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澹年任 第十八回
(甲)官批地契,租約或分租租約之條款與條件;( 乙) 建築主管官依一九五五年建築條例或另訂之條例規定 對該租約或分租租約有關房屋所發入住之許可證;() 對於該屋經常秉作符合租約或分租租約原定住宅性質之任 何用途,在檢討其他情事之後,應併及下列各點( 寮)此項用途局部或全部時間所佔用之樓板面積;(式) 此項用途從事工作人員而非在該屋居住者之人數;(叁) 該屋之裝設,配備及事物;(肆)納租或照租值比率交租 我用該屋兼作此項用途之人所獲得之利潤總額;(丁) 用作旅店公寓之房屋,即作爲住宅以外用途。
居住須知
(第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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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對增加租金額,不能取得同意時,業主有喜請求地方法 例伸展至一九六七年六月三十日)開始增加租金,則必須 以一項政府規定之表格,開具同意加租金之詳細情况, 院核定公平合理之加租欸額 由主客雙方簽字後,送交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
須注意者,租金之增加,必須由差餉物業估價署署 長於一份加租表格之本上加簽,證明已通知該署署長, 否則增加之租金,將無法追討。
業主擬增加之租金,如住客不予同意時,業主得通知 住客,擬於三個月後增加租金若干;同時將是項通知之 一份副本,寄交差餉物業估價署長,並分別依據下開獄 辦理:
(四)在前此兩年内,租金已增加一次者,不論其爲 業主與住客雙方同意增加,或由差餉物業估偃署署長批准 增加,或由地方法院判准增加者,其租金均不准再次增加
新條例又規定,業主向住客發出加租通知三個月, 始能加租。例如:業主於一九六五年一月一日發出加租通 知,則同年四月一日始生效;而由四月一日起加租後, 該住客之租賃期可保障兩年,直至一九六七年三月底爲 黨二房東於收到藥主之合法加租通知職後,得向三房 客加租,加租辦法係依據每一個房客居住地方爲比例 分所增加之部份;但三房客入伙不够兩年者7 |年期滿始行加租。
根據新例,業主如决定收樓宇以供其本人或直系親
在談法例實施之前,本港當局會於一九六二年四月間 (】)業主擬增加租金之數額,不超過住客現交租金 對於租約有關的法律作了一次很重要的修改,這條例就是 百份之十,且業主與住客在事實上無可爭執時,差餉物業 叫做「租務(通知停止租賃)條例」,在一九六二年四月估價署署長認爲是項增加確屬公平合理,則可批准業主 十四日已經開始生效了,目的是規定業主發出的停止租賃所擬增加租金額之全部或一部份,並以批准證明書寄交業 通知必須過了六個月之後才能生效,不過,這條例並不是主住客;但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如認爲業主擬增加之租 本港所有樓宇都適用,其中有些租約是不適用的,故此業|金不合理時,可不予批准。又業主或住客對差餉物業估屬——如父母兒女(兒女須十八歲以上)居住者,得向地 主對違反租約的住客採取行動的權利,也不會因爲這條例
價署署長之决定, 認爲不滿意時,任何一方均可請求重新| 方法院提出申請;又如業主决定將該樓宇拆卸改建時,亦 而受到影響。雖是如此,但這條例最大的目的是要使大多
可收回樓宇。 數佳客的租約得到六個月的保障,故在這一段時間內, 果業主不取得住客的同意,是不能隨意將租金提高的。所 以,在新條例施行之後,所有在一九六二年十月十四日 "前由業主發出的停止租賃通知書,都不能生效。其後,當 局再將這個限期作一個短時期的延長,直至一九六三年六 月卅日爲止,展期的目的,是要在管制加租的法案生效之 , 使住客能獲得保障。換句話說,粟生在一九六二年十
裁定。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於接獲是項請求後,當再檢討 所作出之决定,並有標諮詢新條例爲此項目的而委派之委 員會中二位或多位委員之意見。業主對該長所作出之 最後决定,仍感覺不滿時,可向地方法院提出上訴,但住 家則不能享有此權利。
基於上述理由而收圓樓宇,住客將不獲得賠償。如住 『業主之收樓通知書有所爭論時,業主可向地方法院提 出申訴。
關於收樓問題,如果地方法院支持榮主之通知書, 以命令住客搬遷。搬遷之期應不會比業主通知 原定日期
(二)業主所擬增加租金不得超過現交租金百份之十一爲早,但最遲亦以法院所發出搬遷令三個月內爲限。 然雙方對此有所爭辯時,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將證明
二月卅一日前所發出的停止租賃通知礙,到一九六三年六| 有此爭執,業主得據以請求地方法院在其所擬增加租金之
月底前仍不能生效,但到了一九六三年六月底之後,住客 繳約的租金將由新法例加以管制。
管制期延長兩年
根據一九六三年新擒住宅加租管制條例規定,業主與 住客同意於一九六五年六月三十日之前(現已修訂法
限度內,核定公平合理之租金增加額。
新樓住客,如與業主有租約期限超過三年,且訂明 期滿即須搬遷者,則該租約在法律上係屬有效,但乘主仍
須於大個月前通知住客。
黨該條例訂立之初,維持兩年時效,換言之,泆 例直至一九六五年六月三十日午夜爲止,健告失效;但去 年底,立法局復將該條例加以修訂,延長時限兩年,亦即 一九六五年七月一日或以後,可以再加租一次,其加粗
(三)業主所擬增加之租金額超過住客現交租金百 份之十,則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於黴詢上述委員會委員意 見後,認爲住客現交租金確屬太低,而無理由跟倒租金 增加便不超過現交租金百份之十時,可發給證書予以證明 八但該署署長將不說明應該增加租金若干)。艾粟主與住一額仍不能超過現交租金百份之十;同樣的,在加租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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