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九條:無聽何人不得帶做大變成其牲高就進入碑頭,但先超公司健華人 賣許可者不在此限。管理各骸犬隻或審姓之人栒據公司人員之要求,即將之移去, 否則由公司人做執行辦理。
第十條:公司人員對於酗酒之人認爲不適宜乘搭糝渡者,得搵絕其進入碼頭或登
第十一條:無論何人不得故意損毁公司任何財物。
第十二條:除乘客或值勤警官或稅務人員之外,無論何人不得擅進碼頭或登船。 第十三條:車輛須經由輪候停車場及通過衡量機合駛登輪渡。
第十四條:司機駕車登船必須小心謹慎駕駛,在船上停車時停止引擊運動,遵行 公司人員之合法指導,及繳付儼車費與客費。
第十五條:車輛沿走廓或船會行進時,最高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三英里。 第十六條:公司人員相信任何人違反本細則之規定,得詢問其人姓名住址,其人 繼報明其眞實姓名地址|
。
第十七條:凡違反本細則之規定者,以犯罪論,應受簡易程序治罪科二千元罰金 之處分。
立法會對香港油麻地小輪公 司決議案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五年三月十一日政務會代書記官佈告,本日立法會依一九五一年一壹號香 港油蔴地小輪公司(航運)條例第五條之規定通過下開決議案(原例見法律彙編卷四 第一四九頁)。
案查——(子)一九五一年香港油蔴地小輪公司(航運)條例(下稱例)第四 條規定條例特許之輪渡航運業務應遵照附表所列條件經營之;(安)原例第五條規定 如經公司同意,得隨時由立法會通過決議案將附表修改之;(寅)現擬將原例附表 訂,使公司得開闢另一航線,即增設來往北角及九龍載運汽車輪渡航線;(卯)公 可經同意將附表修改?加此一航運業務,因此,特通過下開决議案,將條例附表作 如下修正:
(甲)第一條之後入下文第一條——第一條甲。公司得依照附目一(T)項
* 第十九
法規新編
所列來往輪渡,驚動業汽車及運戲貨客汽車航運業務,期限至一九八八年一月廿六
(乙)第三條第一項删除,易爲下文:(一)公司須向政府繳納使用本條所列 頭之租值包括差餉在内,每月共計六萬八千九百元。租金每月第一日上期繳交,並按 照下列各碼頭分配之——(A)租庇利街小輪碼頭二二、〇〇〇元。(B)佐頓道小 輪碼頭一叁、五〇〇元。(C)旺角小輪碼頭二、五〇〇元。(D)深水埗小輪碼頭 二、五〇〇元。八E)杜老誌道小輪碼頭二、〇〇〇元。(F威利街小輪碼頭 、OOO元。(G)長洲小輪碼頭四〇〇元。(H)史釗域道小輪碼頭一、五〇〇元 。(I)九龍城小輪碼頭五、COC元。(J) 北角小輪碼頭六、COO元。(K) 北角汽車小輪碼頭六、〇〇〇元。(L) 九龍城汽車小輪碼頭四、五〇〇元。合計六 九、九〇〇元。
(丙)第五條之後入下文第五條乙—————第五條乙。公司對於專利經營來往北 角九龍城載運汽車運載貨客汽車航運,除依第叁條規定繳交碼頭租值及依第五條規定 繳納所得純利特權稅首分二十五之外,另於每月第一日或該日之前上期繳交政府月費 十萬元。
(丁)第六條之後增入下文第六條甲——————第六條甲。總督在政務會對於附日一( T)項所列來往輪渡,得隨時要求公司按照第六條所明定之條件,開辦全日廿四小時 之輪渡航運。
(戊)第十六條第一項删除,易爲下文————(一)公司曾經聲稱該公司現目及將 來繼續爲一公營公司,該公司將徵詢香港股票証券交易所之意見,採取合理步驟,
續以其股票在股票証券交易所出售,該公司之大部份董事,仍將爲英籍人士,經理及 運人員亦將爲英籍人士,或者大多數將英籍人士,以總督會同行政局滿意爲 準,其控制權現在或將來均在本港内主要由英籍人執行之,公司所有鄉册帳目均用 英文,其在一切情形之下(包括在緊急狀態下來隨時向政府保証其輪航運業務將依 章及忠誠予以維持,其在經營特權有效期內,上述情狀將以極端忠誠繼續遵行辦理。 上述聲明爲公司獲得經營輪渡航運之根據,總督在政務會如認定公司對於上述申明 有不遵行時,得中止其經營特權,遇有此項情事時;其輪渡航運即告終止,而第八條 第二及第三項之規定應適用之。
(己)第二十一條茲宣告删除
。
(庚)附目一「來花輪滾」(s)項之後加入下文(T)項:(T) 北角汽車輪 四五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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