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65 — Page 371

華僑年鑑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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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任何申請。

司申請封閉令,而提出申請之日期,距張貼佈告之日期又 不少於七日者,則已獲批准之申請人,可於其樓宇被封閉 之前,頜取預付款項。

此,經有關當局攷慮後,决定由一九六四年十一月十日起 1對於戰前所建樓宇之貧困住戶,如所住樓宇】建築事務 主任列爲危樓而向法庭申請頒下封閉令,必須遷離者,政 府將預墊若干捕償款項,免收利息。

不過,個被緊急封閉,民政務司租務調查處自無可 此項預付欸項計劃,乃爲一項旨在減輕居民困厄之緊 能於住戶遷出之前,發放預付款項;惟於遷出後,當會 急措施,並將由華民政務司負責管理。

預付款項胝發放與一九六四年十一月十日以後被建築 事務主任宣佈爲有危險及予以 封閉之受 保障樓宇之 住戶 ,如在一九六四年十一月十日以前封閉之危樓,其住戶無 資格申請。

速指定時間,約見住戶,解决預付款項問題;但如非緊急 封閉之危樓住戶,則在樓宇被封閉前,由租務調查處指定 日期予以約見。

關於預付補償款項,絕非額定相等於將來應得補償之 半數,而是由華民政務司署租務調查處根據各住戶之經濟

在十三萬地窖居民中,佔百份之七七,三住在港島; 以北角一區而爾,佔全港總數五份之一。

天合木屋居民佔百份之四五。九是在九離,而油藏地 區則佔全港總數五份之一。

「一樓一主」的住宅,半數以上係在港島方面。在全 港九六千八萬七千二百零九個住戶中,自置物業佔十五萬 三千八百零五戶;而在新界方面佔百份之大十住戶,係居 戶住自置之房屋。

自彊樓宇而住全層者,共一萬七千七百三十餘戶 租與人同住者,共一萬四千四百七十餘戶。此三萬二千餘

住戶的人數,每戶平均爲四·三七人。四口至五日之 家?佔全港土地房屋百份之二五·四;在全港人口數字中 ,五口或以下的家庭,佔一百卅四萬九千六百一十七人; 七口或以上的家庭,佔一百一十五萬四千九百餘人;至於 六日一戶者,則有四十一萬一千七百九十餘人。

預付金額多寡,將親屋内每家人數,以及每一住戶可環境,酌預付,而以不超過將來租庭所判定之補償額中一有自置物業的戶主,家庭人口共十六萬五千人。 由租務法庭判定獲得補償之約署數目而定。

數爲原則。故一般而言,商店多不得是項預付補償 此項預付款項計劃之目的,在協助實際居於危樓之貧

又關於危樓問題,香港建築師學會,於去年底曾集會 困住戶,另覓住所。鋼民政務司有全權决定是否接納报|商討,指出本港超齡樓宇倫多,而絕大多數的舊樓業主對 其物業修葺保蒍均未加注意。因此,漸漸成爲危樓,無異 付予每一住戶之數額,將由華民政務司决定,且在任「直接危害住客的安全,故該會希望政府能徹底執行物業契 何情形下,不得超過預期租務法庭判定補償額之半數。 約中之條例——··凡樓宇保養不當,政府認爲不滿意時,可 已預付之款項,將由業主需要付與住戶之補償費償還隨時予以收回。 ,而住戶將來領取由租務法庭判定之補償,將扣除政府已 預付與彼之數額。

凡欲申請預付款項者,須親自向華民政務司租務調 查處提出申請。該處之地址爲香港中環都爹利街大號印刷 行閣樓。

當前往租務調查處時,住戶應携同所有有關證件 身份證,租單及其子女或家屬之出生證明等。

此外,該會抖促請政府成立一委員會,該委員會之成 負,應包括有政府代表及私人則師在內,以定一建築物 否列爲危樓

不過,上項建議,截至本版發稿時止,倘未見政府有 若何明白之表示。

居民住所的分佈

申請預付款項盡,經民政務司批准,必須簽署 香港居民住所的分佈情况,根據人口統計處一九六一 份表格(共有三份),表示已收到給予彼之預付款項,並 年調查所得,分作永久性的和非永久性的房屋。住在永久 指定將其可能由租務法庭判定及由業主付予之補償費之一

性的房屋居民,共二百卅九萬五千三百餘人,其中有十三 部份,交予政府,其數額與其所領之預付款項數額相同。 萬人是住在不合標準的地窩內,包括住在閣仔樓梯走廊及 危樓居民須特別注意者,蹶爲任何戰樓宇,如建築 其他非住宅地方;此外,非永久性的房屋居民,是指住在 事務主任已根據建築物法例(即一九五五年第六十八號法 天合木屋,山區木屋,巖艇及小販攤枱以及其他類似非住 例)張貼佈告,宣佈整座樓宇爲危樓,並說明準備向裁判一宅地方者,共有七十二萬六千五百餘人。

6 看夭年管 第十八周

居住須知

另水上人家八萬餘人,其中每戶人數最少爲大人,中 等者八人,最多者達十四人以上。

「關查工作結束後的二年間,當局又會對人口加以 估計,竟然增長到三百七十萬之衆,此種突然增加的現象 係與一九六二年五月間大陸難民大逃亡潮有關,由是,本 港之居住問題,感股切需要。至於最近之住所分佈情况 1則尚未見重新調查。

住宅新樓的管制

雖然年來空置樓宇日增7足以影响租金的,但此 僅屬局部情形,絕大多數仍不斷增加。因止,當局爲了管 新樓住宅的加租,以安定居住情况,於一九六年三 月卅日公佈實施一項「一九六三年新镇宅加租管制條例 」,該條例不適用於商業用新樓,及香港屋宇建設委員會

·香港房屋協會香港模範嚴宇協會所辦之樓宇。房屋 是否作爲住宅用途,法例規定下列各項爲考慮判定之點。

(第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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