施行(原例見法律彙襬卷四第七十三頁)。

第五條:原例第五條第一項(D)款「助理勞工官與視察員」删除?易爲所有依 第三條規定委任之人員字樣。

一九六五年工廠手工業(職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

一九六五年三月三日勞工處長執行一九五五年三四號工廠手工業條例第五條所授

第二條:第二七八章本港庫務司立案法團條例(下稱原例)第二條「公司股份一 易爲「私人或公司股份」字樣。

90 看诺年輕 第十九周

法規新編

(第三篇)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六五年本港庫務司立案法團(修正)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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