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65 — Page 211

華僑年鑑 All

第一條。本細則定名一九六四年九龍食有限公司細則。

第二條。(一)無論何人除獲得公司高級職員許可之外,不得進入公司碼頭或會 棧塲所。(二)爲實施本組則之規定,公司高級人員所發進入公司碼頭之許可證,除 應受本條【三)項規定吊銷之外,即爲准許某種人等繳費進入碼所談旅客接待所 登船之證件。(三)公司得按照本條(四),(五)(六)項之規定,不必聲 由,得隨時用書面將本(二)項所發許可證吊銷,無論係發與某一人或某種人等 或其僱員或代理人,或對一般人所發者。(四)凡吊銷一般人或某種人等之許可證

·得在公司事務所當眼處或碼頭上標示通告。(五)凡吊銷任何人之僱員或代理人之 許可證,得將吊銷通告一份送發其人。(六)凡吊銷某一人之許可證,得將通告一份 送發其人。(七)公司高級人員如有良好理由,對於進入碼頭或場所之人,不論是否 頜有許可證者,得令其人儘速離去。(八)無論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以犯本 細則規定之罪論 (甲)違反本條(一)項規定進人公司碼頭塲所者,(乙)經 公司人員依本條(七)項規定令離開碼頭或場所而不離去者。(九)本條之規定, 對於公司僱員不適用之。

第三條。(一)酒店,旅行社或同類機構之接待員,不得在載客輪船駛 頭前 三小時或在客輪泊定後其他時間內進入碼頭旅客接待所或碼頭上其他地方,執行其所 負任務,但接待員而穿制服顯示其所代表之酒店,旅行毗或同類機構名字者則不在 此限。(二)酒店,旅行社或同類機構派來接船,登上船或公司碼頭之穿薄制服接 苻員,不得多過一人或超過公司在任何情形下書面特許人數之外。(三)凡在公司司 一碼頭之旅客接待所或碼頭上其他地方業有酒店,旅行社或同類機構之穿着制服接待 員在場時,其同一酒店,旅行社或機構到塲執行職務之接待員,無論係在先或在後到 塲者,不得在場停留,但所派穿着制服接待員超過一人而係依本條(二)項規定所特 許者不在此限。(四)凡在公司碼頭旅客接待所或碼頭上其他地方業由酒店,旅行社 或同類機構根據本條(二)項規定獲得特許派出接待員一人以上到場,而該酒店 行社或機構派來執行職務之接待員,速同在塲穿制服之同伴超過上述特許人數時, 此等接待員不得在塲停留。(五)酒店,旅行社或同類機構接待員進入公司碼頭執行 職務時,須具備所接客人名單一份,並於下列人員索閲時繳驗之——(甲)公司高級 人員;(乙)公司書面授權之人並由其人出示此授權書者。(六)接待員對於在本條 (五)項規定名單上具列姓名以外之旅客,不得强行招徠之,其他人等亦不得以任何 方式替酒店,旅行社或同類機構之接待員招徠,搶接或企圖招接客,毋論其所持旅 客名單上有無列具姓名者,但出於旅客本人要求幫助,並非由接待員或他人代行招

5 看夭年怪 第十八國

法規新編

正規程

顧客者,不得以有本項之規定而加以禁止。(七) 凡違反本條規定者,即以犯罪論。 第四條(。一)無論何人如未經公司高級人員許可,不得在公司碼頭或所放置

搬移或企圖放量或搬移任何商品,貨物或其他各種物品。八二)凡違反本條規定者, 即以犯罪論。

第五條。(一)所有非公司服務之貨車,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如未經公司高 級人員許可,不得進入或駛離或企圖進出公司碼頭或場所。(二)凡違反本條規定者 , 即以犯罪論。

第六條。(一)無論何人得在公司碼頭或場所内有任何滋擾行爲。(二)凡違反 本條規定者,以犯罪論。

第七條。(一)任何汽船,船隻,小除,船艇,舢舨或各種船舶(水警署,消防 處,移民局,港口醫務衛生處或工商處船隻除外)如未經公司高級人員許可,不得 →(甲)停泊,盤靠或阻塞公司碼頭域場所;(乙)在公司塲所對開海堤寄泊。(二 ) 凡違反本條規定者,即以犯罪論。

第八條。(一)除在公司總事務所之外,無論何人不得在公司碼頭或塲所內吸菸 。(二)凡遼反本條規定者,即以犯罪論。

第九條。(一)無論何人如未經公司高級人員許可,不得妨礙或干擾或以任何方 法移動公司之機動裝設或貨車或使用路軌。(二) 凡違反本條規定者,即以犯罪論。 (三)本條之規定,對於公司所僱人員不適用之。

第十條。(一)無論何人如未經總經理或副經理許可,不得將車輛,小輪·駁 或其他船艇泊或企圖靠泊於公司碼頭或正在由碼頭移動開泊中之船隻。(二)凡違 反本條之規定者,即以犯罪論。(三)本條之規定,對於公司僱用之人員不適用之。 第十一條。凡犯本細則規定之罪者,應受簡易程序治罪,初犯科五十元罰金,再 犯科一百元罰金之處分。

第十二條。本細則之規定,對於政府公務人員根據或依照法律規定所賦有之權力 職實或行使其職權,不得爲有若無限制,削弱甚或十預之。

第十三條。香港法律第11八六章香港九龍碼頭貨倉有限公司細則,茲宣告廢除。

一九六四年公司(結束)修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四年三月十八日磐正按察司佈告,茲執行第卅二章公司條例第二八一條( )及(三)項所授權立下開規程(原規程見法律彙卷一第三五四頁) 。 (第三篇)

四九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