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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1966

906 夭年腮 第十九回

法規新編

渡碼頭———九鼐城汽値輪渡碼頭。

(辛)附目一「輪碼頭及地面範圍一項下「九髗城碼頭」一項刪除,易爲下文 :「九龍城碼頭及九龍城汽車小輪碼頭—————黃埔街南端至德機塲西南界線」。 (王)附一「輪渡碼頭及地面範圍」項下「北角輪渡碼頭」一項加入「及北角 汽車輪渡碼頭一字樣

立法會對香港油蔴地小輪公

司航運條例决議案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五年一月六日政務會代書記官佈告,本日立法會依一九五一年一一號香港 油藏地小輪公司(航)條例第五條之規定通過下開決議案(原貎見法律彙編卷四 第 一四九頁)。

案查——(甲)例第五條規定如經公司同意,得隨時由立法會通過决議案將附 表修改之;(乙)現擬將該例附表修訂7使公司得租用新統一碼頭之辦事所; ( 丙 ) 該公司經同意將附表修訂,以便租用該辦事所,因此,特通過如下決議案,即在附 第三條之後,埋入下文第三項一段———(三)公司租用中環新統一碼頭辦事所,每月 .納租一萬九千四百五十七元,包括差餉在内,每月一日上期繳交。

輪渡(修正)條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五年三〇號修訂第一〇四章輪渡條例,是年六月一日公佈施行(原例見法 律彙編卷二第二五八頁)。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六五年輪渡(修正)條例

第二條:第一〇四章輪渡條例第九條廢除,易爲下文

第九條(特許豁免)。本例對於天星小輪有限公司依一九五一年天星小輪公司( 航蕙)條例規定所營輪渡業務,或香港油地小維有限公司依一九五一年香港油地 小輪公司(航運)條例規定所營輪渡業務,均不適用之。

(第三篇)

四六

天星小輪公司(航運)修正條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五年二九號修正一九五一年四一號天星小輪公司(航蓮)條例,是年五月

廿八日公佈施行(原洌見法律彙編卷四第一九六頁)。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六五年天星小輪公司(航運)修正條例。

第二條:一九五一年四一號天星小輪公司(航運) 條例(下稱原例)第一行內文 「輪渡航運業務」易爲「若干航運業務∫字樣。

第三條:原例第一條「航」易爲「若干航運」字樣。

第四條:原例第二條爲如下修正:(甲)輪渡航∫一定義删除,易爲下文—— 「輪渡航」指經第四條規定批准之輪渡航運;(乙)碼頭」一定義,茲宣告删除。 第五條:原例第四條廢除,易爲下文———第四條。依本例規定之輪渡航運,即爲 附表所指定之航運,各該航眞須根據附表所列條件經營之。

第六條:原例附表爲如下修訂:

(甲)附表第一及第二條除7易爲下文———

第一條:(一)批准之輪渡航運,即(甲)由公司經營,用以戲運旅客及所排行 李,來往座落維多利亞皇后碼頭西便之碼頭與九龍尖沙咀天星碼頭,由一九五〇年一 月一日起,爲期十五年,另依本附表第十九條規定再復准予延展之期間。(乙)由公 司經營,用以載運旅客及所擔行李,來往座落維多利亞皇后碼頭西便之碼頭與紅磡新. 蠟地第三號碼頭,由一九六五年六月一日起,爲期十五個月,此後續經營之期間7 得按據公司書面聲請後由總督特許之

(二)公司在賡續經營本條第一項(乙)指定航運期内,得以書面聲請將此航 線列入專利特權一部份,因此,即享有同觀特懼,一如第一項(甲)款所定年期及准 予延展期間繼續經營之。

第二條:(一)公司得使用第一條第一項(甲)及(乙)款所指定之碼頭(下稱 碼頭,包括下女但書規定另易之碼頭在内)作爲輪渡航運業務之用。但總督在政務會 如决定在該地面範圍內另行改設其他碼頭,所訂條件經公司同意時,公司應受使用該 另設碼頭之拘束,如不獲同意,則以仲裁方法决定之。

(二)上述第一項所指地面範圍·····在維多利亞方面,指由新-卜公碼頭東便界 至維多利亞海軍地盤西側界之海旁。在九龍尖沙咀方面,指自九體晦地段第十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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